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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

来源:巨潮网 2015-12-11 15: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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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 鑫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15]58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2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六、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5

5

一、绪言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7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8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9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2、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11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行政总裁、

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3)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5

年8月18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4)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董事,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师。

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会计经理、财务总监;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亚

太区财务变更计划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

首席财务总监及常务董事;瑞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公

司监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法定核数师;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安

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日本、新加坡、

台湾)董事。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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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主要

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

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元湉伟女士,监事会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出纳、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1992年担任工

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副主任;1994年加入君安证券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

助理,期间兼任君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9年担任国泰君安证券

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年起任

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年起担任

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

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法律

顾问。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3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5

年8月18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

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4

4、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管理学学士。2003年6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

中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在上海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自2010年6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债券组合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2年7月起,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周平 2015年4月28日-2015年6月23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16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17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8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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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20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

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

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

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

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处于较好水平。

2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

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

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

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

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

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

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

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副行长。

邓从国,男,1962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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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党委委员,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5年4月1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东方红稳健

精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行业股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国寿安保尊益

信用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

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嘉实优

质企业、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天治财富增

长、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

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合计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总净值为858.60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

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

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

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

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24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

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

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

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

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

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

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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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6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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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5)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2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9

11)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付少帅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1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3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6)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马鹏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17)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3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0)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1)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56580666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18510450202

网址:https://www.jimufund.com/

23)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3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5 年 4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58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35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

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36

2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

37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9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

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4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M<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6 个月≤T<1 年 0.20%

T≥1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赎回费的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0=8796.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796.63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45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2%=22.4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22.40=11177.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77.6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46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47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48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49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50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5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52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53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

公司;最后,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换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54

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55

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56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57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8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5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5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59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元)

号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14,257.66 0.22

其中:股票 3,514,257.66 0.22

2 固定收益投资 1,510,719,250.00 95.24

60

其中:债券 1,510,719,250.00 95.2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51,789.62 0.22

7 其他各项资产 68,413,273.68 4.31

8 合计 1,586,198,570.9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3,514,257.66 0.2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I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61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14,257.66 0.2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488 恒锋工具 71,341 3,514,257.66 0.2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10,000.00 6.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310,000.00 6.77

4 企业债券 356,027,250.00 24.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54,382,000.00 71.1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10,719,250.00 101.9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62

净值比例

(%)

1 122384 15 中信 01 1,000,000 103,390,000.00 6.97

2 150211 15 国开 11 1,000,000 100,310,000.00 6.77

15 首创

3 011599253 1,000,000 100,280,000.00 6.76

SCP001

15 国电

4 011519005 1,000,000 100,250,000.00 6.76

SCP005

15 沪打捞

5 011599042 900,000 90,702,000.00 6.12

SCP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3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在国债期货投资上,将根

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

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 15 中信 01

和 15 华泰 G1 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5 中信 01(122384)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布公告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15 中信 01(122384)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发布公告称,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

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相关事项如有新的进展,

且涉及公告事项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15 中信 01(122384)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

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因涉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

15 华泰 G1(122388)的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发布公告称,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

64

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的《调查通

知书》。

15 华泰 G1(122388)的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发布公告称,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泰证券未按照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

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 2015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之后,仍

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

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 102 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18,235,275.00 元,并处以 54,705,825.00 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

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7,33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860,680.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85,261.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413,273.6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5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业绩比较

额净值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增长率 比较基准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阶段 ① 收益率③ ①-③ ② ④ ②-④

2015-04-28 至

2015-06-30 1.20% -2.76% 3.96% 0.05% 1.47% -1.42%

2015-04-28 至

2015-09-30 0.40% -16.40% 16.80% 0.13% 1.59% -1.46%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9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70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71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72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

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9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80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81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82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83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84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85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

86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和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

带来的损失。

87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88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89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0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91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3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4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95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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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97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98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99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100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101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102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103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

104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105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106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107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109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o)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111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p)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q)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r)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

112

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113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114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

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

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

115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d)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116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118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

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119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

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

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20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

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

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121

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2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

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23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125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126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 2015-04-29

时报、公司网站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2015-04-30

时报、公司网站

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 2015-04-30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新开普估值调整的公 2015-05-04

时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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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江西长运和中源协和 20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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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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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华平股份估值调整的 20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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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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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昆仑万维、国脉科技、 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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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估值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入 2015-05-14

时报、公司网站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5-14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 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雷曼光电、远望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5-14

海陆重工、海南瑞泽估值调整的 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1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 2015-05-15

时报、公司网站

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5-15

券投资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 时报、公司网站

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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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一心堂估值调整的公 2015-05-15

时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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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延华智能(002178) 2015-05-20

时报、公司网站

估值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5-21

下基金所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整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 2015-05-21

时报、公司网站

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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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奥飞动漫、科陆电子 2015-05-22

时报、公司网站

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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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中国南车等股票估值 2015-05-23

时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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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金螳螂和西部建设估 201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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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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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2015-05-26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及开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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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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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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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北新建材、兆驰股份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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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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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首开股份等股票估值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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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三安光电股票估值调 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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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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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腾邦国际等股票估值 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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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上海钢联、探路者、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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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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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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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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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电广传媒等股票估值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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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浩宁达股票估值调整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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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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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海亮股份股票估值调 201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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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6-06

理人员变更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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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浦发银行股票估值调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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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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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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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开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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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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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2015-06-10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及开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6-12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6-13

下基金所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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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三泰控股等股票估值 2015-06-18

时报、公司网站

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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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仁和药业股票估值调 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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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6-23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6-23

下基金所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1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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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长荣股份、华东医药 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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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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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科达洁能、保千里和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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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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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部分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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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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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长江电力股票估值调 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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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得润电子、利欧股份 2015-07-04

时报、公司网站

和博彦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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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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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华录百纳(300291)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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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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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黄河旋风等股票估值 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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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科华生物等股票估值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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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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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丽珠集团等股票估值 20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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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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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美克美家等股票估值 20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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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部分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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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7-15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 时报、公司网站

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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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通富微电等股票估值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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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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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游族网络股票估值调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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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公告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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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恒康医疗股票估值调 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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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7-21

投资基金 2015 年度 2 季报 时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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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禾欣股份股票估值调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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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国投电力股票估值调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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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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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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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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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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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开通定投、转换、费率优惠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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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通富微电(002156) 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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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8-22

理人员变更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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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长电科技等股票估值 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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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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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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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鼎汉技术等股票估值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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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8-28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定投、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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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所持骅威股份等股票估值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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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8-28

投资基金 2015 年度半年报 时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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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新嘉联、中国高科股 2015-08-29

时报、公司网站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3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9-08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 2015-09-10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下基金所持爱康科技股票估值调 2015-09-17

时报、公司网站

整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9-18

限公司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09-28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时报、公司网站

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5-10-19

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开通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5-10-26

投资基金 2015 年 3 季度报告 时报、公司网站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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