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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黄金易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9-30 11: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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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3 年 8 月 2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为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华安黄金易

(ETF))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华安黄金易(ETF)净值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华安黄金易(ETF)主要跟踪中国国内市场的黄金现货价格(简称“ 国

内黄金现货价格” ),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包括:我国市场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黄金价格和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安黄金易(ETF)

来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与华安黄金易(ETF)在投资方法、交易

方式、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主要采用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来实现投资目

标。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

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

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一致,但由于投资范围、

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华安黄金易(ETF)为黄金 ETF,因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

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摘要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2日,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4

九、基金的投资............................................................................................................................. 69

十、基金的业绩............................................................................................................................. 80

十一、基金的财产......................................................................................................................... 8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十七、风险揭示...........................................................................................................................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者的服务...................................................................................................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50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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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目标 ETF 或华安黄金易(ETF):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22.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

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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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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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43.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

批准的黄金品种

44.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

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

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45.黄金账户:指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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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编码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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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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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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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

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 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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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

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

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

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

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

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

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

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

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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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

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

员会咨询专家,财政 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

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

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

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

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 副科长、科

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

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

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 海锦江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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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

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

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

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

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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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

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

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

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 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

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

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

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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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管理学硕士,CFA(国际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

公司担任对冲基金助理、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职。2011 年 1 月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动投资部从事海外被动投资的研究工作。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职务。2012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及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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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1 人(含香港公司),其中

55.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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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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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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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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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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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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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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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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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

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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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

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

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 三综合” 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

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

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

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

“ 养颐” 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

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

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

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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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

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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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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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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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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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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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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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86)10-6659668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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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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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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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34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86755-83198888

传真:86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6)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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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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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mzq.cn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 696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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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51)8686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07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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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690125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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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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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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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59539718、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3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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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www.hexun.com

(3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37)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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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4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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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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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传真号码:010-67000988-6000

(4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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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5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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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52)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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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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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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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

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

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

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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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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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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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 ETF 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

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时间段。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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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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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 ETF 投资市场暂停交易、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

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对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

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

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当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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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或转出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时,每次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投资者账户持有份额最低保留余额为 0 份。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

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

M<100万 0.6%

100万≤ M<300万 0.4%

A类基金份额

300万≤ M<500万 0.15%

M≥ 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500 元/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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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按持有期递减。对于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

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

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赎回费率(持有年限Y)

Y<1年 0.1%

A类基金份额

1年≤ Y 0

Y<30天 0.1%

C类基金份额

30天≤ Y 0

注:一年指 365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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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97,934.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934.5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单笔申

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49,260,098.5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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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八,某投资者赎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1%=101.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0=101,398.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398.50 元。

(2)若投资者持有三个月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九,某投资者持有三个月后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5=101,50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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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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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A 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C 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

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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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

3、本基金的目标 ETF 所投资的交易市场休市。

4、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交易、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暂停转换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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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

3、本基金的目标 ETF 所投资的交易市场休市。

4、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交易、达到或接近赎回上限。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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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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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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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投资者交易便利性,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向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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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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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中国黄金现货价格

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

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

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其中本

基金参与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一二级市场折溢价率、二

级市场流动性、综合成本、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特征等研究和分析制定适当

的交易策略。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

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来跟踪国内黄金现

货价格的表现。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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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产品,并在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与证券借贷,以增加收益。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之前,本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基金资产

换购目标 ETF 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

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

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开展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追踪,通过对目标 ETF、黄金现货合约等相

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

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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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

经理对目标 ETF 采取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构建组合,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跟踪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变动,结合目

标 ETF 的市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

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紧跟国内

黄金现货价格。

(7)合规监察:合规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

款税后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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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 Au99.99 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

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黄金 ETF,因此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

异,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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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对于上述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

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

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目标 ETF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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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

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

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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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9,688,306.79 90.1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2,349.40 0.01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2,517,053.65 5.72

合计

8 其他资产 1,810,121.22 4.11

9 合计 44,017,831.06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净 值 比 例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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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安易富黄金 黄金ETF 交易型、 华安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式 管理有限 39,688,306.79 92.40

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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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

贵金属代 公 允 价 值

序号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净 值 比 例

码 (元)

(%)

1 Au99.99 AU9999 10 2,349.40 0.01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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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4,084.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5.19

5 应收申购款 1,555,661.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0,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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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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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1.华安黄金易(ETF 联接)A

份额净 业 绩 比 业绩比较

份 额 净

值增长 较 基 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 增 长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 益 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自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2013 年 8

-11.90% 0.69% -12.48% 0.84% 0.58% -0.1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1/1- 1.93% 0.84% 1.68% 0.83% 0.25% 0.0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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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2015/1/1-

