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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08 17: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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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六年六月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 4 月 17 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 号文核准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起,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领

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

告》,本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3

四、基金托管人 ..................................................................... 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1

七、基金的存续 .................................................................... 2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2

十、基金的投资 .................................................................... 3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3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4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十八、风险揭示 .................................................................... 46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4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6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65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集中申

购。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融通领先成

长(LOF))

通宝基金 指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领先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明书 基金管理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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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融

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型 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

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

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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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

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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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

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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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 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

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刘格菘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博士、金融学硕士,东北财经大学国际金融

学士,6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副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历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9月加入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4日起至今任“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5年4月16日起至今任“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0日起至今任“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月29日起至今任“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1

日起至今任“融通成长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伍文友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部金融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学学士,5 年证

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29 日起至今

任“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今任“融

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0 年 3 月 12 日,由陈文涛先生和刘模林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由刘模林先生和管文浩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9 日,由管文浩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6 日,由管文浩先生和余志勇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由余志勇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由刘格菘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29 日起至今,由刘格菘先生和伍文友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基金经理

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刘格菘先生,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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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5、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6、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7、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2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2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3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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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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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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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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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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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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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2、场内代销机构

所有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资格的场内券商均可代销场内业务。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赵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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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41585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8098778

联系人:李伟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1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娥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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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练兰兰

电话:(021)54509988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彗

电话:(021)58788678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755-82721122-8625

联系人:李延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1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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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fund.bundtrade.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 或 4008895523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 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0532)96577

(2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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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490208

客服电话:96668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传真:(021)62580818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2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热线:400-6989-898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3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电话:4008188118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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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731)85832463

客服电话:95571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3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4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17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4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蝉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4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传真:吴川

客服热线:4009908826

(4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热线:4008881888,95358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18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或 95587

(4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499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800-8108-868 95536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5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联系人:马晓男

客服电话:95538

(5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021)58781234;95559

(5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68475888

(5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5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5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19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5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力佳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5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6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20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07 年 4 月 2 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7 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

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基金终

止上市之日起,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调

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

告》,本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21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08 年 11 月 7 日开通

场外后端收费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22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通过场外或场内)或转换(通过场外)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与转

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3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

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其申购金额还必须是整数;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场外赎回不设最低赎回、转

换份额限制,场内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不设场外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场外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费模

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单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本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

始计算。

(3)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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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补差费率(前端收费转换前端收费)

转换入基金

转换 融通 融通

转换金额分段 军工 证券 融通

出基金 巨潮 100 四季添利

分级 分级 农业

指数(LOF) 债券(LOF)

融通 M<100 万 0 0 0 0 0

领先成长 100 万≤M<200 万 0.20% 0 0 0 0

混合 200 万≤M<500 万 0.10% 0 0 0 0

(LOF) M≥500 万 0 0 0 0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M<100 万 0

100 万≤M<1000 万 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1000 万≤M<2000 万 0

M≥2000 万 0

M<100 万 0.70%

100 万≤M<200 万 0.50%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200 万≤M<500 万 0

M≥500 万 0

M<100 万 0.30%

100 万≤M<200 万 0.40%

军工分级

200 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0

M<100 万 0.30%

100 万≤M<200 万 0.40%

证券分级

200 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0

M<100 万 0.30%

100 万≤M<200 万 0.20%

融通农业

200 万≤M<500 万 0

M≥500 万 0

3)补差费率(后端收费转换后端收费)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T<1 年 0

1 年≤T<2 年 0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2 年≤T<3 年 0

3 年≤T<4 年 0

T≥4 年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T<1 年 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1 年≤T<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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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 年≤T<3 年 0

3 年≤T<4 年 0

T≥4 年 0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

告的约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970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场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并

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3)场外后端收费模式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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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且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20 份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可得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场外前端收费模式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前端收费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 10,224.37 元赎回金额。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场外后端收费模式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

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后端收费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 0.25%,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3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 元=10,250 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012,1.025)×1.35%=136.62 元

赎回费=10,250×0.25%=25.63 元

赎回金额=10,250-136.62-25.63=10,087.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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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3、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1%;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5%=60 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 元;

转入份数=(12,000-60-11.93)/1=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获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1,928.0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3%;

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29.76)/1.2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66.8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场外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场外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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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②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③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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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

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依靠技术自主创新、领先的经营模式或优势

的品牌、渠道等因素获得业绩持续高速成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提升的上市公司,分享

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的高速增长;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债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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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净资产的 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中长

期趋势,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作出资产配置和组合构建。在辨明

所属资产类别,区分不同类别资产基本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对股票、债券及其它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和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完成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价的上升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在中国经济长期高速

增长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在一定时期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但只有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

模式、品牌、渠道、成本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才能保持业绩持续高速成长,而这些企业正

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目标和获得长期超额回报的基础。

(1)初步筛选:选择前一年换手率或成交量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

股的流动性指标;选择前一年流通市值的平均规模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

股的市值指标;利用以上流动性指标和市值指标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备选股票库基础库。

