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招募书 - 正文

博时安仁一年债: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6-08 16:52: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

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

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

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

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0%(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

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

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53、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六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

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

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

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1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

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

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431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1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

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上海浦东发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1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 IT、财务、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和互联网金融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

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学士。2004 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博时岁岁

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博时月月薪定期

支付债券基金(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总

监兼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基金(2013 年 8 月 22 日至今)、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8 月 25 日至今)、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9 月 22 日至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9 月 18 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

币基金(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安盈债券基金(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保

证金货币 ETF 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基金(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今)、博时裕创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 13 日至今)、博时安润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 年 5

月 20 日至今)、博时裕盛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5 月 20 日至今)、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2016

年 5 月 2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1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

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

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1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1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2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

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

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

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

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

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

2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

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

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7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72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235.26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

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

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

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

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

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2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

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2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2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2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5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4号)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

月的期间内,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

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购费

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300 万 0.03% 0.00%

300 万≤M<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3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0.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该客户(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择其可获得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

3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者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10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

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3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3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2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

月 后的 对应日 的期 间。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

3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

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 1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3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M<100 万 0.06%

100 万≤M<300 万 0.03% 0.00%

300 万≤M<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0.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

额,收取 0.50%的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0.50% 0.50%

份额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3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通

过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非养

老金客户)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97,838.17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

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

3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

赎回,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0×0.50%=53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0=105,47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47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

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3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且开放 期间可 以按 暂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4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

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款 项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4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

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

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

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4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

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

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

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

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4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4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8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4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

水平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4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

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5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

内、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

内、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5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

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5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5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6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

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6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

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

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

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6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7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7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7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7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7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7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 9999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8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

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8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8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

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8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

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

8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9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9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92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93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9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95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96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7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

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98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

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

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99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0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101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8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逸影视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