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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3-31 0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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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六、风险揭示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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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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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1270 号文

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08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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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加改革

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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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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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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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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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

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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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楼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400-00-95526

股本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文批准,由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加拿

大丰业银行 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五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

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B)、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

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

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

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

分行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

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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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奖章”、“中华十大经济英才”、“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北京市先进工

作者”、“年度社会责任引领人物”、“中国改革贡献人物”、“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

十大领军人物”、“中国十大金融人物”、“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中国银行业

年度人物”、“百强企业领袖奖”及“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等多项荣誉称

号,为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主编《转型时

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

融时报》、《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 100 余篇。2013 年 3 月起

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3 年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杨先生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起担任副行长, 2007 年

8 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2014 年 7 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2005 年 3 月至

2007 年 7 月担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2 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2002 年 5 月至 2004 年 1 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2000

年 5 月至 2002 年 4 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担任业务发

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杨先生于 1991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获

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冯丽华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

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

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零售业务总监。

苏利文先生(James O’Sullivan),2014 年 12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拥有约克

大学数学系的专业荣誉文学士学位,奥斯古德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以及约克大

学舒力克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利文先生还曾任多伦多亨伯河医院董事

会主席。1990 年加入加拿大丰业银行,历任投资银行业务及并购部高级领导职务,

全球财富管理执行副总裁。自 2015 年 6 月起,苏利文先生被任命为丰业银行加拿

大银行业务集团主管。

周美思女士,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

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

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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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

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

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

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

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 1984 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

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

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 年起担任有研总

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

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自 1986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

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

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纪委副书

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

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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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秦浩腾先生(JordyChilcott),监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资产

管理零售业务主管,负责大明互惠基金,丰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 19 个国家的国际

基金业务,同时也负责通过银行的全球分销渠道及加拿大的独立理财顾问师的庞

大网络进行基金的销售工作。秦浩腾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职业生涯超过 27 年,

涉及咨询管理,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秦浩腾先生于 2006 年加入大明互惠

基金, 2010 年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秦浩腾先生开始负责加拿大丰业

银行的国内基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秦浩腾先生在加入大明互惠基金之前,曾

担任标准人寿基金的高级副总裁。秦浩腾先生积极参与许多行业组织,包括加拿

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特设战略研究委员会和公众联络委员会,以及加拿大丰

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刘向途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

北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

行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

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

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

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

分行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

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

动奖章”、“中华十大经济英才”、“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北京市先进工

作者”、“年度社会责任引领人物”、“中国改革贡献人物”、“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

十大领军人物”、“中国十大金融人物”、“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中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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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人物”、“百强企业领袖奖”及“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等多项荣誉称

号,为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主编《转型时

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

融时报》、《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 100 余篇。2013 年 3 月起

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2014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

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员工,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

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

险管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

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

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霍向辉先生,2014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金融专业

学士学位,199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和平里支行员工、信贷管理部员工、华

安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新街口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华安支行副行长(主

持工作)、行长。2012 年,霍向辉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南宁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分行

筹建工作。2014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旭,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担任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产品委员会主席夏英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投

资研究部杨宇俊先生,投资经理李继民先生、赵军华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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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婵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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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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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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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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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23 万亿

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1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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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12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1 只,新增首发

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990.05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

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35.66 亿元,同比增长 68.83%,

托管资产余额 7.16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1.9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

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

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

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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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4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72,766.84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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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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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

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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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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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7 区 15 号 12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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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about/index.jsp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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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站:http:// www.gtja.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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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1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8)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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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023-63600049 或 400-8877-780

网站:http://www.cfc108.com

(1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网址:http://www.cdrcb.com/

(20)广州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http://www.htsec.com/htsec.html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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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2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陆金所资管网站:https://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7 区 15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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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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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70 号文注册募集,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227,458,889.6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141.92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27,515,031.5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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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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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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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

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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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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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7 日 1.5%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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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0=43,671.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17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7 个月时决定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0%=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 7 个月的 5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62,187.5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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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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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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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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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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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价值+主题”的投资方法,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

