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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5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2-05 15: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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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6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5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

同已于2015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中证

500ETF”)的联接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景顺长城中证500ETF,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与景顺长城中证500ETF在投资方法、交易

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景顺长城中证500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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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13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景顺长城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应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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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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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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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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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54、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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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

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

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户

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

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

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

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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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

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

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

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

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

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

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

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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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

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住地

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

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

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

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

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

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

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

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

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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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

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任职于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

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

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

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部高级项目

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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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徐喻军先生,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2012 年 3 月加入本

公司,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 ETF 专员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 5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同时兼任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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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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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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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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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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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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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

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

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

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

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

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

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

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

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

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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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

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

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

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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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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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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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则 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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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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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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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传真:0512-6986838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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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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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1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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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2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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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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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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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3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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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3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3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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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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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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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ETF 联接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00%

50 万≤M<250 万 0.60%

25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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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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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910.99 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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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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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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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或转换。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

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

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

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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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

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与转换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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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

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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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0=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18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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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2%,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

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2=11,315.51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315.51=135.79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35.79,0】=11,417.86 元

转入份额=11,417.86 / 1.163=9,817.59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转入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转入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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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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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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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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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场所: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和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

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

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积

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

米财富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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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未来,若条件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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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

时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

购、赎回和买卖目标 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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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

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

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本基金对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赎回

的投资方式为主:当收到净申购申请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并且申购目标 ETF;当收到

净赎回申请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并且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

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

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

行日常管理。

4、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

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

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5、权证、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

他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

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

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

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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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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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3.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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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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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

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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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130,825.90 29.70

其中:股票 31,130,825.90 29.70

2 基金投资 57,153,600.00 54.5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434,657.22 15.68

8 其他资产 85,807.82 0.08

9 合计 104,804,890.9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10,573.00 0.49

B 采矿业 686,944.10 0.66

C 制造业 18,062,902.70 17.2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1,235,784.00 1.18

应业

E 建筑业 774,013.00 0.74

F 批发和零售业 2,383,418.00 2.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27,051.00 1.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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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674,351.10 1.60

J 金融业 203,860.00 0.19

K 房地产业 2,460,295.00 2.3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8,381.00 0.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5,674.00 0.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8,688.00 0.2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9,290.00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39,398.00 0.71

S 综合 400,203.00 0.38

合计 31,130,825.90 29.7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1 601718 际华集团 18,500 222,925.00 0.21

2 600655 豫园商城 12,600 195,174.00 0.19

3 600201 金宇集团 3,900 189,228.00 0.18

4 600635 大众公用 22,800 168,264.00 0.16

5 000998 隆平高科 9,100 166,530.00 0.16

6 002701 奥瑞金 7,700 163,625.00 0.16

7 600737 中粮屯河 12,000 162,960.00 0.16

8 600895 张江高科 8,400 159,768.00 0.15

9 300144 宋城演艺 7,000 158,060.00 0.15

10 300072 三聚环保 5,000 157,550.00 0.1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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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币元) 净值比例(%)

景顺长城中证

景顺长城基

500 交易型开 股票型指 交易型开放

1 金管理有限 57,153,600.00 54.66

放式指数证券 数基金 式

公司

投资基金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处于建仓期,因本基金的目标 ETF 的成分股中有 20%左右的股票因停牌而不能投资,

导致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随着停牌股票的逐渐复牌,本基金管理人会力

争在建仓期内使该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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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691.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07.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00.05

5 应收申购款 1,008.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807.82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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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30% 2.58% -31.01% 3.88% 10.71% -1.30%

2015 年 9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6 月 29 日)起至本报告

期末不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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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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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

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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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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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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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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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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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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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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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提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比例之日止,就本基金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本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的万分之二(2 个

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比例之日起,

不再对本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

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00%

50 万≤M<250 万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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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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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

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

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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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

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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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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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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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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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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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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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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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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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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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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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

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同时,目标 ET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

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1)现金投资比例要求,目标 ETF 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

可以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购/

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不仅大额申

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而且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而进

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

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6、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

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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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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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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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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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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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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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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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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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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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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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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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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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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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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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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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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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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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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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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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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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

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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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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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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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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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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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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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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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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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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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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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

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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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2015年12月1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2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2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1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积木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1月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和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

年第3季度报告》

2015年10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盈米财富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年10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财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0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积木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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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10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积木基金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年9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富济财富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年9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富济财富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9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9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诚财富为销售

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部分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9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陆金所资管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8月24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在

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8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司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8月1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京东旗舰店开展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8月1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8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新浪仓石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8月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7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7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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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7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关于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年7月14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

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及/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年6月15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新

增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年6月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6月1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在直销网上平台实施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年6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摘要》

2015年6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

2015年6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

2015年6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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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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