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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一]

来源:巨潮网 2016-07-02 1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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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01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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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64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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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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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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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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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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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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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

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

室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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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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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12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拟任基金经理

王妍(WANG Yan),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管理学学士。曾任

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201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 助

理。2012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至今任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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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裕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1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银行、基金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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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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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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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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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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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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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

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

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

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

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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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

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1983 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工商银行四川

分行。1997 年进入中信银行工作,历任成都分行西月城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分行信贷

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7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5.54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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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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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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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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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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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01 号

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

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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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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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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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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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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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4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

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6 日,以此类推。

又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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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0.8%

申购费率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0.75%

Y≥30 天 0%

注:投资人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

日常申购或其他方式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

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

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终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

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

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应履行

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有关规定)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

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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