中国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

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

益,完成大类资产配置。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完成股票组合的

构建,并通过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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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

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

债券类资产在给定时间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

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价值+主题”的投资方法,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

中国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选择估值合理、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盈

利确定性的股票。

(1)定量分析

1)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

EV/EBITDA 等方法,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盈利具有确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

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定性分析主要判

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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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

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

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

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

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

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

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

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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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

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

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

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

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

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

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

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

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

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

同等行业、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

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

型,测算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

业间的明显差异,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

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

的考虑。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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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金管理策略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

时满足基金基本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

金资产的收益率。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结合基金产品特征和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

风险收益特征、具体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资产池资产状况、信用增级情况、

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投资计划。

公司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如提前偿付率、违约率进行修正,进行未来现金流

和收益率曲线的模拟,得出资产支持证券的期权调整利差,作为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基础依据。

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之一,相对其他同期限品种而言,

其特点是收益率较高、风险较大。因此,公司将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

控制。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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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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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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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

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

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的股票资产,其余

资产主要投资于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因此,“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

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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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例(%)

1 权益投资 30,090,510.32 9.01

其中:股票 30,090,510.32 9.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785,744.20 3.53

其中:债券 11,785,744.20 3.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8,100,453.80 56.3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585,112.69 31.03

8 其他资产 232,668.48 0.07

9 合计 333,794,489.4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123,215.32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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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967,295.00 6.40

S 综合 - -

合计 30,090,510.32 12.8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币元) 值比例(%)

1 300027 华谊兄弟 161,400 6,694,872.00 2.86

2 000625 长安汽车 327,800 5,562,766.00 2.38

3 000793 华闻传媒 366,800 5,513,004.00 2.36

4 600519 贵州茅台 20,220 4,411,801.80 1.89

5 300251 光线传媒 91,100 2,759,419.00 1.18

6 601515 东风股份 148,200 2,457,156.00 1.05

7 600418 江淮汽车 159,200 2,322,728.00 0.99

8 300497 富祥股份 5,523 237,654.69 0.10

9 300490 华自科技 7,127 93,292.43 0.04

10 603996 中新科技 1,000 29,540.0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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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例(%)

1 国家债券 11,785,744.20 5.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85,744.20 5.0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币元) 值比例(%)

1 019518 15国债18 117,940 11,785,744.20 5.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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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5,254.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369.52

5 应收申购款 37,044.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668.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九)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过去三个月 6.55% 0.54% 10.87% 1.00% -4.32%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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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6%

4%

2%

0%

-2%

-4%

-6%

-8%

-10%

-12%

-14%

2015-08-13 2015-09-01 2015-09-22 2015-10-16 2015-11-05 2015-11-24 2015-12-11 2015-12-31

中加改革红利混合 基金基准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生效,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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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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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

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

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

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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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

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

当调整。

2、银行间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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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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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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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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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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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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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单位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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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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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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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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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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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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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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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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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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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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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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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资产

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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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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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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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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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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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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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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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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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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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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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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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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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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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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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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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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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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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单位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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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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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价值+主题”的投资方法,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

中国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

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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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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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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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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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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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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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持

有两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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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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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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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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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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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

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在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其职

责的前提下,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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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

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

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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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

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

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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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

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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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

的比例要求。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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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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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

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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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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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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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名称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印鉴。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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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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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

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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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7、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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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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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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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登记

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 400-00-95526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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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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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1 2015/06/29

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农商行为旗下基金代销

2 2015/07/13

机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3 2015/07/14

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4 关于增加海通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7/31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停止在中

5 2015/08/06

信证券(浙江)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6 2015/08/07

公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7 2015/08/14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8 2015/08/24

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同花顺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9 2015/08/24

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10 2015/09/17

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11 2015/09/22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12 2015/09/23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3 2015/09/23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14 2015/10/13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

15 2015/10/20

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16 2015/10/20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17 2015/10/30

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

18 2016/01/04

放时间的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

19 2016/01/07

放时间的公告

20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四季度 2016/01/22

118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

119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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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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