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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6-20 11: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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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

据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2617 号)和 2016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

于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1344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

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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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1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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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富泰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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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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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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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43、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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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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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烨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9%

股权结构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

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部班”干

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济学院讲师、

陈谋亮 董事 男 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

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

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

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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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

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大学学历,硕士学位。现

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武

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武汉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三炼钢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武汉钢铁股份

邹继新 董事 男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

总厂厂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制造

部部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具

董事 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为履行 总经理。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

覃波 男

董事长职 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

务) 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

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大专,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

税务师。曾任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三峡总

胡柏枝 独立董事 男

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三峡财务公司总经

理,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

巡视员,湖北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副主任。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

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公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男 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曾任职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

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公司独立

董事。

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

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处处

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

谢红兵 独立董事 男

行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交银保险

(香港)副董事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现任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任武钢实业公司审计

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汉钢铁(集

余汉生 监事会主席 男

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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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

陈水元 监事 男

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杨爱民 监事 男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毅 监事 女 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

孙红辉 监事 男

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魏明东 监事 男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理学硕士,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 年 10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长

宋小龙 副总经理 男

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和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北京北

大青鸟公司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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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1 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

(CIM)。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长信利丰债券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

利富债券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长信金葵纯

李小羽 副总经理 男 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和长信

利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总监、长

信中短债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经济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专业研究生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太平养老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2011 年 3 月加入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长信利息收益货

自基金合同生 币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

刘波 基金经理

效之日起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长信利盈混合基金、

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长信富

安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和

长信利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长信

宋小龙

内需成长混合基金和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谈洁颖

长信多利混合基金、长信睿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

李小羽 券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

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和长信利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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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标普 100 等权

薛天 重指数基金(QDII)和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QDII)的基

金经理

黄建中 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朱君荣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副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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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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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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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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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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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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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王健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

资本为 61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

设有 30 家分公司和 232 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

一。2008-2014 年,公司连续七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1989 年 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00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上投

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 9 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

理、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2004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

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6 年 3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 年 4 月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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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2009 年 8 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2014 年 2 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14 年 9 月起任

国泰君安党委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 年 1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2015 年 5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裁。

蒋忆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 1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1990 年 7 月参加工作,任深圳宇康

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 年 5 月起历任君安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经理,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

总监;1999 年 8 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10 月起任国泰君

安总会计师;2004 年 3 月起任国泰君安财务总监;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任国泰

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

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

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

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

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

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

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银华、

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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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托管各类基金 480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

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

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

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

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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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

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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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叶烨 联系人:王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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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钟兴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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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 B1 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石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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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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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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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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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4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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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注册地址

大街 17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场东 2 座 8 层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办公地址

大街 17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廖海(负责人) 姚建华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王国蓓(王国蓓、虞京京

联系人 崔巍 廖海、刘佳

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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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关于准予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17 号)准予注册

并由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6 年 6 月 13 日《关于长信富泰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344 号)

准予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和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

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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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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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及场内认购均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场

内外认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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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场内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 份

(2)C 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场外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 份

场内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 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及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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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

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开户及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

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

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

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超过 100 元的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

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份额。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

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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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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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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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的十五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即 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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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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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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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

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3、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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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3、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2 年 0.05%

A 类基金份额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0

注:N 为持有期限

4、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

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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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净

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A 类份额为 47245.05(=49701.79/1.052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 A 类份额为 47245 份,剩余 0.05 份对应

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

47245.05 份 A 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245 份 A 类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C 类份额为 47528.52(=50000/1.052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 C 类份额为 47528 份,剩余 0.52 份对应

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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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528 份 C 类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份额 2 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份额 2 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2)投资者认/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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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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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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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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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接受划转的主体应为依法可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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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追求每年较高

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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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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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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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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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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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以获取高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的回报为目标,

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

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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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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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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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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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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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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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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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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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

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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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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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

配 1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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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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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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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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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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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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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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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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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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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

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

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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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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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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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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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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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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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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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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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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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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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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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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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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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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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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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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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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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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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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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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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

配 1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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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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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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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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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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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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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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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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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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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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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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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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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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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叶烨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2003]6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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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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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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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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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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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

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109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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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111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登

记机构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资产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首付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

112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113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114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115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止事项。

116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

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

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对账单服 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账户 务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

(一)

服务 单定制需求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其他资料

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网络在线

站“查询/交易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

查询

息定制、资料修改、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

交易信息 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交易登录”栏目

查询 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

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

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

查询 务。

(二)

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

下:

客户账户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

信息的修 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

改 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

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

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

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

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以及银行柜台的新旧卡转换证明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基金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投资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三) 网上交易

的服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务 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117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

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红利再投

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

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客户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服务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 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

电话 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

服务 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

客户投诉

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

处理流程

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

客户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电 子 邮 件

投诉

(五)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传真(021-61009865)、

受理

客户投诉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

服务

方式 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

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

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

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信息定制 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

服务 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

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

个性化理

增值 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

(六) 财服务

服务 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

组织投资

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

者交流会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

投资

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

者教

(七) 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

育服

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

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

公开 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

披露公司

信息 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八) 信息

披露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服务 (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

118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信息 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

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

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

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径来

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注意事项,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其他信息

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

的披露

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服务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13:

客户

专线 00-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服务

(九) 传真 021-61009865

联络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方式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119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0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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