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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次)

来源:巨潮网 2016-06-14 14: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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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22日证监许可[2013] 1329号文核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

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份额持有人将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份额持有人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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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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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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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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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

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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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设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999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南昌保险学校教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进才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等职,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总经理,西安国家航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斌,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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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范欢欢,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投

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 ,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李莉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招商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经理、

同业机构部高级经理,美国 PIMCO 总部香港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通联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陈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政策室、发展规划部、投资银行

部等部门主任科员、副处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汤森路透中国区

投资及咨询业务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机构投资者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代行督察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瑞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财会学院、西安交通

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等职,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田轩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曾任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蔚冈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助理,现任上海金

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

2、监事会成员

孙广民先生,监事,涉外经济管理本科。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江南

船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兵器装备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

专务。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黄陈先生,总经理、代行督察长,简历同上。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十三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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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栾绍菲先生,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毕业,获金融与经济学硕士学位,四年以上金融行业从

业经历。曾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六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筹)总经理,长安沪

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陈先生,简历同上。

乔哲先生,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十九年债券及相关金融工作经验。曾任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资金科科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行与资金

交易负责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中心高级助理经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务资本市场主管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长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忠晶先生,简历同上。

栾绍菲先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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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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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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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

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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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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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

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

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

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

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

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18365.87 亿元,较年初增幅 11.44%;总负债

17,390.47 亿元,叫年初增幅 11.43%;实现营业收入 547.35 亿元,同比增长 22.61%;拨备

前利润 325.55 亿元,同比增长 34.15%。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全球银行排名,本

行按一级资本列 92 位,首次进入百强,五年来大幅提高了 126 位。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

运行处、监控管理处、产品营销处和期货业务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

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五年,

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副总经理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七年,具有丰富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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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从业经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托管业务处副处

长等职务。2015 年 2 月广发银行发布公告,聘任蒋柯先生担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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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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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上交易平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直销机构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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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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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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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660-9926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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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2)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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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2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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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http://leadfund.com.cn/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3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7)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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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3)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N318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C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客服电话:400-096-3866

公司网站: www.jp-fund.com

(4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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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4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4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大厦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4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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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2)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5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1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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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水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水青、黄小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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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3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9 号文件核

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4 年 4 月 1 日到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共募集了 341,611,699.67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1,538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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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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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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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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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要支付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除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不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不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的赎回费用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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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30 日 0.5%

Y≥30 日 0.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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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均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半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0%=67.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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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半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432.50 元。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已超过 30 日)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0=13,5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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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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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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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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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在严格控

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取向、资本市场资金状况和市场情绪

等因素,评估不同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

有机结合,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在基金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影响不同类别资产中长期风险收益水平

的基本面驱动因素和流动性驱动因素,其中基本面因素重点将关注企业盈利变化、通货膨胀

预期和资产风险预期,流动性驱动因素将重点关注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判断相关驱动因素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评估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相关数量分析模型,确定基金

资产在不同类别资产中的基本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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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方面,在维持通过战略性资产长期均衡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实

时研究投资者结构变化和资产结构变化等影响供求结构的驱动因素,同时关注影响资产的绝

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相关要素,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的优化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产

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趋势,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然后在产业精选的基础上进行行

业分析和配置;最后,在细分行业内选择兼具估值和成长优势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产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产业周期等方面出发,分析产业升级

和产业转移的趋势,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以分享产业的成长收益。具体的产业精

选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分析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在社会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动经

济增长的动力机制的变化将导致产业变迁,从而影响产业的发展前景。其中,契合社会经济

发展的产业将获得较大发展,例如,城镇化、消费升级、城市化等将导致产业结构升级或出

现新兴产业,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发掘产业

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

其次,产业政策、技术支持政策和贸易战略等政策导向是推动产业结构改善的重要力量,

将影响产业的发展路径。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的现状,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预

测和评估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过程中可能出台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另外,国家对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技术支持政策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

转化,从而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利润。基金管理人将从技术应用前景出发,研究

技术支持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最后,国家贸易战略将影响产品的供求关系,从而影响相

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家贸易战略的变化,发掘符合国家贸易战略的

相关产业进行重点研究。

最后,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将影响产业发展前景。世界经济大周期是世界经济产业结构

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平稳发展阶段与转换阶段交互更替形成的。同时,在这些经济周期的

形成过程中,产业结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按自己的规律进行主导产业群的转换,每一个产业

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即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按照该产业在全部产业中所占

比重的大小及其增长速度的变化,可以将一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也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形成期、

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基金管理人将从市场增长率、市场份额、用户购买行为等方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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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判断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进行投资。

