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中银基金投资者: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
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
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
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据此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
理各项业务。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
有效期,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使用的,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免长途费)/021-38834788,或
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