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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60天理财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3-12 08: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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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证监许可【2012】1606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8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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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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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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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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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非交易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

一工作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二个月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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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6.月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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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5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59.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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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

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

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 ,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

华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 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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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

有十七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

他是资产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

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

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

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

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

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

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

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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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 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 年调

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

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

部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

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

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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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衡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华夏银行总行担任交易员,在中信银行总行担

任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担任工银安心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

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

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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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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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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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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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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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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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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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万亿元,股东权益 2579.34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1.38 亿元。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英国《银行家》杂

志排名)、世界企业 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

斯》杂志排名)行列。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和养老金

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9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883.18 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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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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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王秋雅

联系电话:010-66583106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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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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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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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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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传真: 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 www.gzcb.com.cn

(1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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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010-62020088-8802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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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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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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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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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2 )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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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3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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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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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0)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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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4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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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4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4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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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

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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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

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元(直销柜台为100万 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

元) 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

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0% 0.01%

注:1年指365天;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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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 月29日证监许可【2012】

160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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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月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1:(后续日历月中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为

2013年9月5日,则该日次二个月对日为11月5日。

例2:(后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为2013年12月29日,则该日次二个月对日顺延至2014年3月1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

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月28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的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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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于2013年3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二个月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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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在销

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

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

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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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根据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

则的公告》和2013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14天理财债券

型发起式基金、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目前,工银60天理财债券

型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如下:

工银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工银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

该部分基金份额将自动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基金份额最小单位为10份。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工银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申购时,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但已

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元。

工银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但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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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

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

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1:投资者A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

作期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周一),第一个运作期共61天,运作期内收益为

83.62元。

若投资者A于12月24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份

*1+83.62元=10083.62元。

例2:投资者B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

作期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周一),第一个运作期共61天,运作期内收益为

8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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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B未于2012年12月24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份*(1+83.62 /1000000)=10083.62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年12月25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2月

25日(申购申请日,即10月24日,第二个月对日2013年2月月24日为非工作日(周日),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3年2月25日,假设该日不休假),第二个运作期共62天,第二个运作

期基金收益为94.21元。

若投资者B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94.21

元+1元*10083.62份*1=10177.83元。若投资者B未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3

年2月26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4月24日,即申购申请日

(2012年10月24日)次6个月对日(周三)。投资者B可2013年4月24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

赎回则于2013年4月24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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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赎回金额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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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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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

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

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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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

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

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

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

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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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

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

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

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

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

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

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

来增加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

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

全过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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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置/期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信

宏 用

观 、

基 投 策

金 转

资 略 债

经 经 研

理 个

理 究 券

个券选择 研

组合构建 中央交易室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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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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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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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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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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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收益投资 1,349,497,188.25 68.53

其中:债券 1,349,497,188.25 68.53

-

资产支持证券 -

45,000,142.5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5,465,241.26 26.18

4 其他资产 59,201,244.16 3.01

5 合计 1,969,163,816.1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8.2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77,198,914.20 41.5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余额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银行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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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1.61 41.5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0.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2.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37.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56.8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38.88 41.52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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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129,620,141.65 9.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19,877,046.60 87.7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49,497,188.25 97.06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10 - -

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比例(%)

1 041553017 15 兖州煤业 CP001 600,000 60,218,751.26 4.33

2 041556005 15 陕煤化 CP001 600,000 60,015,796.25 4.32

3 011515006 15 中铝业 SCP006 600,000 59,995,619.08 4.32

4 011599393 15 兖州煤业 SCP002 500,000 49,996,102.83 3.60

5 011581005 15 淮南矿 SCP005 500,000 49,994,665.40 3.60

6 041569014 15 豫能源 CP001 500,000 49,990,488.58 3.60

7 041560052 15 湘高速 CP001 500,000 49,989,187.92 3.60

8 041559063 15 北电 CP001 500,000 49,965,650.09 3.59

9 041556052 15 大秦铁路 CP001 500,000 49,955,259.86 3.59

10 020081 15 贴债 07 500,000 49,948,330.60 3.59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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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6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72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324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4039%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8.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1.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253.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963,121.92

3 应收利息 22,494,273.17

4 应收申购款 15,732,595.1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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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

8 合计 59,201,244.16

1.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60天理财A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益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1)-(3) (2)-(4)

收益率标准差(4)

(1) (2) (3)

2013.1.28-2013.12.31 3.8307% 0.0041% 1.2501% 0.0000% 2.5806% 0.0041%

2014.1.1-2014.12.31 5.4814% 0.0058% 1.3500% 0.0000% 4.1314% 0.0058%

2015.1.1-2015.12.31 4.7459% 0.0106% 1.3500% 0.0000% 3.3959% 0.01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4.7199% 0.0075% 3.9501% 0.0000% 10.7698% 0.0075%

工银60天理财B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益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1) (2) (3) (4)

2013.1.28-2013.12.31 4.1133% 0.0041% 1.2501% 0.0000% 2.8632% 0.0041%

2014.1.1-2014.12.31 5.7869% 0.0058% 1.3500% 0.0000% 4.4369% 0.0058%

2015.1.1-2015.12.31 5.0503% 0.0106% 1.3500% 0.0000% 3.7003% 0.01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7005% 0.0075% 3.9501% 0.0000% 11.7504% 0.007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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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8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截至报告期

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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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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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采取截尾的方式。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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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或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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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或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错

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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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按信息披露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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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 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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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不收取再投资费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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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后2位,第三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按截位尾数大

小排序依次分配0.01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注册

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满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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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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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若有);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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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7

365/7

Ri

II (1 ) - 1 100%

i 1 100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n Ri

365/n

II (1 ) -1 100%

i 1 10000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按信息披露规定分别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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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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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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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

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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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下一工作日)为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为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

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

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60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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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起30个交易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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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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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入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

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

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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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

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

场搜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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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运作周期份额到期日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2015-7-30;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8-13;

3、关于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抗战胜利纪念日假期暂停申购的

公告,2015-08-27;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2015-9-16;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09-18 ;

6、关于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国庆节假期暂停申购的公告,

2015-09-24;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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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5-11-02 ;

9、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2015-11-10 ;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嘉实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2 ;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7;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23 ;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利得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27 ;

1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5-12-17 ;

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5-12-21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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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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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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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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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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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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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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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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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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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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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含 10%)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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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含 50%)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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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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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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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起 30 个交易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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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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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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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7.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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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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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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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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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

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托管人如认真

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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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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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即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财

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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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

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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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有)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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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

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或者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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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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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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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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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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