(2)行业配置策略

在产业分析的框架之下,基金管理人将从行业生命周期、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行业竞争优势和潜力等方面进一步分析细分行业的投资机会。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方面: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

衰退期。其中,成长期行业的利润增长率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于该阶段行业获得超额

收益的可能性将有较大提高。对于处于衰退期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复苏、产业创新或技术突

破,将产生新的市场需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行业将阶段性的繁荣或者重

新获得长期成长。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指数变化、行业整体增长率、销售额、利润率、竞争状

况、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确定行业中长期

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把握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方面:产业政策导致产业结构出现调整,导致其细分行业的

发展出现显著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从产业政策出台背景、时机和政策取向出发,评估产业政

策对行业的影响程度,发掘受产业政策鼓励及受益于产业结构升级的细分行业。

行业竞争优势和潜力方面:本基金将从产业集中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核心技术发展

状况、竞争状况、产品替代能力、议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方面出发,判断细分行业的结

构和演变趋势,重点配置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较大的细分行业。

最后,除上述三种中长期行业选择策略外,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主题分析、预期趋势判断、

投资目标选择以及退出时点把握等流程设计,把握确定性事件提升相关企业的资产价值或盈

利水平所衍生的投资机会。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的优势,通过定性与定性

分析的有机结合,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I)定性分析

行业驱动因素分析:通过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要素,寻找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

继续保持或者出现趋势性转折,并在未来将保持领先或者获得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竞争力分析:对上市公司的资源禀赋、经营能力、盈利模式和业绩表现潜力等

进行整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

公司的发展可持续性分析: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考虑因素,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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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将定性地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经营战略等方面,分析和比较上市公

司发展的可持续性,优选可持续性强的上市公司。

(II)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定量指标对个股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销售净利率等指标衡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估值指标: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指标包

括市盈率、市净率、PEG、EV/EBITDA 等。

发展可持续性指标:除关注上市公司成长性外,本基金将定量地从资产负债率、负债结

构等指标,分析和比较上市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等进行分析和判断,积

极主动的进行债券投资,以达到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整体收益、降低风险的目的。其中,全面

分析宏观经济、物价水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

合的久期。其次,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收益水平、税赋特点、利差变化趋势,

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最后,根据个券收益水平、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级、选

择权条款的分析,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低估的债券纳入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根据

宏观经济因素和资本市场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本基金主

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和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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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采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

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

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

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

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

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

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

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3、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

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

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通过宏观经济、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债券市场研究、信用债券发行人

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范围)、

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

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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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

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

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

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

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

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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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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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该指数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市场影响力高等特点,能够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指数的发布,

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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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2,764,259.08 5.51

其中:股票 2,764,259.08 5.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049,323.64 93.79

8 其他资产 351,476.23 0.70

9 合计 50,165,058.9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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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07,710.00 0.2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87,368.03 2.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9,665.00 0.10

F 批发和零售业 722.80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1,732.25 0.99

J 金融业 34,220.00 0.07

K 房地产业 714,781.00 1.4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650.00 0.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2,410.00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64,259.08 5.5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34,700 653,401.00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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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2230 科大讯飞 4,500 125,685.00 0.25

3 002281 光迅科技 1,500 90,900.00 0.18

4 300490 华自科技 2,127 86,973.03 0.18

5 002458 益生股份 1,500 70,410.00 0.14

6 002383 合众思壮 2,000 67,340.00 0.14

7 002176 江特电机 5,000 66,500.00 0.13

8 002635 安洁科技 2,500 64,700.00 0.13

9 600158 中体产业 3,000 61,380.00 0.12

10 002405 四维图新 2,300 60,927.00 0.1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8.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8.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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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7,826.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3,649.4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476.23

8.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说明

1 002230 科大讯飞 125,685.00 0.25 重大事项

2 002405 四维图新 60,927.00 0.12 重大事项

8.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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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5月7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长安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产业精选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混合A)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96% 0.14% -8.60% 1.58% 9.56% -1.44%

过去六个月 2.46% 0.16% 1.57% 1.36% 0.89% -1.20%

过去一年 4.62% 0.19% -10.86% 1.69% 15.48% -1.50%

从产品成立

20.42% 0.23% 36.58% 1.38% -16.16% -1.15%

至今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数据来源:长安基金 中证指数

阶段(长安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产业精选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混合C)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19% 0.14% -8.60% 1.58% 8.79% -1.44%

从产品成立

-0.10% 0.11% -8.72% 1.41% 8.62% -1.30%

至今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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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5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

