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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一]

来源:巨潮网 2015-09-01 0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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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08]142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以及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9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5 年 9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3 月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57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60

九、基金的投资 ...........................................................................................................................................69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81

十一、基金的业绩 .......................................................................................................................................82

十二、基金的财产 .......................................................................................................................................8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8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8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一、绪言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货币市

2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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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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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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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

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

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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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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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

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

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

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

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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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

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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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

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栋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协会(CICPA)非执业会员,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协会会员。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7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8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8 日期间担任国投

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12 月 26 日起任国投瑞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22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2012 年 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

李达夫先生,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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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韩海平先生,2009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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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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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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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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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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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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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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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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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

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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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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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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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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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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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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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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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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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841

传真:0512-6396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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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健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1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客服电话: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都)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1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胡莹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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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9)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5 楼 2501 室、26 楼、27 楼 2701 室、

28 楼、37 楼、38 楼(名义楼层 28 楼 2801 室、29 楼、30 楼 3001 室、31 楼、41 楼、

4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杨俊

垂询热线:800 830 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29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30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 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林武能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联系人:俞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34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609015

传真:0571-86811959

联系人:王佳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35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4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马晓男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36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37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38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39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40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43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 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6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44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931-48906280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7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284

联系人:黄恒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45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46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传真: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75)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7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77)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 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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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7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7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8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联系人:陈炽华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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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8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0571-967777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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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8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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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王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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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9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汪林林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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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9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9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8.gw.com.cn

(9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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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9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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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ticsf.com

(9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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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梁丽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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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 级

和 B 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21011,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2801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

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如下表。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10 万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500 份 400 万份

注: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投资者在其基金账户上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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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金份额。

2、投资者在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400 万份(含 400

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 级、

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

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级还是 B 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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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08]1423 号文批准募集。

自 2009 年 1 月 6 日到 2009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共募集 3,832,962,892.6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336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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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列举。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9:

30-15:00(投资者在 15:00 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与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

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

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

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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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最晚在 T+2 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

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网点、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

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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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不对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各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

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赎回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 T 日投资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

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50 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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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未付收益为-50 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50 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

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 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5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49,500 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

余 5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1,000 元,则:

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49,500/50,000)=-990(元)

赎回金额=49,500×1.00-990=48,51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

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5: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 份,未付收益为 50 元,T 日该

投资者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1.00+50=10,0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63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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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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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

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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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

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可以参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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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68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

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情况来预

测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平均剩余期

限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前提下,依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短期利率变动预期,综合考虑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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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GDP、CPI、PPI、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等宏观经

济指标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分析,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及期限分布结构。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和再

投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明细资产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

隔时间)进行初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决定其

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

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资量。

2、交易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判货币市场利率趋势、货币供求关系和各短期金融工具相对收益

期限结构状况,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投资策略:

(1)货币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合理预估,并据此实施以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到期期限为主的资产配置策

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

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资产动态优化配置策略

在对利率趋势,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流动性以及与其期限相对应的预

期收益率进行深入研判的基础上,在流动性要求约束下,以收益极大化为目标,建

立动态规划模型,对类属资产配置比例以及类属资产内部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

比例进行优化。

(3)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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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

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

期限套利)。

(4)峰值策略

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5)现金流均衡管理策略

通过对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对各投资品种的

剩余期限搭配进行合理布局。例如,为满足日常的较稳定的现金流变现需要,可采

纳相同品种(如回购等)的滚动投资策略,即采用均分资金量、持续滚动投资的方

法,使得该品种自然到期兑现的现金流在时间上均匀化。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71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⑥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⑦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⑧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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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⑨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⑩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⑨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73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即(1-利息税率)×

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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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5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

项目 金额

号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564,812,990.53 40.72

其中:债券 3,564,812,990.53 40.7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76,296,774.43 39.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13,907,474.06 18.44

4 其他资产 98,416,237.10 1.12

5 合计 8,753,433,476.1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4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0

76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3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因为赎回,基金规

2015年06月19 模缩小,导致资产

1 122.00 2

日 组合剩余期限被动

超过120天

因为赎回,基金规

2015年06月20 模缩小,导致资产

2 121.00 1

日 组合剩余期限被动

超过120天

因为赎回,基金规

2015年06月24 模缩小,导致资产

3 130.00 1

日 组合剩余期限被动

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8.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9.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9.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22.66 -

77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9.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8.93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2,097,952.91 5.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2,097,952.91 5.7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62,715,037.62 35.01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564,812,990.53 40.75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9 - -

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号 (张)

