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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1-24 16: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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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月17日《关于准予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4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4

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题轮动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

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0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

的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业绩.............................................................................................................................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7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新丝路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新丝路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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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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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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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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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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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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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

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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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鑫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6 年基金行业从业资格。2008

年 7 月应届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3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其

中 54.6%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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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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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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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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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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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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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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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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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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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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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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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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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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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2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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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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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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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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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传真号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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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9)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15 楼

法定代表人: GIBB GREGORY DEA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6666 18

网址: https://www.lu.com/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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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4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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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4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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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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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284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4 月 7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 7,819,551,783.5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7,819,551,783.52 份;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08,786.0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208,786.04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06,49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822,760,569.56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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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4 月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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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

务,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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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或转换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或转换

时,赎回或转换生效。投资人赎回或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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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

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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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和赎回、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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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 份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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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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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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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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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转换转

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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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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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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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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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与新丝路主题相关的子行业或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把握该主题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新丝路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

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

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

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

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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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新丝路主题相关子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

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价值。

(1)新丝路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丝路”是指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

之路”这“一带一路”为纽带的国家经济战略的简称。“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

陆,东边连接亚太经济圈,西边进入欧洲经济圈。无论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还是应对危机、加快调整,许多沿线国家同我国有着共同利益。新丝绸之路是一

条双向的丝绸之路,即是中国生产和服务走出去的过程,也是海外先进技术和理

念走进来的过程。

具体而言,本基金所指的新丝路主题涵盖的范围广泛,一带一路概念推动下,

相关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工程基建、建筑建材、旅游、金融、沿

线区域等;长期来看,消费和高端制造相关的行业将是一带一路概念的最大受益

者。新丝路主题本身会随着相关政策的推出和完善而不断更新,基金管理人将持

续跟踪相关国家战略及配套政策的推出情况,动态地对对新丝路主题概念的具体

涉及领域进行更新调整。

(2)相关子行业的配置

新丝路主题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由于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国际环境、技术成熟

度、及资本市场关注度等因素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特定时期内其相关子行业表

现也不会完全同步,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

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政策因素

新丝路主题本身就是国家政策导向的投资机会,因此该主题提出到后续的发

展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出和配套密切相关。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该主题相关

政策的动向,前瞻性的布局可能的收益行业;

2)国际环境

新丝路政策是中国政府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沿线众多国家的利

益,必然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及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也将在关

注国际环境的基础上,针对性的进行布局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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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本身也会对相关行业能否在新丝路战略中获益具有重要

影响。鉴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并重点

配置于那些有技术或工艺优势,可以在新丝路的政策的推动下将技术优势转化为

实际利益的行业。

4)市场短期因素

中短期内,在资本市场上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热度和追捧程度各不相

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流动性情况及市场关注度的基

础上,前瞻性地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预期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新丝路主题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分为

以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被界定为新丝路主题相关

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另一个层次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新丝路主题相关子行

业,但是未来与新丝路主题相关的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基

金管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

1)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目前已被界定为新丝路主题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采

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先,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财务和资产状

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

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

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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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盈利效率:企业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③技术升级: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④公司治理: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同时企业家致力于打造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⑤短期事件:企业是否有诸如整体上市、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并购重组、

股权激励等短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有正面的影响。

2)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当前仍未被界定为新丝路主题相关子行业,但是未来与新丝路主题相关

的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除了采用 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外,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

营业务与新丝路主题相关业务的比例;新丝路主题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

及该公司新丝路主题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

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在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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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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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新

丝路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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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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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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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02,068,144.39 78.11

其中:股票 3,102,068,144.39 78.11

2 固定收益投资 200,203,000.00 5.04

其中:债券 200,203,000.00 5.0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2,700,959.05 9.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3,238,292.41 6.88

7 其他资产 3,375,000.99 0.08

8 合计 3,971,585,396.8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76,313,154.27 9.76