作时间超过一年。图示日期为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C类份额生效日为2015年11月16日,本基金C类份额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

数据来源:长安基金 中证指数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

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5月7日。截止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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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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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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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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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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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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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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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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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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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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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

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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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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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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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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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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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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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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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同时,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从而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

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

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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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

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

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

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

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

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问题。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

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

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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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资产

配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

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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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

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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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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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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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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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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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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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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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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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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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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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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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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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30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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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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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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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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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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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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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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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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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汇总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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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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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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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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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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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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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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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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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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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

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

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同时提供

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

认、公司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提交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

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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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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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4 年 5 月 8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2、2014 年 6 月 1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

情况的公告;

3、2014 年 6 月 30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4、2014 年 8 月 5 日,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5、2014 年 8 月 5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代销机构推

出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4 年 8 月 5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网上直销推

出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4 年 8 月 12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

8、2014 年 8 月 23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9、2014 年 10 月 27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10、2014 年 11 月 8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11、2014 年 12 月 16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及更新摘要。

12、2015 年 12 月 31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3、2015 年 1 月 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和领薪情况

的公告。

14、2015 年 1 月 21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和领薪情况

的公告。

15、2015 年 3 月 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公告。

16、2015 年 3 月 11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黄陈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的

公告。

17、2015 年 3 月 11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申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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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5 年 3 月 26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申购和

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5 年 3 月 26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5 年 3 月 27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

21、2015 年 3 月 28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15 年 3 月 31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5 年 4 月 8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24、2015 年 4 月 10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5、2015 年 4 月 11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6、2015 年 4 月 14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

27、2015 年 4 月 20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8、2015 年 4 月 25 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9、2015 年 4 月 28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0、2015 年 4 月 28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31、2015 年 5 月 5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华鑫证券、展恒基金和

基煜基金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2015 年 5 月 12 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33、2015 年 5 月 14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暂停大

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4、2015 年 5 月 19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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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35、2015 年 5 月 26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36、2015 年 5 月 27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7、2015 年 5 月 2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38、2015 年 5 月 27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9、2015 年 5 月 28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2015 年 5 月 29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1、2015 年 6 月 5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暂停大

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2、2015 年 6 月 11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5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43、2015 年 6 月 12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4、2015 年 6 月 15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5、2015 年 6 月 16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46、2015 年 6 月 24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7、2015 年 6 月 24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8、2015 年 6 月 26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49、2015 年 6 月 2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刘玉生任职公告。

50、2015 年 7 月 1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51、2015 年 7 月 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等相

关事宜的公告。

52、2015 年 7 月 7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53、2015 年 7 月 8 日,长安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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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54、2015 年 7 月 8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5、2015 年 7 月 8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56、2015 年 7 月 8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申购业务的公告。

57、2015 年 7 月 11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8、2015 年 7 月 20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59、2015 年 7 月 29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60、2015 年 8 月 12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长安基金微信服务平台的公告。

61、2015 年 8 月 26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62、2015 年 8 月 28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摘要。

63、2015 年 8 月 29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4、2015 年 9 月 1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5、2015 年 9 月 25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6、2015 年 9 月 25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7、2015 年 9 月 29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积木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68、2015 年 9 月 30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

69、2015 年 9 月 30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

告。

70、2015 年 10 月 14 日, 长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1、2015 年 10 月 17 日,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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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71、2015 年 10 月 24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72、2015 年 10 月 27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73、2015 年 10 月 30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4、2015 年 11 月 6 日,长安基金关于参加长量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5、2015 年 11 月 16 日,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20151116 更 新 )、长 安 产业 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0151116 更新)。

76、2015 年 11 月 18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微信端推出电子对账单的公告。

77、2015 年 11 月 21 日,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78、2015 年 11 月 25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79、2015 年 12 月 5 日,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和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在代销机构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80、2015 年 12 月 12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及摘要。

81、2015 年 12 月 30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金融界开通申购和赎

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情况下所

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83、2016 年 1 月 4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我公司受指数熔断影响的相关

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开放时间的公告。

84、2016 年 1 月 7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

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85、2016 年 1 月 20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06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86、2016 年 1 月 22 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定投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7、2016 年 2 月 4 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88、2016 年 2 月 24 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89、2016 年 3 月 8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0、2016 年 3 月 18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91、2016 年 3 月 23 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金斧子”开通申购和

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2016 年 3 月 26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

93、2016 年 3 月 30 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94、2016 年 4 月 2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黄陈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的

公告。

95、2016 年 4 月 6 日,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96、2016 年 4 月 22 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97、2016 年 4 月 26 日,关于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7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8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4 日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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