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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新动向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来源:巨潮网 2016-04-01 0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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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一期)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7日证监许可【2011】878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面值1.00

元,在证券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

人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5 年四季度报告,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5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3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新动

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 51%

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7,000,000 49%

合 计 30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

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

资公司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 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6

副总经理。2001 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 2010 年 7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

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 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

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西北大学,获

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1991 年起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工作。1993 年

起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历任财贸、金融、经济管理副处级秘书,科

技文教管理处处长。2001 年起任西安高新管委会管理办副主任及西安高科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2002 年起任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管理副主任。2003 年起任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经理。2005 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

位。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上海利得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 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7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 Gless Lutz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

生学历。曾任陆家嘴国际信托公司济南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同业

部总经理,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汉唐证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

公司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获

学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汇添富基金高级 IT

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监兼电子商务部总监。

毛灵俊先生:监事

毛灵俊先生,监事。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

位。曾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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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

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

资公司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 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001 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 2010 年 7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

馆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 年起在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

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

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 年 10 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0 年起任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付琦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5 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部高级研究员。自 2013 年 8 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

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起在我公

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起在我

公司担任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吉林先生,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9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

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

理。2007 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

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陶翀先生,联席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

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

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2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琦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投资部总监,

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5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自 2013 年 8 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刘荟女士,投资部副总监,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应

用数学专业。8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 2014

年 1 月起在我公司担任研究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监。自 2016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

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1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

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 年 5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

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0

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12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臵、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13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

管理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

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

险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

项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

域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

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

种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

技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

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

风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

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4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给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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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

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

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

整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

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

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

17

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

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

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

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

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

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

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

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

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

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

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

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

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

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

心,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18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

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9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臵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臵,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20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令玮

21

网址:www.95599.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22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网址:www.csc108.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网址:www.guosen.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网址:www.gf.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35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网址:www.htsec.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4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网址:www.xyzq.com.cn

(1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王睿

网址:www.ydsc.com.cn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 www.citics.com

25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26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400-600-8008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8

(3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29

网址:www.licaike.com

(3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30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1年6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许可【2011】878号文核准,募集期自

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47,308,174.69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9,194.20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347,347,368.89份基金份额。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及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每次为

1,000.00 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各代

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3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若某投

资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份,则该剩余部分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时

必须一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个人投资人使用农业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成功进行本基

金申购业务享有七折优惠,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成功进行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享有 4 折优惠。上述优惠执行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或为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暂时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

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36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

元、50 万元和 3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500,000.00 3,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0.8%

申购费(元,D=A-C) 147.78 5,928.85 23,809.52

净 申 购 金 额 ( 元 ,C=A/ 9,852.22 494,071.15 2,976,190.48

(1+B))

申购份额(元,E=C/1.200) 8,210.18 411,725.96 2,480,158.73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37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

份额总数。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8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9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0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3.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41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驱动因素,分享转型中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

加速发展的长线成果,挖掘价格合理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为基金持有人力争谋求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 20%-70%,其中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向”是指全球经济发展及中国经济转型期间增长动力所

带来的新趋势和大方向。抓住经济方向、把握产业趋势、精选优质个股是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主要目的。

行业配臵主要考虑中国处于转型期间,因此给予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加

速发展的受益行业更多权重,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对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产业发

展前景、政策导向等因素的研判定期调整。股票精选方面将严格遵照本基金管

理人的选股流程,在综合考量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构建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本基金为灵活配臵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中运用的策略主要包括:

1.资产配臵策略

48

本基金认为市场估值、市场流动性和市场情绪是中国股市的主要驱动因

素。当市场估值低(高)时,股市通常会有正(负)收益;当市场流动性充裕

(不足)时,股市通常会有正(负)收益;当市场情绪良好(低迷)时,股市

通常会有正(负)收益。通过建立指数收益率与这三个指标的定量模型,来确

定基金的资产配臵。

本基金资产配臵模型的主要指标有:

(1)市场估值:主要包括公司 PE, PB 等;

(2)市场流动性: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数据,如 GDP, CPI 和央行货币政策

数据,如货币投放量和新增贷款等;

(3)市场情绪:如基金经理信心指数统计等。

模型主要用以上指标来预测股市收益,并据此进行资产配臵。

2.行业配臵

本基金认为经济转型期间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逐渐由传统工业化向城市化

与工业现代化过渡,具体来说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GDP 中传统产业升级占比

提高,产业结构中新兴产业占比提高。行业配臵策略主要目的是把握这一轮中

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向,挖掘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加速推进过程中产生的投

