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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2-20 08: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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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15]912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7月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

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

日,有关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26

七、基金的募集............................................................................................................................. 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十、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44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46

十三、基金的投资......................................................................................................................... 48

十四、基金的业绩......................................................................................................................... 57

十五、基金的财产......................................................................................................................... 5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6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二十二、风险揭示......................................................................................................................... 8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六、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九、备查文件....................................................................................................................... 11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8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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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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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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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人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4、标的指数:指创业板 50 指数

45、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指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6、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指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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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指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行为

52、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 1 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行为

53、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4、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1 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行为

55、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1 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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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参考净值、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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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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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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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

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

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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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8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 理学博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曾在

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

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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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晶先生,硕士,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信证券分析师。2014 年 12 月

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投资部量化分析师。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8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其中 55.7%具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

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

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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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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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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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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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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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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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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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2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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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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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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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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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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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3)其他基金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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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

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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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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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

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其中,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

积极收益类的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

或赎回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两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一份。投资者也可按 1:1 的比例将

其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或赎回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投资者在场

外申购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

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按 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一份。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

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按 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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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创业板 50B 份额各一份。

未来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后,可对由定

期份额折算及/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自动分离。该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

告。

(三)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华安

创业板 50 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

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的本金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基准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4%”。

其中,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

日)期间华安创业板 50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后,本基金将以每年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含该日的次日)至次

年 12 月 15 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本金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

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净资产。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累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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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准收益按依据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

安创业板 5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实际天数确定。

3、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到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

定日基准收益率。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0 元为基础,采用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实际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华安创业

板 5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

算(因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

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4、本基金一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之和等于两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单位净值;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NAV 为 T 日每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NAVA 为 T 日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华安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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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t

NAVA 1 R

365

NAVB 2 NAV NAVA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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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5】912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工作

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28,787,366.7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28,787,366.73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287.0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0,287.08 份。本次募集所有

资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9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28,797,653.81 份,已分别计入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

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

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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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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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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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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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只上

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

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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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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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创业板 50 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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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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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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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对应费率为 1.0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97,54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0=99,009.19 元

退款金额=0.91×1.015=0.7105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546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2、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

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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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246.25 元。

例 6: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40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6、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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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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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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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

转入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创

业板 5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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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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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创业板 50 场内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与 1 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1 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华安创业板 50 场内份额必

须是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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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合并为华安创业板 50 场内份额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创业板 50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创业板 50 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家指定媒介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的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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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

选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创业板

5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 指数。

如果创业板 5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创业板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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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

止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

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

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

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

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创业板 50 指数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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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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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创业板 50 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 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

以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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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创业板 50 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

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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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254,799,846.14 68.53

其中:股票 1,254,799,846.14 68.5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5,882,736.97 31.45

7 其他资产 452,821.03 0.02

8 合计 1,831,135,404.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股票投资。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673,700.17 0.67

C 制造业 417,062,348.52 24.0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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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20,314,025.29 1.1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523,685,833.75 30.21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877,892.21 3.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57,304,834.24 3.31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465,050.88 1.2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0,416,161.08 8.68

S 综合 - -

合计 1,254,799,846.14 72.39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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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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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9,104.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5,276.43

5 应收申购款 8,439.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821.0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产净值比

价值 说明

例(%)

1 300058 蓝色光标 35,899,322.61 2.07 重大事项停牌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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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5年7月6

日)至2015年12

月31日 -33.02% 2.10% 8.67% 3.36% -41.69% -1.2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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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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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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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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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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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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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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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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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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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

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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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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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除非定期份额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条

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按照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对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将按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获得约定基准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

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

比例不变。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分配给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将获得按照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分

配的新增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创

业板 5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

68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折算

后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数不变,即: NUM A =NUM A

NAV 后 =NAV 前 0.5 NAVA前 1.0000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前 NAVA前 1.0000

NAV

其中:

NUM A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A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AVA前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折算成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

份额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折算

NAV 后 =NAV 前 0.5 NAVA前 1.0000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69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NUM 前 NAVA前 1.0000

2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

份额数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前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优先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依次进行份额折算。

70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此外,为防止极端情况下基金份额折算频率过高,若本基金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前 20 个工作日)发生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因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而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当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0 元时。

1、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

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

折算。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两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②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金

份额数。

③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份额配比数保持 1:1 的配

7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比;

B.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C.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D.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与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NUM B后 =NUM B前

NAVB后 =NAVA前

NAV 后 =NAVA前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前 NAVB前 NAVA前

NAV 后

其中:

