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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17 1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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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

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5年5月4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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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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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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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指《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募说明书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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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者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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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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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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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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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董事,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植企业

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九鼎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辽宁

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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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西

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现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公司总经理,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

于辽宁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

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沈阳

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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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监;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娄涛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工程领域工程专业,硕士研

究生学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21年,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17

年。1994年8月至2004年7月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2004年

7月至2014年11月曾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管理总部固定收益部经理、自

营投资总部股票投资经理、研究咨询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及投资主

办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2014年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

资部(北京)总监,于2015年5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5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北京)基金经理,于2015年7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涛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

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5年。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曾任华西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年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

资部(北京)基金经理,于2015年6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严九鼎先生、权益投资部(北京)娄涛

先生、固收投资部(北京)贾志敏先生、固收投资部(上海)秦娟女士、量化投

资部赵菲先生、战略研究部黄震先生、交易部闫旭先生、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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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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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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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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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合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

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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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

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

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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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

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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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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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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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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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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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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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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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010-85003217

传真:010-85003387、010-56580880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张蓁蓁、郭丽苹

网址:www.zrfunds.com.cn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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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联系人:于波涛

(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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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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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1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30

联系人:李小雅

(1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950

联系人:柯延超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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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2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22)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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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2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2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2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5712931404

联系人:许艳

(2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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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15

联系人:刘晓栋

(2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3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鹃

(3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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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3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申泽灏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36)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发开区百泉街10号2栋87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3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联系人:侯英建

(3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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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3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4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4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牛亚楠

(4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8

联系人:朱海涛

(4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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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4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80365020

联系人:葛佳蕊

(4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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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6405

联系人:付文红

(4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马林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联系人:韩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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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5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云大慧、唐琨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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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5年0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0号)的

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9日。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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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9,886.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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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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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5 月 4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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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

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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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

民币,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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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1年=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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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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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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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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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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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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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

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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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

市公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绝对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

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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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导向、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

新机遇领域和板块,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新机遇”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研究分析受益于新机遇发展的典

型产业,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并积极

更新调整新机遇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

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

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

(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品

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

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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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

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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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层次的投资决策:在制定的投资战略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金经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首席投资

官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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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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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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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

5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0,922,289.57 17.48

其中:股票 70,922,289.57 17.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0,525,000.00 17.38

其中:债券 70,525,000.00 17.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0,000,000.00 59.1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726,405.52 5.60

8 其他资产 1,607,470.07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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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405,781,165.1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公允价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元)

A 农、林、牧、渔业 5,396,589.00 1.34

B 采矿业 10,621,893.78 2.65

C 制造业 45,076,703.93 11.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E 建筑业 3,146.00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53,309.00 0.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0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5,381,128.86 1.3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34.00 -

S 综合 2,187,185.00 0.54

合计 70,922,289.57 17.6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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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元) (%)

1 600485 信威集团 300,000 5,493,000.00 1.37

2 000012 南 玻A 500,000 5,440,000.00 1.36

3 601118 海南橡胶 900,000 5,391,000.00 1.34

4 600489 中金黄金 499,999 5,359,989.28 1.34

5 603000 人民网 300,000 5,352,000.00 1.33

6 600103 青山纸业 1,000,100 5,340,534.00 1.33

7 600547 山东黄金 200,000 5,258,000.00 1.31

8 000021 深科技 549,971 5,076,232.33 1.26

9 002030 达安基因 170,153 5,038,230.33 1.25

10 600362 江西铜业 350,000 4,956,000.00 1.2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525,000.00 17.5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525,000.00 17.5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数量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张) (元)

1 041559058 15天富CP001 300,000 30,213,000.00 7.53

2 041560076 15西青经开 200,000 20,158,000.00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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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001

15汉旅发投

3 041571009 200,000 20,154,000.00 5.02

CP00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48,197.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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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1,359,272.4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7,470.0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部分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的公允价值 情况说明

(%)

1 600485 信威集团 5,493,000.00 1.37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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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3.35% 0.44% -6.84% 1.33% 3.49% -0.8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05月04日至2016年03月31日)

5%

0%

-5%

-10%

-15%

-20%

2015-05-04 2015-06-17 2015-08-03 2015-09-18 2015-11-10 2015-12-24 2016-02-16 2016-03-31

中融新机遇混合 基金基准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

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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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专门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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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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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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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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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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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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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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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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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等法律

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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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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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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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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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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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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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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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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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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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

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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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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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0-95%,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造

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3.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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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

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4.此外,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重点投资新机遇相关

股票,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或者目

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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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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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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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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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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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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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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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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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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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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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且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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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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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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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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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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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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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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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等法律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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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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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

市公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绝对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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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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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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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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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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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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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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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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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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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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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0%;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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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n、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o、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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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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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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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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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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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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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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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18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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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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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121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122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123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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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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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126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7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6 年 5 月 4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1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

2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4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5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6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

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含本基金

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发生指数熔

8 2016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金

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9 2016 年 1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10 2016 年 1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职

11 2016 年 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12 2016 年 2 月 1 日 含本基金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13 2016 年 2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14 2016 年 3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值方法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15 2016 年 3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16 2016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关于中融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行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

17 2016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18 2016 年 3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19 2016 年 3 月 31 日 含本基金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20 2016 年 4 月 1 日 含本基金

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128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

21 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6 年 4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22 2016 年 4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

23 2016 年 4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24 2016 年 4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

25 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6 年 4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129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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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7日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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