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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关于添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5-08-28 0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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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添利 A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8 月 28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420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 年 12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添

公告依据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添利 A 添利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207 15002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否

赎回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添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开

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 年 9 月 2

日为添利 A 的第 19 个开放日,即在该日 15:00 前接受办理添利 A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添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添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前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添

利 A 的第 19 个开放日为 2015 年 9 月 2 日,即在该日 15:00 前接受办理添利 A 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添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其中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添利 A 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添利 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2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添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添利 A 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添利 A 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本次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

部添利 A 份额(包括添利 A 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

(3)本次开放日结束后,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东莞农商行、厦门银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北京银行、

南京银行、富滇银行、浙商银行、平安银行。

(2)代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中航证券、招商

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

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证券、

3

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

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西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

券、华褔证券、爱建证券、东莞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中信证

券(山东)、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天相投资顾问、华龙证券、华融证券、

广发证券、浙商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湘财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

大同证券、中金公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杭州数米、深圳众禄、上海好买、上海天天、诺

亚正行(上海)、展恒理财、和讯科技、嘉实财富。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在添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添利 A、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添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添利 A 的年化收益率约定

7.1 上一封闭期支付的收益率

添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5 年 6 月 3 日至 2015 年

9 月 2 日期间,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2.93%。根据第 18 个开放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2.25%的 1.3 倍进行计算设定。

7.2 下一封闭期约定的收益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添利 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添利 A 的本次开放日,即 2015 年

9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4

率的 1.3 倍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添利 A 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

8.添利 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添利 A 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添利 A 基金份额,同时将添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至 1.000 元。

添利 A 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开放

日当日,添利 A 按照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添利 A 的第 19 个开放日即 2015 年 9 月 2 日,办理其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指定

媒介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 A、添

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添利 A 和添利 B 的收益计

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添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添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

为 5 年,本基金在扣除添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 B 享有,亏损

以添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 B 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添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折算一次,添利 A 在每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 A 份额数按折算

5

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添利 B 的份额数为 999,979,831.67 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在每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添利 B 的份额为

基准,在不超过 2 倍添利 B 的份额范围内对添利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果添

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添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2 倍添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在不超过 2 倍添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认,届时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申请将不能全部确认为添利 A 的份额。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添利 B 自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9 月 7

日实施停牌。

(6)开放日当日 15:00 前接受办理添利 A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

当日 15:00 之后不再接受办理添利 A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8)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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