C 制造业 1,142,560,784.12 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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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110,616,000.00 2.87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501,124,206.00 13.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100,000.00 0.4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800,778,000.00 20.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153,576,000.00 3.9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02,068,144.39 80.4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行 13,800,000 245,226,000.00 6.36

2 601818 光大银行 57,000,000 221,160,000.00 5.74

3 600585 海螺水泥 12,600,000 212,310,000.00 5.51

4 601939 建设银行 36,000,000 186,480,000.00 4.84

5 000528 柳 工 23,610,000 174,241,800.00 4.52

6 601668 中国建筑 28,800,000 166,464,000.00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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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2051 中工国际 9,000,000 154,800,000.00 4.01

8 000069 华侨城A 21,600,000 153,576,000.00 3.98

9 600362 江西铜业 10,110,000 131,328,900.00 3.41

10 600489 中金黄金 15,000,000 131,250,000.00 3.4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203,000.00 5.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203,000.00 5.1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0,203,000.00 5.1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50215 15国开15 1,000,000 99,980,000.00 2.59

2 140230 14国开30 400,000 40,088,000.00 1.04

3 150403 15农发03 300,000 30,126,000.00 0.78

4 150416 15农发16 300,000 30,009,000.00 0.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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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

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

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

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

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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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32,952.50

5 应收申购款 542,048.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5,000.9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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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净值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增长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准收益率③

率①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5 年 4 -3.52

2.70% 1.33% 6.22% 2.18% -0.85%

月 9 日)至 %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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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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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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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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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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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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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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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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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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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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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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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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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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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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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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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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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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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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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78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系统性风险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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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的股票投资比例,故

面临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股票市场整体下跌对基金净值带来的冲

击。

2、主题轮动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股票基金,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行业中的股票,故

基金业绩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

标的行业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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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及期货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

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81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2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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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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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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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

86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

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87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

“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交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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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期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约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新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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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

其他各类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

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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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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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名称

1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报

2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1日

基金合同

时报

3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1日

托管协议

时报

4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1日

招募说明书

时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

新丝路主题股票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6日

公告 时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好买基金销售为代销机构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7日

公告 时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丝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3月18日

92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路主题股票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 国证券报、证券

机构的公告 时报

8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丝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19日

路主题股票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时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丝 上海证券报、中

路主题股票基金增加上海银行为代销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3月31日

机构的公告 时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丝 上海证券报、中

路主题股票基金增加北京增财为代销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4月1日

机构的公告 时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丝 上海证券报、中

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4月4日

募集的公告 时报

12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4月10日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时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 上海证券报、中

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销售机构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5月28日

公告 时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5月29日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时报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

交易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2 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6月2日

93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在官方京东店开展认购费率优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10日

活动的公告 时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电 上海证券报、中

商平台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10日

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时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

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12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丝 上海证券报、中

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18日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时报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26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 上海证券报、中

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29日

活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23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6月30日

变更的公告

时报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官方京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7月4日

东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94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报

26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7日

管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时报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持有的“友好集团“等股票估值调整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9日

公告 时报

28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0日

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时报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持有的“新宁物流“等股票估值调整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0日

公告 时报

30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1日

变更公告

时报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持有的“东方园林“等股票估值调整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年13日

公告 时报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参加同花顺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4日

公告 时报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4日

公告 时报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5日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时报

95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持有的“西安饮食“等股票估值调整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5日

公告 时报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6日

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37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8日

2015年第2季度报告

时报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持有的“华侨城A”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20日

告 时报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24日

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24日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41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12日

基金参加京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浙江 上海证券报、中

并入中信证券期间基金业务安排的提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12日

示性公告 时报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金公司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年19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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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

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易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0日

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45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2日

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诺亚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4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47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7日

基金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时报

48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8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报

4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基金增加陆金所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31日

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5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

交易平台延长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日

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5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

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1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52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6日

基金增加宏信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时报

5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9月22日

97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增加长量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国证券报、证券

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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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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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00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1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02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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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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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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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6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107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

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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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109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110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111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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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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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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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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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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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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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新丝路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新丝

路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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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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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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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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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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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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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以及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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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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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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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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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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