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招募书 - 正文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24 17:41: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17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43

十二、基金业绩 ................................................................................................................................. 53

十三、基金财产 ................................................................................................................................. 5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风险揭示................................................................................................................................. 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7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3

二十六、备查文件............................................................................................................................. 74

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一、绪言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5-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三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

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

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

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36.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场外指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0.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

(持股 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

5-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

管理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

部、市场策划中心、直销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

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华北区。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6 只开放式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

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总经理、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

处副处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年至2012

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

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

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

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询

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教

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

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

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

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

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创新业务部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

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

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5-1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简历见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方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2013 年),中国外贸信托高级投资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泰康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4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4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战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民生

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民生加

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联合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 6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士,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5-1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由吴

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

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1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1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

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1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

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

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5-1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

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

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

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

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

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

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

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

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

5-1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

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

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

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5-1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行

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

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5-1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

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

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

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帐簿,有效控制会计记帐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

5-1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

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5-2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

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

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

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

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

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

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5-2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5-2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5-2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5-2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网址: www.gf.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5-2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热线: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5-2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间: 2004 年 4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8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永久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5-2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人代表人:郝力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5-2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服电话:400-660-9839

联系人: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5-2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2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5-3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钟鸣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吴钟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 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5-3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吴钟鸣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2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7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269,140,936.16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036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

5-3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已于2013年1月30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月25日发布的《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

市公告。

5-3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

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 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

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

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即 2012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9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

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 201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以此类推。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5-3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

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

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

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

5-3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

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5-3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

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

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

类基金份额须承担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场外赎回费如下:

持有天数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30 天 0.60% 0.60%

N≥30 天 0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以份额实际持有

时间为准;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开放期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

5-3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

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

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申购份额=99,206.35÷1.016=97,644.04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5-3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1.016=99,206.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赎回费=100,000×1.017×0.6%=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101,089.80元

例3: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5-3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

同时,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全

部确认(无论是否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情形)。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

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

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上述情况的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5-4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并

支付赎回款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

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对本基金场内部分份额巨额赎回另有规定的,按期规定办

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5-4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

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十五)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六)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

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5-4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

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

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

状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同时为合理控制本基

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

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

当的匹配,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基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比例将不低

于8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

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

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

5-4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此制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

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

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

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

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

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货币因素 市场因素

政治导向; 经济总量; 货币结构; 供求关系;

经济政策; 投资增速; 信贷规模; 市场信心;

产业政策; 消费增长; 信贷结构; 期限结构;

货币政策; 对外贸易; 利率水平; 利差变化;

市场政策等 价格指数等 利率结构等 交易状况等

债市风险收益特征预期、货币市场走势

资产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

合,保障本金安全的同时确保一定收益,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

上,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

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

上升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

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

据。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

5-4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

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其组合收

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

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预期类似于利率

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变动前

变动后

期限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在图

示上就会出现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得平坦一些,此时本基金将买入长期债券而卖出短期债

券。

变动前

率 变动后

期限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短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

较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我们可以买入短期债

券,卖出长期债券。

5-4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变动前

收 变动后

期限

总之,我们将根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收

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

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

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具体各品种的选择策略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

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

进行投资。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信用类投资品

种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因素,判

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4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

的投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

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基金计划在封闭

期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增加流动性较好的

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债券剩余

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回购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例如可以

用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金将通过比较回购

交易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

合的收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

的平稳时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于3年以下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

益,增加投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

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套利策略

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套

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流动性、税

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二

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5-4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计划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

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

和上市公司以及债券品种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

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

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

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

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

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

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

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

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

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

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

5-4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

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

后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为有效体现三年内封闭式运作的优势,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适度承担部分流动性风

险,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分享债券的固定收益属性,为持有人

获取超额回报。从投资者角度看,本基金相当于期限为三年的、专业优化后的债券组合,有

较强的固定收益属性,因此本基金选择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备案后,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定期开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5-4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5-5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39,622,458.44 96.37

其中:债券 2,439,622,458.44 96.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358,042.04 2.23

8 其他资产 35,549,172.66 1.40

9 合计 2,531,529,673.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5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7,847,000.00 11.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7,847,000.00 11.81

4 企业债券 1,403,468,458.44 76.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9,703,000.00 21.13

6 中期票据 428,604,000.00 23.2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39,622,458.44 132.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4 五矿股

1 101453022 1,200,000 126,876,000.00 6.88

MTN001

2 124135 13 滇公投 1,000,000 105,310,000.00 5.71

16 神华

3 101654007 1,000,000 99,810,000.00 5.41

MTN001

4 124037 12 渝江北 1,000,000 83,720,000.00 4.54

5 136117 15 苏伟驰 800,000 81,192,000.00 4.4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5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86.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540,986.4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549,172.6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5-5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A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2.04% 0.15% 4.23% 0.01% -2.19% 0.14%

2014 年度 14.01% 0.18% 4.03% 0.01% 9.98% 0.17%

2015 年度 11.69% 0.09% 3.09% 0.01% 8.60% 0.08%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1.32% 0.07% 0.61% 0.01% 0.71% 0.06%

日至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2 年 32.70% 0.14% 13.07% 0.01% 19.63% 0.13%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C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1.54% 0.16% 4.23% 0.01% -2.69% 0.15%

2014 年度 13.60% 0.18% 4.03% 0.01% 9.57% 0.17%

2015 年度 11.22% 0.09% 3.09% 0.01% 8.13% 0.08%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 1.23% 0.07% 0.61% 0.01% 0.62% 0.06%

至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2012 年 11 30.91% 0.14% 13.07% 0.01% 17.84% 0.13%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5-5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5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5-5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5-5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5-5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元(含本数,以C类基金为依据),则基金

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

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开放期

间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5-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5-6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6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6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5-6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以及开放起始日、开放期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5-6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

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

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公司债券,由于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可能会导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履

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

5-6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

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

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

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

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断或

者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基金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

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生风险;基金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

生流动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三年后开放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

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持

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5-6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开放期间终止的

风险:

①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2 亿

元;

②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

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4)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其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

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6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个工

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合同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5-6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7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

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

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

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5-7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

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

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

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

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信箱、手机短信等

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

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

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5年11月16至2016年5月15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11 月 27 日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5-7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刊及本公司网站

业务、同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刊及本公司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旗下公募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1 月 4 日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1 月 14 日

2016 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1 月 21 日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3 月 3 日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

刊及本公司网站

转换业务、同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3 月 16 日

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3 月 30 日

2015 年年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关于调整通过招行银行借记卡在网上直销系统中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4 月 6 日

办理业务的费率优惠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4 月 14 日

2016 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4 月 20 日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4 月 25 日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

刊及本公司网站

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6 年 4 月 25 日 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

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5-7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5-7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7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5-7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5-7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5-7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7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5-8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5-8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8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5-8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

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5-8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合同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5-8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8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5-8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

低于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

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8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5-8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5-9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

据进行监督。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5-9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5-9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9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5-9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5-9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5-9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5-9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5-98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