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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12-08 08: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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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

证监许可[2015]257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

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

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

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

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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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风险揭示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二十二、备查文件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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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

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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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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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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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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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万元)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货币 25%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

3 2000 货币 16.667%

金(有限合伙)

4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北京美尔目医院行政院长。曾任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广电事业部总经理、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班

牙 MQM 公司北京代表处商务经理。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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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袁涛女士:董事,大学本科。现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曾任阳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际合作

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吕随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硕士

生导师。兼任深圳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产品与投

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国

际融资部主任。

秦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

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温永鹏先生:董事会秘书,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王明德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硕士。曾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研究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

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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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成员: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

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明德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硕士。曾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研究员。

郭堃先生,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硕士。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

员。

曹进前先生,交易部中央交易员,硕士。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助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

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销售基金份额;

(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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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2)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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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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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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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

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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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

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

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则、

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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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

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潜在

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

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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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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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金字【1998】3 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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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79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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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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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

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

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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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

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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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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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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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5] 2575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

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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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和赎回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低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8日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泓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

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

者不得撤销。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4、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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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

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

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4%

3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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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4.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6)/1.00=1,000.4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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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及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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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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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无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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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4、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30 日 0.5%

30 日≤持有期<180 日 0.25%

持有期≥18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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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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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在 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 C 类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日,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31.25=12,468.7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8.75 元。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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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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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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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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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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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投资策略、权益投资策略及国债

期货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

资产的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投资工

具的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市场利率及信用状况等影响证券市场走势的因素进

行深入分析,根据本基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水平及相关关系,

确定本基金在大类资产之间的长期战略资产配置,以使本基金具有相对明确、稳定的风险收

益特征,降低基金的组合风险,控制基金资产净值的下行风险,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在对各类资产在未来 3 至 6 个月的预期收益率与风

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战术性调整,以控制基金的下行风险,提

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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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货币信贷、财政收支、汇率

和资本流动等)、政策面(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等)、资金面、估

值、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技术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预

测未来的利率水平变化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减轻通胀等因素对基金

债券投资的负面影响,利用通胀下降对债市带来的投资机会,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和通胀预期、债券长短端的供求因素的研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

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对不同期限的债券

进行配置,以充分利用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变化,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按照经济增长和通胀率的变化,在经济周期演进的不同阶段,不同的资产会有不同的表

现。本基金将根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超配具有最佳预期收益的资产,以此获得更高的风险

调整回报。例如,根据美林投资时钟对经济周期阶段的划分,本基金在经济增速和通胀上升

的过热时期,将重点投资于可转债等权益相关资产;在经济增速下降和通胀上升的滞胀时期,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短期债券和银行存款等类货币市场工具;在经济增速和通胀下降的衰退

时期,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中长期利率债;在经济增速上升和通胀下降的复苏时期,本基金

将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等进攻性品种。

对于信用债,本基金对不同信用等级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和税收

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从而决定基金在不同信用等级之

间的配置。同时基金将运用行业研究方法,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

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

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通过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

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

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和分散化投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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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控制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

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内嵌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同时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

投资计划等方面确认上市公司的转股意愿,以选择安全性和收益性俱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

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行业配置

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微观产业政策等政策环境,对行

业景气度、市场竞争、行业估值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对具有良好收益或成长前景的尤其是

符合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相关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在个股选择方面,本管理人将重点甄选具

有核心竞争力、持续成长能力且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获取公司成长和估值提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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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双重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五)投资程序与交易机制

1、研究策划

研究部在自身研究及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投资策略报告和研究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

置。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

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股和个券的定期跟踪,并

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股和个券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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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

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监察稽核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

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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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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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

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

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

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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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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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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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

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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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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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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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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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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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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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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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上述费率调低事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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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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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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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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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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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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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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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

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

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

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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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

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政策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

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

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6、国债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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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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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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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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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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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销售基金份额;

(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2)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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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68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9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0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1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72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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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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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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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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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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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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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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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0,000 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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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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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o、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p、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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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q、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r、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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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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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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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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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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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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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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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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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

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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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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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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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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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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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

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

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指定媒介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指定媒

介的公告。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为投资人提

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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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

获得此项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订制短信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

服务。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客服邮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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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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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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