资机会。

(1)确定传统产业升级的配臵范围

经济转型初期传统产业对经济的贡献仍居主导地位,在筛选传统产业升级

概念的受益板块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其是否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优

势:一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也就是在降低消耗节能环保

方面是否具有相对优势;并且重点关注大消费服务领域升级引导的细分行业投

资机会。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受到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引领而快速

发展的相关行业,参考中国证监会划分的 22 个行业中涉及大消费及服务概念的

行业有:农林牧渔、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木材家具、造纸印刷、电子、机械

设备、医药生物、制造、公用事业、建筑、交运仓储、信息技术、商业贸易、

金融服务、房地产、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综合类、采掘业及石油化工中的部

分子行业等。产业升级概念还包括传统行业中由于引入新技术、新商业模式、

49

新的市场或是由新兴行业尤其是信息技术、新能源、环保等行业与传统产业结

合带来的产业升级。

(2)确定新兴产业的配臵范围

在转型大背景下,受到政策持续推动的新兴产业将有更为明朗的投资机

会。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的研究,并参考“十二五”规划内容之《国务院关

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政策,动态确定新兴产业的

范围。其中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

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为主要的战略新兴产业。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货币、财政、产业、汇率和贸易等政策,密切

关注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商业模式的变化,筛选受益的新兴子行

业。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定期根据对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动态调整

重点行业范畴。

3.股票精选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重点在于受益于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加速发展

的行业与个股,因此在股票精选方面将采取“自下而上”积极主动的选股策略,

动态分析上市公司股价运行规律,投资 A 股市场内重点行业中具有合理估值、

高成长性及风险相对合理的公司,股票精选目的在于挖掘出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与波动率区间,主要选股流程如下:

(1)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驱动因素分析不同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生命周

期与景气度,在本基金行业配臵策略的大前提下分析行业在整个产业链中的位

臵,分析其发展趋势,并考虑行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与主要参与者,以此

作为上市公司整体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依据。

(2)公司竞争力分析:

a.“波特”模型分析: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

议价能力、潜在竞争者和替代品的威胁、以及同行竞争情况,据此判断上市公

司所拥有的竞争优势。

b.财务优势: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是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竞争优势的重要体

现。通过横向比较公司的财务比率,可以获知公司的同行竞争优势是否在经营

结果上获得体现。通过纵向比较公司的财务比率,可以获知公司在盈利质量和

成长性、财务稳健性等方面是否形成改善的趋势。

50

c.管理团队: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励机制是个股分析的重点。考察

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信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及股

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

对待的情况、管理层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管理层的经验等。

d.公司战略: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商业模式分析模型,通过实地调研

上市公司以及其上下游和竞争者,并与公司高管访谈,考核其所处行业的竞争

格局、业务模式、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能力、经营管理效率等指标,从公司战

略的角度挖掘有可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公司。

(3)发展机遇:针对不同行业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深度研究,挖掘未来

短期内可能受惠于公司突发事件、大股东资产注入计划、公司的隐藏资产的体

现或升值、所处产业整合,以及国家政策支持、企业内部转机等相关因素影响

的上市公司。

(4)风险评估:在对上市公司综合情况整体调研的基础上,把对上市公司

的风险评估作为个股筛选的关键环节,目的是为了考察其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

合理估值,其中主要的考核指标有:国家政策风险、公司盈利质量,在此基础

上设定相关 “预警信号”,并实时监控。

(5)估值:基于以上综合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运用综合指标和比率

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考察,采用净现金流模型把基于历史业绩表现

出来的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作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基础,对于具

有盈利能力的公司,重点预测其盈利能力的驱动因素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以

及持续期的长短。参考第三方投资建议用以分析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估值预期,

从而确定股票目标价格和波动率。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含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臵计划,参

考固定收益分析师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

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债券投资

方案。

债券方面投资将以稳健风格为主。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分析收益率曲

线,通过利率预期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具体将根据债券市场资金流动跟踪、

51

宏观经济前景分析和投资者偏好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

组合的流动性评估,配臵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

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个券比较,选择有估值优势

的债券进行投资。个券选择遵循相对价值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相对价值原则指

属性相似的单个债券,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

久期较低的债券,以保证债券投资的整体稳健风格。对二者都相近的券种,进

一步分析凸性,选择凸性较大的券种。流动性原则指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

和凸性基本相近的券种,市场表现有时仍存在差别。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债

券组合的稳健风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

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

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并严格遵守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针对

