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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科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3-25 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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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核心科技

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63 号)的注册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三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

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3

七、基金备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的投资............................................................................................................................. 55

十、基金的财产............................................................................................................................. 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六、风险揭示.............................................................................................................................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1

一、前 言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2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 2015 年 9 月,任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

5-6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

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

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

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

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忠林先生,独立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

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

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

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

大学访问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

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

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5-7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士,监事,大学学历。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讯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股份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

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

5-8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静女士,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大学本科,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

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核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

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

5-9

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新兴

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员工,现任中

5-10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兼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聂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行业研究员。

张腾先生: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大唐电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战略新兴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5-11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5-12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5-13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5-14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

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

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

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5-15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5-16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5-17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

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

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

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5-19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只,包括中欧行

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

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

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

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

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

5-20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6)、易方

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1)、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1570)、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107)。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

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2,508.33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

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柳澍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5-23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5-24

网址:www.ic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6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27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5-28

(2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2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5-29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30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5-31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5-32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4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5-3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4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服电话:400-059-8888

万银财富网址:www.wy-fund.com

(4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3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2)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6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5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5-37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

5-38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6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5-3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6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君瑞

客服电话:95571

电话:010-57398059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5-40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5-41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5-4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1363 号文注

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5-4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5-44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 份基金份额。

5-45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4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5-48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含 30 日)—93 日 0.5%

93 日(含 93 日)—186 日 0.5%

186 日(含 186 日)-365 日 0.5%

365 日(含 365 日)—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含 730 日)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不含 93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含 93 日)但

少于 186 日(不含 186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49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含 186 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计算如下:

5-50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93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93 日(含 93 日)—186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186 日(含 186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含 365 日)—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以上(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51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5-52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5-53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5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在我国经济转型中受益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

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换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

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

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

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5-55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由科技创新带来的具有广阔市场空间及持续

成长能力的优质企业,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精选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

所指的科技创新主要分为科技制造创新和科技服务创新两方面。

1、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

(1)科技制造创新

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立足点在于能够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科学技术

的创新是实现制造强国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结束,传统制造行业面临劳动

力成本上涨的困境,因此依靠科技创新颠覆传统的生产制造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制造的附

加值将是制造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科技制造创新的典型代表。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先导产业,具

有高、精、专的特点,同时高端装备制造业既是科技创新的成果,也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主要

动力之一,因此高端装备制造业是本基金投资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之一。

(2)科技服务创新

伴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及消费升级,科技服务逐渐成为消费的重要方向之一,科技服务

的创新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互联网行业是科技服务创新的重要体现。在互联网行业与各行业的融合和碰撞过程中,

用户体验的提升,商业模式的重塑,新的盈利增长点的诞生,都是本基金主要关注的方向。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关注科技创新的发展状况、科研成果和技术工

艺的重大突破新等因素的变化,对科技创新的范畴进行动态调整。

2、核心科技创新主题的个股特征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筛选具有如下“核心科技创新”特征的企业:

(1)提供全新的产品或服务、开创新的产业领域,或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提供已有的产

品或服务,并且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2)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思维,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产

量;

(3)在技术边界上提高生产技术手段、强化工艺流程,在业务边界上改进产品和服务

体验,在运作边界上扩大产业活动基础平台,在市场边界上增强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4)在商业模式、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和创新,通过这

些创新实现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

(5)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

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

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56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政策监管等外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57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5-58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 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

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 300 指数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

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5-59

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9,023,438.57 78.09

其中:股票 389,023,438.57 78.0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754,269.23 21.63

8 其他资产 1,381,586.74 0.28

9 合计 498,159,294.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6,876,886.63 43.10

5-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5,601,000.00 1.1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8,962,873.60 22.70

J 金融业 4,375,000.00 0.9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808,478.34 3.7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680,000.00 6.6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719,200.00 2.86

S 综合 - -

合计 389,023,438.57 81.0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300215 电科院 1,600,000 31,680,000.00 6.60

2 300456 耐威科技 259,918 28,320,665.28 5.90

3 300383 光环新网 400,000 22,284,000.00 4.64

4 300367 东方网力 280,000 19,516,000.00 4.07

5 603300 华铁科技 369,931 17,808,478.34 3.71

6 002326 永太科技 800,000 16,832,000.00 3.51

7 600594 益佰制药 770,000 16,324,000.00 3.40

8 300302 同有科技 210,000 15,214,500.00 3.17

9 002368 太极股份 224,989 15,096,761.90 3.15

10 600136 道博股份 220,000 13,719,200.00 2.8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

5-61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5,304.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93.80

5 应收申购款 515,588.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1,586.74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2 月 1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份额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率① ④

2015.2.11—2015.12.31 18% 3.08% 9.53% 1.51% 8.47% 1.57%

5-6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5-6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5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5-66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5-67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6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5-69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7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5-71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5-7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75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5-76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5-77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78

十六、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

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份额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5-79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80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5-82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8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5-8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5-85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86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5-87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88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89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5-90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5-91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5-94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

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5-95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5-96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9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联系人:王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5-9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换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管理人应定期向托管人提供“科技创新主体证券”清单。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5-99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5-100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101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5-102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5-103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5-104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105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5-106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产品名称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5-107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5-108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109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110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111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5-112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5-113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11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1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

5-116

等。

(七)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

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

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

投诉和建议。

(十)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5-117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2-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03-0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2015-05-06

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2015-05-06

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兴业银行、 2015-05-06

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5-08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上线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 2015-05-1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 2015-05-29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 2015-06-29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

2015-07-01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2015-07-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5-08-25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

2015-0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2015-09-22

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9-25

(2015 年第 1 号)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5-10-17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2015-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5-12-01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2015-12-01

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 2015-12-01

5-118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2015-12-16

代销机构的公告

5-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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