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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9-08 15: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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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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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0】172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

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六)本基金自2015年8月3日起更名为“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详见本管理人2015

年8月3日公告。

上述修改未改变基金的投资范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并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已登载在本管理人网站上,投资者可通过本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了解详情。本管

理人将在本基金下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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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50

九、基金的业绩................................................................................................ 61

十、基金的财产................................................................................................ 6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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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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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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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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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交易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 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 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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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二十九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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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

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

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 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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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谢志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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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

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

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何以广先生,清华大学核工程与核技术学士、清华大学核科学与技术连读博士,CPA。

具有 4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消

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今任“长城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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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至今任“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建华先生自2011年1月17日

该基金合同生效至2013年6月17日担任基金经理,刘颖芳女士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9月5

日担任基金经理,于雷先生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5日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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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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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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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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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

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

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

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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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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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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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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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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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胡迪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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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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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709262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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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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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内 蒙 古 地 区 : 0472-96016 ; 北 京 地 区 : 010-96016 ; 宁 波 地 区 :

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成都地区: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董培姗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0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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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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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du.com

(2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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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程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400888800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2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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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谢高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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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咨询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38)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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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李芳芳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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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2)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孙伟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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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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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1)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5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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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亦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5)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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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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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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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1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7)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10-53300532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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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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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29日证监许可【2010】1721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25日,共募集953,329,4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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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0,964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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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不受此最低申

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全额赎回时

不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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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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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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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

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6,000.00 元,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其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00 元,获得 4,926.11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 11,94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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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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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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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

情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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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

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包商银行、泉州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

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国盛证券、华

泰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安信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

恒泰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日信证券、华宝证券、民生证券、天源证券、华西证券、华

融证券、国海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信达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中信期货、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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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用积极主

动的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以

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以不低于 80%的股票资

产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

本基金每半年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

值占比达到总流通市值 60%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

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恢复上市股票等),如

果其流通市值或预计流通市值(如对于未上市新股)能够满足以上标准,也将纳入中小盘股

票的备选投资范围。排序时遇到停牌或暂停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

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其流通市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涌现出具备投资价值的成长型中小市值公司。

在各细分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中小市值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往往依托于企业独特的竞争优

势。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公司,力争获取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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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 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现金等大

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是具有较高成长性的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以成长性为分析重点,对中小市值公司的基

本面进行全面考察,挖掘投资机会。

(1)股票筛选

本基金每半年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

值占比达到总流通市值 60%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

的股票(如新股上市、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或预计流通市值(如对于未上市新

股)能够满足以上条件,也将其认定为中小盘股票。排序时遇到停牌或暂停交易的股票,本

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

其流通市值。在中小盘股票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剔除投资限制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股票,

以剩余的中小盘股票建立基础股票池。

(2)股票精选

在基础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衡量股票成长性的定量指标,对中小盘股票进行

进一步筛选。进行成长性定量筛选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

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销售收入增长率和每股收益增长率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的主要指标,增长率高

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更加受到目标客户的认可,产品市场需求旺盛。销售收入增长率和每

股收益增长率反映了企业创造收入和利润的能力高低;同时,每股收益增长率可以从一定

程度上平衡销售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变化关系,是销售收入增长率对成长性描述的有益补充。

另外,净利润率衡量的是企业净利润和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深入地反映了盈利能力

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企业成长性的基础。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衡

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本基金将选择上述四项指标的综合排名位于细分行业

前列的中小盘公司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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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中小盘股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以确认中小

盘股票的持续成长能力,构建股票资产组合。本基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中小盘股票的基

本面,确定其持续成长性及投资价值。这五个方面分别是:经营模式、公司治理、团队建

设、研发能力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认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一般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

者高速发展期,具有领先的经营模式、逐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团队、可持续的研发能

力、可控制的销售渠道等特征,这类公司在特殊的产品或服务细分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竞

争优势。

1) 经营模式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大多是具有领先经营模式、清晰市场定位的市场补缺者,能够集

中力量专注于某个特定的目标市场,或针对一个细分市场,或重点经营一个产品或服务,

通过专业化的经营、差异性的产品、有竞争力的成本等优势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从而

使公司得以存续和成长。

2) 公司治理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有助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盘公司更加稳健地发展。完善的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稳定的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良

好的诚信记录和影响公司发展的骨干人员的稳定性等。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在逐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利用,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融资成本,从而在

持续经营中体现出高成长性。

3) 团队建设

中小盘公司团队建设分析的要点在于企业管理层次的构建。企业管理层次的构

建是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要素之一。企业应致力于构建、完善不同层次的管理

团队,以备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时,其管理能力能够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防止企业

出现管理层的断档。

4) 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即对产品及技术进行改进或者开发新产品的能力。研发能力能够有效地提

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等。随着公司的发展,研究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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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金投入、人员素质、研发团队建设、设备及技术积累等都将逐步上升到新的层次。研发

能力和基础不断夯实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有望出现持续性成长。

5) 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的建设和控制力是评价企业发展可持续性的要素之一。较强的渠道维护能力

和控制力将有助于帮助企业根据既定的计划实现销售扩张和企业发展目标。对销售渠道控

制能力强的中小盘公司将能够较好地实现市场扩张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因此其成长性也

更加具备确定性。

本基金将以上述五个指标分析中小盘企业成长的持续性,进行组合构建。

(3)估值分析

在估值分析中,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运用 PE、PB、PEG 等相对估

值指标,对备选中小盘股票成长性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评估。本基金重点关注 PEG 指标,

