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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一次)

来源:巨潮网 2015-11-14 1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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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5】379 号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将基金资产灵活配置于股票、债券以及现金类资产而产生的大类资产配置风

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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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有关基金的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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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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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第一部分 绪言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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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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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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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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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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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

关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起任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88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

曾任万国证券公司交易部业务员、静安营业部副经理、交易部兼计财部经理、总

裁助理兼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申银万国证券国债总部总经理、计划统筹总部总经

理兼发展协调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计划统筹总部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在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教。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先后在泰阳证券公司任公司、万联证券任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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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商学院担任主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大通证券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

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曾任市场国际部部长、伦敦分行分行

长、执行役员。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执行役员、部

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

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过振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

申银证券公司、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员,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

分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COIN)

创始人兼 CEO。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长

崎县立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

会社。2001 年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

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

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起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徐宜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天

津大港石油管理局团委副书记、书记,天津大港石油管理局炼油厂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副厂长,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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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兼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杉崎干雄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财产企

划部副部长。

赵鲜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2012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行政管

理总部副总监,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牛锐女士,监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欧庆铃先生,理学博士。曾任职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11 年 8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来肖贤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

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

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伟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

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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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

古平先生,特文特大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太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总部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委员会执行委员在会议期间对

所决策事项有投票权。

非执行委员有下列人员组成:董事长、副总经理、督察长、监察稽核总部总

监、风险管理总部总监和市场营销总部总监。非执行委员对需决策事项可发表观

点,但不参与决策事项的投票表决。

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担任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召集人,投资管理总部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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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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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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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

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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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

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

(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

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总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

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公司管理层

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同时,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

营销、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

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

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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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

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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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总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

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总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

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总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

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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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总部,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

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

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

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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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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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

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

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

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5

年 6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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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合计 593 只,托管规模 12,206.5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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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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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申浩波、陈继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006 室

电话:86-10-66574388

传真:86-10-66574399

联系人:刘蔚

(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 4106 室

电话:86-20-38391551

传真:86-20-38392552

联系人:黄慧君

2、代销机构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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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继伟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4)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施传荣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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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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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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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2)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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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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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9)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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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2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2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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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6)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7)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8)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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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29)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30)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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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licaike.hexun.com

(3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3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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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3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3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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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40)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1)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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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93074

网址:http://www.wy-fund.com

(42)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3)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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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4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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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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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379 号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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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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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 万以下 0.18% 0.60%

10 万(含)—50 万 0.12% 0.40%

50 万(含)—100 万 0.06% 0.20%

100 万(含)以上 150 元/笔 5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费

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5.5)/1.00=9,975.86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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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

利息为 35.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75.86 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在直销

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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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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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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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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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除投资人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

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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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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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 万以下 0.21% 0.70%

10 万(含)—50 万 0.15% 0.50%

50 万(含)—100 万 0.09% 0.30%

1000 元/

100 万(含)以上 300 元/笔

(2)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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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00%

注:年按 365 日计算。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

(1)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0%

30 日(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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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

纳申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7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70%)=9,930.4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30.49=69.51 元

申购份额=9,930.49 /1.132=8,772.5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 元,则可得到 8,772.52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计

算申购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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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1 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11,320.00 元

赎回费=11,320.00×0.25%=28.30 元

赎回金额=11,320.00-28.30=11,291.70 元

即:该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1 年后(未满 2 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91.70 元。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 年后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11,320.00 元

赎回费=11,32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320.00-0.00=11,320.00 元

即:该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 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因该份额持有

人已持有 C 类份额超过 30 日,因此须支付的赎回费用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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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出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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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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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包括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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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其他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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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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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充分挖掘和利

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和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

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求情

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的深入研究分析以及市场情绪的合理判断,紧密追踪股

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

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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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研究分析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

自身的生命周期,之后在判断当期宏观经济所处周期位置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的

盈利模式,优选当期盈利增长最为确定及增速较快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

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

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

各种投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

配比,在原则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原则的同时,动态调整固定收益

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

种间的配比,以期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较高的、稳定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同时考虑