-2.34% 0.82% -2.22% 0.80% -0.12% 0.02%

2015/6/30

2.华安黄金易(ETF 联接)C

份 额 净 业 绩 比 业绩比较

份额净

值 增 长 较 基 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①-③ ②-④

率 标 准 收 益 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3 年 8

-12.00 -12.48

月 22 日 ) 至 0.69% 0.84% 0.48% -0.15%

% %

2013 年 12 月 31

2014/1/1- -0.09

1.59% 0.83% 1.68% 0.83% 0.00%

2014/12/31 %

2015/1/1- -0.02

-2.24% 0.81% -2.22% 0.80% 0.01%

2015/6/30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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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上海黄

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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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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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最近公布的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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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

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本基金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

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8、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

间按质押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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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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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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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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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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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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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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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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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

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数据使用费;

13.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14.基金收益分配中所发生的费用;

15.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6.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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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罚金;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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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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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的

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

相关规定。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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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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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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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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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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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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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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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7、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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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在多数

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华安黄金易(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华安黄金

易(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华安黄金易(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华安黄金易(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买卖或申购赎回华安黄金易(ETF)来

实现投资目标,由于华安黄金易(ETF)主要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

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

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3、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基金份额,追求获得与国内黄金现货

价格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之

间产生偏离:

(1)华安黄金易(ETF)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偏离。

(2)基金买卖华安黄金易(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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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偏离。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偏离。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偏离。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4、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

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方面与华安黄金易(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华安黄金易(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5、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基金可能面临黄金现

货合约投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会计制

度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及相关投资工具的风险等。

6、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华安黄金易(ETF)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

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华安黄金易(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

响。

(3)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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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下降风险。

7、募集失败风险

在本基金目标 ETF 华安黄金易(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

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二)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三)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国内黄金市场和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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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1 项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2 项约定的

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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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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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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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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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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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者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者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咨询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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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

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者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者账户资产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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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

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

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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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B” )、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 APP” )、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

“ 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交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交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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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者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者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

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

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者,不同平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116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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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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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3 月 6 日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报、证券时报

的公告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3 月 7 日

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2015 年 3 月 12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

基金联接基金调整单笔最低申购 2015 年 3 月 13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

余额限制的公告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3 月 17 日

119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部分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增加好买基金销售为代 2015 年 3 月 17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销机构的公告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增加太平洋证券为代销 2015 年 3 月 18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机构的公告

8.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4 年年度 2015 年 3 月 30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报告(摘要)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国

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 2015 年 3 月 31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值方法的公告

10.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2015 年 4 月 8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明书摘要(2015 年第 1 号)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

电子交易平台暂停部分基金通过 2015 年 4 月 8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支付宝渠道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120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业务的公告

12.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5 年第 1 2015 年 4 月 21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季度报告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5 月 29 日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证券报、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

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认 2015 年 6 月 2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 2015 年 6 月 2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构的公告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在官方京东店开展认购 2015 年 6 月 10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

上海证券报、中国

东电商平台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 2015 年 6 月 10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6 月 12 日

121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证券报、证券时报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 2015 年 6 月 26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国

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 2015 年 6 月 29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6 月 30 日

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7 月 1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销售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官 2015 年 7 月 4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方京东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报、证券时报

的公告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 7 月 7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及高管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告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7 月 11 日

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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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7 月 14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申购费率优

证券报、证券时报

惠活动的公告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7 月 16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8.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2015 年 7 月 18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5 年第 2

证券报、证券时报

季度报告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7 月 24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7 月 24 日

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证券报、中国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31.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8 月 5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8 月 12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部分基金参加京东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报、证券时报

的公告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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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5 年 8 月 19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基金参加中金公司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2015 年 8 月 20 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

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赎回转认购”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15 年 8 月 22 日

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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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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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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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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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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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

理黄金租借、融资、融券、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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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30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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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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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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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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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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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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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

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11)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2)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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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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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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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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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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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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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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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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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

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该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不少于

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

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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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1 项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2 项约定的

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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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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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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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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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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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

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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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以及黄

金租借等业务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

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

异,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对于上述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

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

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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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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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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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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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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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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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黄金账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黄

金账户。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刻制的印章。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账户,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交易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代表本基金

完成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结算工作。

3.资产的保管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获取黄金账户当日持仓余额及交易回报数据的前提下,托管行通过对上海

黄金交易所开立的黄金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核对来履行保管职责,因上海黄金交易

所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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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及黄金交易结算保证金的保管。

本基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仅能用于支付本基产在

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

划回清算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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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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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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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的收盘价估值;如果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且没有交易的,则按最近公布的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b、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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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本基金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

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f、本基金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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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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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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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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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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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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