因为它能够很好地反映公司在特定成长性下的估值水平。在其他相对估值指标评价接近的

情况下,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较低 PEG 的中小盘企业。

3、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

或通过参与一级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

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

易机会。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

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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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

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本基金

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 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① 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

获得超额收益。

② 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

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

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

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

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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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

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 策略研究小组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

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

(2) 行业公司研究小组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层级股票库,提供重点股票的基本面情

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 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拟定下一阶段基金资产配置

安排,撰写《投资策略报告》,并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说明。基金经理需明确各类资产在

基金资产中所占比重,对行业和债市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终确定股票资产行业配置情况和

债券配置方法,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基础上进行讨论,并确定下一阶

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库和固定收益产品库中选择投资的品种,确定组合方案;

(6) 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

定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经批准后实施。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天相规模系列指数将股票按照流通市值高低排序,天相中盘指数和天相小盘指数的加

权平均符合本基金对中小市值股票的定义,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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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

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国债

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目

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市场指数,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追求个股的成长收益,所以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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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本基金以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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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8,066,625.16 82.95

其中:股票 88,066,625.16 82.9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526,932.52 16.51

7 其他资产 573,329.07 0.54

8 合计 106,166,886.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320,405.49 40.0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3,180,810.00 3.41

E 建筑业 3,953,400.00 4.24

F 批发和零售业 3,562,500.00 3.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45,702.00 9.91

J 金融业 4,771,000.00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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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17,909,053.67 19.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27,754.00 3.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84,000.00 2.55

S 综合 2,812,000.00 3.01

合计 88,066,625.16 94.3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024 招商地产 349,917 12,775,469.67 13.69

2 002375 亚厦股份 165,000 3,953,400.00 4.24

3 000568 泸州老窖 120,000 3,913,200.00 4.19

4 002022 科华生物 90,000 3,839,400.00 4.11

5 300156 神雾环保 80,000 3,479,200.00 3.73

6 300033 同花顺 40,000 3,439,600.00 3.69

7 002599 盛通股份 90,000 3,425,400.00 3.67

8 600995 文山电力 229,000 3,180,810.00 3.41

9 002210 飞马国际 104,600 2,927,754.00 3.14

10 600530 交大昂立 90,000 2,918,700.00 3.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本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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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4,096.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48.38

5 应收申购款 355,984.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3,329.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0024 招商地产 12,775,469.67 13.69 重大事项停牌

2 002375 亚厦股份 3,953,400.00 4.24 重大事项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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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长城中小盘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2015年6月30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时间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80% 0.94% -18.73% 1.10% -2.07% -0.16%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

-0.63% 1.27% 4.41% 1.12% -5.04% 0.15%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至

13.21% 1.50% 6.54% 1.09% 6.67% 0.41%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38.27% 1.54% 36.41% 0.90% 1.86% 0.64%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 3.57% 2.37% 44.70% 1.76% -41.13% 0.6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年6月30日 27.60% 1.49% 78.44% 1.16% -50.84% 0.33%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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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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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

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

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1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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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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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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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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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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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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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6,000.00 元,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其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00 元,获得 4,926.11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 11,940.00 元。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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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

定转换为本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转出基金(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

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5%)=1,477.83 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转入份额=98,522.17/1.25=78,817.73 份

基金转换费=0+1,477.83=1,477.83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转出基金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125,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 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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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 元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 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 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

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3)转出基金赎回费的 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

外)。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

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

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 款“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约定的(1)-(8)项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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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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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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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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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追求个股的成长收益,所以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

及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

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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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及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

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

然本基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定位是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上市公司。中小盘上市公司由于流

通股本较小,容易受到市场情绪和资金推动的影响,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因此其股价波

动风险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同时,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盘上市公司是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

系统筛选出的,具备高成长性的公司,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

符而造成个股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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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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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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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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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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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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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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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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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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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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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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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

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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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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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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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不愿或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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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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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中小盘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以

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以不低于 80%的股票资

产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

本基金每半年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

值占比达到总流通市值 60%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

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或预计流通市值(如对于未上市

新股)能够满足以上标准,也将纳入中小盘股票的备选投资范围。排序时遇到停牌或暂停交

易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

公允价值计算其流通市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

本基金以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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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②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③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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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94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95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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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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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不愿或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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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

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2-07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2-12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06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10

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1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泉州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实施费率优 2015-03-16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惠的公告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17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18

正邦科技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1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24

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99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2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3-26

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4-0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4-08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4-11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4-23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4-28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8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实施申购费率优惠 2015-04-29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的公告

19 关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天天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04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12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1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20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22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26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5-05-28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6 金参与农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 2015-06-01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7 2015-06-02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8 2015-06-03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9 2015-06-0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长城中小盘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0 2015-06-05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1 2015-06-0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00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2 2015-06-13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3 2015-06-1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34 2015-06-20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长城中小盘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5 2015-06-26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6 金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 2015-06-30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7 2015-06-30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8 2015-07-01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39 2015-07-03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0 2015-07-0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投资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1 2015-07-06

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2 2015-07-07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3 2015-07-08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4 2015-07-0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5 2015-07-10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6 2015-07-11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7 2015-07-1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8 2015-07-15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9 金参与平安证券开展的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2015-07-17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活动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50 2015-07-18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51 2015-07-24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52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101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

住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

件,但应以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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