NUM 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AVA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72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④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场内华安

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NAV 后 =NAVA前

NAV 前 NUM 前

NUM 后 =

NAV 后

其中: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73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当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

业板 50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NAVB前 NUM B前

NUM B后 =

1.0000

其中:

NAV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74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NUM 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②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NUM A后 =NUM B后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份额数=

NAVA前 NUM A前 -NUM A后 1.0000

1.0000

其中:

NAVA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A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A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③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

相等。

NAV 前 NUM 前

NUM 后 =

1.0000

75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中: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参考净值、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7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78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开

始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 50

79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华安

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0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8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

(30)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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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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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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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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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

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

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运作不同于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收益分配、份额折算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

能买卖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

不足导致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由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

其他两类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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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各自的交易价格与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

制的设计已将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

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分别交易,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

其中一类基金份额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影响另一类份额的折/溢价。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

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因此原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

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本基金

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因此,原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

发生改变。

由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会在每个会计年度之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设计,使原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因此,原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

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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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

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

折算以分配约定收益。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

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将约定收益兑现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

新增份额以获取约定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

本,还可能承担基金份额在卖出或赎回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

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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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

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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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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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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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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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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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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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

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

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

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向个

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

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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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

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

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

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

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

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

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

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

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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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

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

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交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易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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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交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

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

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

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

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智能手

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

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98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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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

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信息披露报纸名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7月7日

100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管

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7日

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3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0日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4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1日

更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创业板 上海证券报、中

5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跨系统转托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3日

管、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

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3日

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报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上海证券报、中

7 创业50A与创业5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7月15日

提示性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中

8 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7日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海证券报、中

9 有的“ 双龙股份”、“碧水源”股票估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13日

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

10 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13日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时报

10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 上海证券报、中

11 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易费率优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0日

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1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6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1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6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海证券报、中

14 有的“华谊兄弟”、“北大荒”股票估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6日

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基

15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7日

金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1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7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17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7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海证券报、中

18 有的“蓝色光标”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7日

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19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8月28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上海证券报、中

20 2015年8月28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102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21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2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2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24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 上海证券报、中

25 易平台延长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率优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日

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2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7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27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7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28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8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29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9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30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9月9日

103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31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0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3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0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3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1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34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1日

创业50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 上海证券报、中

35 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1日

活动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3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2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37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5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38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6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39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7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104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0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8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1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19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2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关于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

4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2日

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4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3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5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4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5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7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6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48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9月29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上海证券报、中

49 2015年9月30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105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0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8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1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9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0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3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4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4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5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5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海证券报、中

56 有的“碧水源”、“富瑞特装”股票估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5日

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7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6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58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17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59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上海证券报、中 2015年10月20日

106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0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1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1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2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3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4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4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7日

2015年第3季度报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5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8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29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7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30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8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0月31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107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69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3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70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4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71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5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72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6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73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7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中

74 金增加富济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9日

优惠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75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10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76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27日

分基金场内申购费率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 上海证券报、中

77 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易费率优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1月27日

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中

78 2015年12月2日

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国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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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费

79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2月3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上海证券报、中

放式基金调整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单笔 国证券报、证券

80 2015年12月10日

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限制 时报

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 上海证券报、中

81 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2月10日

活动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海证券报、中

有的“四创电子”、“利欧股份”、“高 国证券报、证券

82 2015年12月19日

升控股”、“万达信息”股票估值调整 时报

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海证券报、中

83 有的“渤海活塞”、“碧水源”股票估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2月24日

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 上海证券报、中

84 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2月25日

动时间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因 上海证券报、中

85 指数熔断交易规则实施调整开放时间的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2月31日

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管 上海证券报、中

86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国证券报、证券 2015年12月31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上海证券报、中

87 2016年1月4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

109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报

华安基金关于2016年1月4日指数熔断期 上海证券报、中

88 间调整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 国证券报、证券 2016年1月4日

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创业板 上海证券报、中

89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停复 国证券报、证券 2016年1月5日

牌的公告 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安创 上海证券报、中

90 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 国证券报、证券 2016年1月5日

折算基准日证券简称的公告 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

91 国证券报、证券 2016年1月5日

定期份额折算公告

时报

110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印件。

11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112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13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4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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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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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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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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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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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9)未来条件成熟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申请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可

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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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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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华安创

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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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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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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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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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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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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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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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

选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创业板

5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创业板 50 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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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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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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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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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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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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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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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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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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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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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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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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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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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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