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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定期开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0-31 16: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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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经 2015 年 2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对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月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对管理费用的收取采用浮动费率模式,即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附

加管理费。其中,附加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为: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下,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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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额收益的 15%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

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此种浮

动费率模式下,存在基金管理人提取附加管理费后,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下降,投

资者赎回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基金份额曾达到的最高净值的情况。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低于 3 年。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

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

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将根

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

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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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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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86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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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精选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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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精选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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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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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一个月开放一

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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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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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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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5 层、上海

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3、联系人:袁维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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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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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4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5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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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剑飞先生,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13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农银汇理

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15 日)、农

银汇理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24

日)、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15 日)。2014 年 4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事业

部负责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8

日起至今)、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3

月 18 日起至今)。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曹剑飞、

刘明月、周玉雄、赵国英、曲径,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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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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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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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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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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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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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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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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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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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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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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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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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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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 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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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管志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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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2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8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为自 2015 年 3 月 1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止,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6,206,055,617.90(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 58,599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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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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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一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

日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的下一个月

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4 年 10 月 23 日,那么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

份为 11 月,2014 年 11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11 月 3 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第二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 12 月,2014 年 12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12 月 1 日,因此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以此类推。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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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28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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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其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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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为 0.01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

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

类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

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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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45%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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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990,099.01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01=9,900.99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000=990,099.0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90,099.01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赎回费率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730 日≤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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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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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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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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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

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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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

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或固定收益类

资产,并适当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按照经济增长与通胀的不同搭配,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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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上行,通胀下行”构成复苏阶段,此阶段由于股票对经济的弹性更

大,其相对债券和现金具备明显超额收益;

2、“经济上行,通胀上行”构成过热阶段,在此阶段,通胀上升增加了持有

现金的机会成本,可能出台的加息政策降低了债券的吸引力,股票的配置价值相

对较强,而商品则将明显走牛;

3、“经济下行,通胀上行”构成滞胀阶段,在滞胀阶段,现金收益率提高,

持有现金最明智,经济下行对企业盈利的冲击将对股票构成负面影响,债券相对

股票的收益率提高;

4、“经济下行,通胀下行”构成衰退阶段,在衰退阶段,通胀压力下降,货

币政策趋松,债券表现最突出,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的吸引

力逐步增强。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

论所处的阶段,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或技术创新过程中成

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各成长性行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

(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

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价值指标(市盈率(P/E)、

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等,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

长潜力较大的股票进行投资。

(三)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

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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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

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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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44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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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46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3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

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

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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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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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3,474,925,754.08 65.08

其中:股票 3,474,925,754.08 65.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0,104,485.85 33.71

8 其他资产 64,518,942.98 1.21

9 合计 5,339,549,182.9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518.40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27,029,288.02 41.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61,138,005.00 1.15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30,765,983.18 8.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640,117.23 0.14

H 住宿和餐饮业 1,363.9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746,410,868.48 14.0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9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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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31,600.44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15.92 -

S 综合 - -

合计 3,474,925,754.08 65.4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171 东富龙 13,682,561 384,343,138.49 7.23

2 002551 尚荣医疗 8,584,736 372,491,695.04 7.01

3 601126 四方股份 11,158,370 340,330,285.00 6.41

4 300274 阳光电源 8,380,653 256,196,562.21 4.82

5 002153 石基信息 1,604,917 208,623,160.83 3.93

6 002727 一心堂 2,270,063 187,552,605.06 3.53

7 300253 卫宁软件 3,434,034 178,569,768.00 3.36

8 300418 昆仑万维 1,178,340 170,600,065.20 3.21

9 002462 嘉事堂 3,012,951 159,987,698.10 3.01

10 300059 东方财富 2,438,937 153,872,535.33 2.9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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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3,623.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566,637.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6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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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518,942.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

净值比例(%) 说明

公允价值(元)

1 002727 一心堂 187,552,605.06 3.53 停牌

2 300418 昆仑万维 170,600,065.20 3.21 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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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3 月 18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2015.3.18-2015.6.30 5.60% 2.86% 7.92% 1.65% -2.32% 1.21%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18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015-03-18 2015-04-01 2015-04-16 2015-04-30 2015-05-15 2015-05-29 2015-06-12 2015-06-30

中欧精选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基准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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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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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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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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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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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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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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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

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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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1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基本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在每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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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管理费:

① 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 15%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

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

提取评价日:每个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PA-PH)*15%*SA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 *第 i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1.000;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

假设自该基金成立至此次提取评价日(T 日)期间先后发生第一次分红,第

一次折算、第二次分红及第二次折算。第一次分红每份 0.020 元,第二次分红每

份 0.030 元,第一次份额折算日为 T1, 为 T1 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为 T1 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则第一次折算的折算系

数=1.200/1.000=1.2;第二次份额折算日为 T2, 为 T2 日除权前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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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额净值为 1.300, 为 T2 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则第二次折算

的折算系数=1.300/1.000=1.3。设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80,T 日之前以往

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最高者为 2.520。T 日基金总份额为 10 亿份。

计算过程如下:

PA=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 * 第 i 次 分 红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1.580*1.56+

(0.020*1+0.030*1.2)=2.521

其中,

T 日的折算因子=1.2*1.3=1.56

第 1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1(在该次分红前未发生折算);

第 2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1.2(在该次分红前发生了第一次折算,该次折算

系数为 1.2)

PH=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2.520。

SA =T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T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1,000,000,000/1.56=

641,025,641.026 份。

因 此 , 可 以 得 出 , 附 加 管 理 费 = ( PA-PH ) *15%*SA= ( 2.521-2.520 )

*15%*641,025,641.026=96,153.846 元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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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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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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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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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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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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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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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71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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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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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

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

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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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每月开放,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每月

的第一个工作日,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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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

并。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清算并终止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

(1)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合并失败的,本基金继续存续。

7、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

76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

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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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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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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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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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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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3 月 18 日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1 2015/3/19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2015/3/19

生效公告

3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广联达”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25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4 2015/3/28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5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28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参与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6 2015/4/1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

8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阳光电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4/2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9 2015/4/29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华平股份”

10 2015/5/9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昆仑万维”股票估

11 2015/5/12

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一心堂”股票估值

12 2015/5/12

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三全食品”股

13 2015/5/26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探路者”股票

14 2015/5/27

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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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15 2015/5/28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瑞康医药”

16 2015/6/11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17 2015/6/18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宋城演艺”股

18 2015/6/27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19 2015/6/29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

20 2015/7/1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得润电子”股

21 2015/7/4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国投电力”股

22 2015/7/4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康尼机电”股

23 2015/7/8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奥飞动漫”股

24 2015/7/8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金证股份”股

25 2015/7/8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26 2015/7/9

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27 2015/7/11

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28 2015/7/14

方法的公告

29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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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季度报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华贸物流”股

30 2015/7/24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开通通联支付渠道并实

31 2015/7/28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广联达”股票

32 2015/7/29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33 2015/7/30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通联支付渠道实施费率

34 2015/7/31

优惠调整的公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35 2015/8/4

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通联支付渠道延长费率

36 2015/8/14

优惠活动的公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37 2015/8/19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38 2015/8/25

方法的公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

39 2015/8/26

年度报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40 2015/8/26

年度报告(摘要)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41 2015/8/27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42 2015/8/28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84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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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注册登记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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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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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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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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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90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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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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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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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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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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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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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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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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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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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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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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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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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5 层、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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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

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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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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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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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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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快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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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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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110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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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在登记机

构开立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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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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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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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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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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