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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稳健添利债券: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9-01 10: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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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28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自 2013 年

5 月起至 2014 年 9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董事,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植企业集

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

严九鼎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辽宁

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清华

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杰出实践教授,上海交通

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3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曾在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兼任院长助理。现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

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公司总经理,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

于辽宁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督

察长。

曹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

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11 年。历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分析师;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研究员;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天治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天治

稳健双盈债券基金、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基金和天治可转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严九鼎先生、督察长向祖荣先生、权益

投资部娄涛先生、固收投资部贾志敏先生、秦娟女士、产品开发部张仪先生、量

化投资部赵菲先生、风险管理部张怀珍女士、交易部闫旭先生。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合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

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

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

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

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

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

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43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

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

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

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

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

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

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张蓁蓁

网址:www.zrfunds.com.cn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abchina.com.cn

3.详细的销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581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

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28 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

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6+5.00=9,945.3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45.36 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43,133.1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3,133.1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3 个月,赎回适用费

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

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

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

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债券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

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的价

格变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

比例,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

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

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

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机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

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

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注重趋势研究,发挥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充分分享股票

市场的收益;重点关注改革方向的行业和个股,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

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

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层次的投资决策:在制定的投资战略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金经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首席投资

官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品种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第一,中债

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

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

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

且更切合实际。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 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

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债券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

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

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品种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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