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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泽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1月)

来源:巨潮网 2015-11-25 1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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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3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弘泽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10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

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

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 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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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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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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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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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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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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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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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办

公室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正处级秘

书、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处长、部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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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航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9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及投资助理相关工作,担任研究部资深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弘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弘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兼任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航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4 年 11 月起担任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兼任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弘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起兼任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君女士,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银行资

金交易部银行账户管理岗,从事银行间市场资金交易工作;2010 年 8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交易工作;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担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鹏华增值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润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李君女士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担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担任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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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5 月 袁航

2015 年 5 月至今 袁航、李君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鹏华创业板分级、鹏

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鹏华

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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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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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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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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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1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权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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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下资本充足率 11.7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755.66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 亿元,同比增长 61.43%,托管资产余额 5.91 万亿元,同比增

长 100.0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

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

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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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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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

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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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丝

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 59,100.930 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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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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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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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二)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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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或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www.crbank.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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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2、券商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6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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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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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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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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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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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联系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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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吴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772,834,701.16 份,利息结转份额 111,766.69 份,

合计 772,946,467.85 份,募集户数为 15,160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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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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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 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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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30 日 0.5%

Y≥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示例:

3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示例: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3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3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3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

争实现绝对收益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3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

并结合美林时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

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的绝对收益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

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

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

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

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

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

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

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

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

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

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

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

PEG、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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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

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

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

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4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

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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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4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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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96,043.84 0.22

其中:股票 5,696,043.84 0.22

2 固定收益投资 1,099,856,200.00 41.79

其中:债券 1,099,856,200.00 41.7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200,178.80 1.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1,473,135,214.22 55.98

7 其他资产 13,664,594.40 0.52

8 合计 2,631,552,231.2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09,318.64 0.2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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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6,725.20 0.04

S 综合 - -

合计 5,696,043.84 0.3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643 万润股份 249,966 5,009,318.64 0.27

2 000802 北京文化 29,988 686,725.20 0.04

注:上述股票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686,740,000.00 36.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2,876,200.00 17.8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2,876,200.00 17.8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240,000.00 4.3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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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合计 1,099,856,200.00 59.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20078 15 贴债 04 3,900,000 383,370,000.00 20.57

2 150413 15 农发 13 2,000,000 199,920,000.00 10.73

3 020080 15 贴债 06 1,000,000 98,380,000.00 5.28

4 018001 国开 1301 820,000 82,746,200.00 4.44

5 150403 15 农发 03 500,000 50,210,000.00 2.6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

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4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8,314.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416,280.2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64,594.4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元) 例(%)

1 002643 万润股份 5,009,318.64 0.27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4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A类 1-3 2-4

长率 1 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 4

2015 年 4 月 14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80% 0.08% 2.37% 0.01% 0.43% 0.07%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C类 1-3 2-4

长率 1 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 4

2015 年 5 月 25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30% 0.07% 1.77% 0.01% -0.47% 0.06%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

较:

4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1: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注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本基金于2015年5月25日新增C类份额,截

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注 3: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5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5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5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5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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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开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原费率的 6 折收取,即 0.9%.结束时间以

本公司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开始,C 类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原费率的 6 折收取,即 0.12%.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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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5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5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6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6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6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6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

观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

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

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6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6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6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7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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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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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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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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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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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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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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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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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投资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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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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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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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8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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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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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8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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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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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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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8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鹏

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9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

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9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二)会计核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9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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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份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3 日

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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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份 《上海证券报》

2015 年 4 月 4 日

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9 日

公司为鹏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5 日

效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1 日

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1 日

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为鹏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9 日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8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9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3 日

直销与直销柜台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9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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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更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5 日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与直销柜台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渠道开展旗下部分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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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与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2 日

与平安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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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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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

有限公司为鹏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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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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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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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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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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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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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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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3 日

10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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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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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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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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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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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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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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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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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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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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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6 日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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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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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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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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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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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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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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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与直销柜台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7 日

渠道开展旗下部分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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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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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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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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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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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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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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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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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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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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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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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资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及直销柜台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1 日

渠道开展旗下部分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4 日

10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浦发 《中国证券报》、《上海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员工提供无息贷款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5 日

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4 日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8 月 25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31 日

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10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 《中国证券报》、《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 日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 日

理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 日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7 日

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8 日

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0 日

商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9 月 19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25 日

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0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0 月 10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0 月 13

10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 4 月 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止。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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