股指期货交易制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

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臵、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

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52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30%-80%,因此在业绩比

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沪深 300 指数由中

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 300 家公司编制而成,能够全面反映股

票市场的波动,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上证国债指数样

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

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证国

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

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

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

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3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54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56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550,840.00 33.68

其中:股票 34,550,840.00 33.6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401,366.17 59.85

7 其他资产 6,639,229.80 6.47

8 合计 102,591,435.9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40,480.00 15.8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57

E 建筑业 1,950,410.00 2.14

F 批发和零售业 4,524,800.00 4.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87,230.00 2.1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7,172,400.00 7.87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75,520.00 4.9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550,840.00 37.8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600406 国电南瑞 430,000 7,172,400.00 7.87

2 002202 金风科技 240,000 5,469,600.00 6.00

3 600835 上海机电 168,000 5,092,080.00 5.58

4 600655 豫园商城 280,000 4,524,800.00 4.96

5 600138 中青旅 192,000 4,475,520.00 4.91

58

6 000333 美的集团 60,000 1,969,200.00 2.16

7 002051 中工国际 77,000 1,950,410.00 2.14

8 000858 五 粮 液 70,000 1,909,600.00 2.09

9 600662 强生控股 86,000 1,421,580.00 1.56

10 002040 南 京 港 45,000 565,650.00 0.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贵金属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4,888.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44,484.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99.12

5 应收申购款 943,957.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39,229.8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分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情况说明

60

(元) 例(%)

1 002040 南京港 565,650.00 0.62 临时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11年8月18

日-2011年12 -10.60% 0.76% -9.88% 0.78% -0.72% -0.02%

月31日

2012年1月1

日-2012年12 -0.45% 0.89% 6.16% 0.70% -6.61% 0.19%

月31日

2013年1月1

日-2013年12 8.65% 1.27% -2.54% 0.77% 11.19% 0.50%

月31日

2014年1月1

28.65% 1.07% 28.79% 0.67% -0.14% 0.40%

日-2014年12

61

月31日

2015年1月1

日-2015年12 35.16% 2.13% 7.82% 1.37% 27.34% 0.76%

月31日

2011年8月18

日-2015年12 68.14% 1.38% 29.48% 0.91% 38.66% 0.47%

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8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64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65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66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67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68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7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2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5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7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3.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9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

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

品。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投资风格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

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

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

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

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80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束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等原因,导致在某一特定

时期内所投资的股票有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

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市场

走势和个股选择等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

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8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3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5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6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89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90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1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9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93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94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95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1 条所规定

96

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1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9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98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驱动因素,分享转型中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

加速发展的长线成果,挖掘价格合理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 20%-70%,其中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9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1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02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03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4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105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6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7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日期:2010 年 0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 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 20%-70%,其中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109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2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1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111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112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臵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臵。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113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4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15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116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117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18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19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120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1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臵、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122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23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免费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免费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免费为投资者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免费为投资者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承担投资者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免费为投资者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为投资者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免费为基金持有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

免费定期为基金持有人邮寄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上

述规则,根据基金持有人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寄送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

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免费为投资者开立询证函或基金余额证明。

四、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

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125

五、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

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

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

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

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

手机和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

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7-007-818 021-38572666

传真电话:021-38572850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26

书信投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

楼 11 楼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200127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12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8 月 25 日

1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费率 2015 年 8 月 25 日

2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9 月 2 日

3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9 月 7 日

4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9 月 8 日

5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9 月 9 日

6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9 月 12 日

7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9 月 16 日

8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9 月 23 日

9 2015 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费率 2015 年 9 月 28 日

10 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5 年 9 月 30 日

11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期)(摘要)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公 2015 年 10 月 17 日

12 告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0 月 27 日

13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证券为西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4 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1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1 月 18 日

16 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2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1 月 18 日

17 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关于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8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享受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9 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20 基金参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1 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西 2015 年 12 月 4 日

22 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 2015 年 12 月 10 日

23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12 月 11 日

24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2015 年 12 月 18 日

25 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2 月 29 日

26 基金参与农业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2015 年 12 月 29 日

27 基金参与深圳众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

28 2015 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 2016 年 1 月 4 日

29 后旗下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2016 年 1 月 5 日

30 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2016 年 1 月 8 日

31 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 月 21 日

32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29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0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 日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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