(%)

1 150211 15国开11 2,000,000 200,884,446.65 2.30

2 011515004 15中建材 2,000,000 200,232,267.55 2.29

78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SCP005

3 011586006 15光明SCP006 1,700,000 169,963,031.31 1.94

15淮南矿

4 011581003 1,600,000 159,953,845.82 1.83

SCP003

15中信建投

5 071507003 1,500,000 149,973,659.03 1.71

CP003

6 011599366 15首旅SCP004 1,500,000 149,862,557.58 1.71

15鞍钢股

7 011589001 1,400,000 140,123,164.45 1.60

SCP001

14潍坊滨投

8 041461041 1,300,000 130,036,070.00 1.49

CP001

9 150206 15国开06 1,000,000 100,940,798.24 1.15

10 140230 14国开30 1,000,000 100,484,710.29 1.15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2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67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04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21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79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3,860,135.94

4 应收申购款 34,556,101.1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8,416,237.10

(5)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

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

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80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1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益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2009.01.19

至 0.9336% 0.0039% 1.3097% 0.0000% -0.3761% 0.0039%

2009.12.31

2010.01.01

至 1.7642% 0.0039% 1.3781% 0.0000% 0.3861% 0.0039%

2010.12.31

2011.01.01

至 3.3914% 0.0047% 1.4909% 0.0001% 1.9005% 0.0046%

2011.12.31

A 2012.01.01

级 至 4.0836% 0.0049% 1.4478% 0.0002% 2.6358% 0.0047%

2012.12.31

2013.01.01

至 3.9068% 0.0031% 1.3781% 0.0000% 2.5287% 0.0031%

2013.12.31

2014.01.01

至 4.4529% 0.0051% 1.3781% 0.0000% 3.0748% 0.0051%

2014.12.31

2015.01.01 1.0429 0.0023 0.3381 0.7048 0.0023

0.0000%

至 % % % % %

82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2015.3.31

2015.04.01

至 0.8908% 0.0049% 0.3418% 0.0000% 0.5490% 0.0049%

2015.6.30

自基金合同

22.2980% 0.0054% 9.4213% 0.0001% 12.8767% 0.0053%

生效至今

2009.01.19

至 1.1647% 0.0040% 1.3097% 0.0000% -0.1450% 0.0040%

2009.12.31

2010.01.01

至 2.0099% 0.0039% 1.3781% 0.0000% 0.6318% 0.0039%

2010.12.31

2011.01.01

至 3.6396% 0.0047% 1.4909% 0.0001% 2.1487% 0.0046%

2011.12.31

2012.01.01

至 4.3340% 0.0049% 1.4478% 0.0002% 2.8862% 0.0047%

2012.12.31

B 2013.01.01

级 至 4.1570% 0.0031% 1.3781% 0.0000% 2.7789% 0.0031%

2013.12.31

2014.01.01

至 4.7041% 0.0051% 1.3781% 0.0000% 3.3260% 0.0051%

2014.12.31

2015.01.01

1.1036 0.0023 0.3381 0.7655 0.0023

至 0.0000%

% % % % %

2015.3.31

2015.04.01

至 0.9512% 0.0049% 0.3418% 0.0000% 0.6094% 0.0049%

2015.6.30

自基金合同

24.2090% 0.0054% 9.4213% 0.0001% 14.7877% 0.0053%

生效至今

注:1、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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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

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

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本基金本报告期以税前七天通知存款利率为业绩比较基准。

84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85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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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

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87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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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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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90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1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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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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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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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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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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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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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

份额。

7 365

Ri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 7

-1}×100%,其中,Ri

i 1 10000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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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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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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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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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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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

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汇率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五)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货币市场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六)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债务偿还能力下降甚至出现

债券违约等信用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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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九)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十)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十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十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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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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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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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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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按照各级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计提不同销售服务费外,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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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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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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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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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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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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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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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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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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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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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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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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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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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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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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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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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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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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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I 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③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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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⑤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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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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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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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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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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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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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现金;

②通知存款;

③短期融资券;

④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⑤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⑥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⑦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⑧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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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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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I 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③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④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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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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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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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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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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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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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具

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5、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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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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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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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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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周六、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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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本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的公告。

4、2015 年 2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国投瑞银货币基金暂停及

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5、2015 年 3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新增工商银行代理旗

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6、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7、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5 年 5 月 6 日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9 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0 日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7 日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8、2015 年 6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网上直销转账汇款买

基金减免认、申购费用的公告。

9、2015 年 7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

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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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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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 9 月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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