每季度末对以上指标统计一次,根据统计结果对原有基础库进行调整。

(2)成长性公司筛选:本基金以PEG为核心指标,综合三方面财务指标分析进行筛选

历史成长性指标:过往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

增长率、每股EBITDA增长率等等

未来成长性评价指标: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未来两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

(G)、预测动态市盈率、PEG(静态市盈率/未来一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

盈利能力指标:过往两年平均投资回报率(ROIC)、过往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

(3)企业领先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对前两步

选择出的公司进行定性分析。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行业地位、人(管理层过往业

绩评估、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估)、财(管理能力评估)、物(市场空间、科技创新能力评估)、

环境(行业环境和政策环境评估)、市场经济专利(区域垄断、政策垄断、资源垄断、技术

优势、营销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公司分红派息政策;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企业生命周期

识别系统识别企业所处生命周期。最后从重点公司中精选出在以下三方面的价值评估中最具

优势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具有技术自主创新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优势的品牌渠道和值得信赖的管理层;

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优良增长潜力;

估值水平具有吸引力。

(4)行业配置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按照“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充分借鉴历史统

计规律和产业发展路径,把握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的变迁趋势,在剖析行业竞

争结构、盈利模式、周期性和景气度的基础上判断各行业未来成长前景,并以此为主要依据

实现行业子类的优化配置。

通过行业配置达到优化资产配置,减少个股分析失误,提高风险收益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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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

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

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

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在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后,根据优化调整的策略,我们将选择下列三种期限结构配置方

法之一构建组合:

子弹组合: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杠铃组合: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

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

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我们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收益

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

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司成长性良好的转债品种;转债条款

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转债品种。

为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在选择可转换债券时我们遵循以下限定条件:债券溢价不超过

15%、银行担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研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权证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谨慎进行

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0%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选择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

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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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

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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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76,584,877.48 77.82

其中:股票 4,076,584,877.48 77.8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7,600,738.80 11.4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9,152,489.59 10.10

8 其他资产 34,967,361.02 0.67

9 合计 5,238,305,466.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7,816,914.49 47.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57,020,007.04 5.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9,169,639.42 0.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7,231,626.94 3.6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7,026,704.92 1.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5,568,718.75 7.6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2,751,265.92 13.28

S 综合 - -

合计 4,076,584,877.48 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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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67 东方网力 13,906,168 424,555,309.04 8.26

2 002183 怡 亚 通 13,431,875 395,568,718.75 7.69

3 000802 北京文化 14,058,487 380,422,658.22 7.40

4 002055 得润电子 11,095,897 354,181,032.24 6.89

5 002488 金固股份 13,709,545 345,754,724.90 6.72

6 300332 天壕环境 13,953,312 257,020,007.04 5.00

7 601599 鹿港科技 12,974,220 254,943,423.00 4.96

8 002624 完美环球 5,287,083 205,773,270.36 4.00

9 002456 欧菲光 5,999,825 159,235,355.50 3.10

10 002425 凯撒股份 6,041,931 151,048,275.00 2.94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报告期末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82,553.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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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 应收利息 164,057.63

5 应收申购款 31,220,750.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967,361.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准收益率标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4 月 30 日至

70.71% 1.87% 41.85% 1.81% 28.86% 0.06%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度 -55.01% 2.40% -56.15% 2.44% 1.14% -0.04%

2009 年度 75.41% 1.79% 73.37% 1.65% 2.04% 0.14%

2010 年度 -3.93% 1.48% -9.34% 1.27% 5.41% 0.21%

2011 年度 -27.26% 1.23% -19.71% 1.04% -7.55% 0.19%

2012 年度 -4.83% 1.09% 7.18% 1.02% -12.01% 0.07%

2013 年度 6.09% 1.28% -5.49% 1.12% 11.58% 0.16%

2014 年度 -0.55% 1.27% 42.46% 0.98% -43.01% 0.29%

2015 年度 71.02% 3.19% 6.86% 1.99% 64.16% 1.2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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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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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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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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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

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

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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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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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单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具体计算方法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赎回费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具体计算方法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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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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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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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发售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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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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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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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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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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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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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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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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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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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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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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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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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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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债券与

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净资产的 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

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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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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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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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及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资

1.基金集中申购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集

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集中申购期满或基金停止集中申购时,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集中申购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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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指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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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4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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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关于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5-11-9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修改相关基金合同的公 2015-11-11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融通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及开通基金“定期 2015-11-13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并开通定期 2015-11-16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公 2015-12-4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关于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 2015-12-18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 2015-12-23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并开通 2015-12-23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 2015-12-25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2015-12-28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2015-12-28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5-12-30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惠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5-12-31

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 2016-1-5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投资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6-2-25

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领先成长混合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2016-2-26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6-3-7

64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6-3-24

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6-3-31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惠活动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6-4-20

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领先成长混合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2016-4-20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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