金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预测未来利率走势。在宏

观经济上,基金管理人着重宏观经济运行质量、国内外经济相互间联系。在金融

市场上,基金管理人着重分析金融市场资金流动与供求变化、金融市场短期利率

水平的变动等。利率的未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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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从中总结归纳出债券市场波动特征,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益。在对组合久期整体调整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子策略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

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

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

化,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便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

因子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

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

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

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

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

波动度,从而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将利用

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急速向上时,通过构建股指期货头寸迅速提高投资

组合的仓位,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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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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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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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沪深 300 指数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

票组成,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

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以“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50%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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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决策依据

为了保证整个基金投资管理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

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

经济发展态势、微观行业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投

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研究支持、构建组合、归因分析、风险控制为核心

的投资程序。坚持贯彻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

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

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小

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风格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3)构建组合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部门及数量分析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

赎回的动态情况,基金经理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

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投资管理系统及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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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总部利用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

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

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和监察稽核总部负责对投资程序、交易执行等流程进行监控和

定期稽查。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共同协商,集体

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规范运作。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部、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

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和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

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重点券

种、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风险管理总部和监察稽核总部负责对投资决策流程实施合规风险控制。

(6)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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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947,975.56 0.75

其中:股票 13,947,975.56 0.75

2 固定收益投资 1,823,179,312.40 98.53

其中:债券 1,823,179,312.40 98.5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63,056.09 0.10

7 其他各项资产 11,568,397.36 0.63

8 合计 1,850,458,741.4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812,000.00 0.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35,975.56 0.3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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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47,975.56 0.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3885 吉祥航空 121,649.00 6,135,975.56 0.34

2 600418 江淮汽车 300,000.00 3,984,000.00 0.22

3 600688 上海石化 600,000.00 3,828,000.00 0.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1,395,000.00 18.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1,395,000.00 18.11

4 企业债券 557,670,312.40 30.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33,550,000.00 45.55

6 中期票据 100,564,000.00 5.50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23,179,312.40 99.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50211 15国开11 3,000,000.00 300,930,000.00 16.44

15新兴际华

2 011599514 800,000.00 79,992,000.00 4.37

SCP002

3 041569028 15昆交产CP001 700,000.00 70,091,000.00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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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2455 15绿城02 700,000.00 70,000,000.00 3.83

5 011513003 15招商局SCP003 700,000.00 69,951,000.00 3.8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2,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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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009,435.73

5 应收申购款 6,836.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68,397.3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A: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29% 0.04% -13.63% 1.67% 13.92% -1.6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3.00% 0.06% -8.32% 1.50% 11.32% -1.44%

2015 年 9 月

30 日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益率标准差④

② 率③

自分级起始

日(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0.10% 0.04% -10.95% 1.59% 11.05% -1.55%

2015 年 9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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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A:

(2015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C:

(分级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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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未满一年。

2)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3)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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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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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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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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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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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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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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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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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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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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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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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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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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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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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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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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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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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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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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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再投资风险、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期货市场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

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

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

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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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

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

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

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

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交易对手风险

(1)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

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

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六、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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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七、道德风险

指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八、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九、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强调资产配置、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所以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采用灵活配置策略的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在资产配置上

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

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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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十一、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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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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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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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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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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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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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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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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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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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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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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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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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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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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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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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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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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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

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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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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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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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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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和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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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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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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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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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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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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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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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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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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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银行间交

易场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

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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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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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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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

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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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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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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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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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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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官方微信(SW_SMU)、

申万菱信申级宝(SW_SMUZX)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交易服务及各

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申万菱信申级宝(SW_SMUZX)

4、其他:如微博等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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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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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公告如下:

1、201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信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5 年 4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增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的公告;

3、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推迟

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的公告;

4、2015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5、2015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下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及参加部分代销机

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5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信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7、2015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

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15 年 5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

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9、2015 年 5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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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5 年 5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1、2015 年 6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参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5 年 6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13、2015 年 7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下开放式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

告;

14、2015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5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

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16、2015 年 7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

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17、2015 年 7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申

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18、2015 年 7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9、2015 年 8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134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2015 年 8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5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2015 年 8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参

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5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申万菱

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4、2015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陆金所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陆金所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5、2015 年 9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调

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6、2015 年 9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新

增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

参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5 年 9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5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次更新(全文)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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