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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益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09 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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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1160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级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5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5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5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8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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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

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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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益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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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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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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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级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

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 B 级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55、摊余成本法:指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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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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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

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

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业务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务

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

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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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

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

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专户类产品设计与报批,并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

客户中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

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

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

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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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

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

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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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

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总

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

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

任职于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

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

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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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

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袁媛女士,经济学学士、硕士。曾任职于齐鲁证券北四环营业部,也曾担任

中航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等职务。2013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

具有 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袁媛女士兼任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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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系列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RU PING(汝平)先生 2013 年 11 月 26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毛从容女士 2013 年 11 月 26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袁媛女士 2014 年 4 月 4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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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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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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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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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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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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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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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

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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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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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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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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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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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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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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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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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1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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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96400(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1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30-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31-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32-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ebscn.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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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35-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36-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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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5)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4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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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5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39-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fund123.cn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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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5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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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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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6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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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7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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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7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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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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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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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4)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8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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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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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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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划分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

并对投资者持有的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本基

金将设 A 级和 B 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380,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38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但投资者最终持有的基金

份额等级将由登记机构依据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余额而定。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

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级别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 B 级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级

的相关费率。

2、若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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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

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 A 级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级的

相关费率。

3、根据上述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登记机构将在确认投资者的各项交易申

请后,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级判定。对当日

持有 A 级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基

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为 B 级基金份额;对当日持有 B 级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级基

金份额为 A 级基金份额。

4、在开放日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提交的本

基金在途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转出等申请,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

确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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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1160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2013年11月11

日起到2013年11月29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

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

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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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

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

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本基金A/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

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

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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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级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

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级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100,100份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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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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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

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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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7、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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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申购不限;本基金A/B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登记机构每日将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

级判定。对当日持有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

自动升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为B级基金份额;对当日持有B级基金

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级基金份额为A级基金份额。

2、本基金A/B级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

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

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

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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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用,

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七、申购份额、赎回支付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级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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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5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级份额 100,000 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

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

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

投资者赎回 99,9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

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

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99,9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8,901.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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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累计未付收益为 0。

3、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级份额 10,000 份全额转出,转换为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当日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对

应的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为 456.00 元,对应赎回费为 0,申购费为 0,内需

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

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000+456.00=10,45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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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0.00 元

转出净额=10,456-0.00= 10,456.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456/1.015=10,301.48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456-10,301.48=154.52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456.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456.00-10,456.00=0.00 元

净转入金额=10,456.00-MAX【154.52-0.00,0】=10,301.48 元

转入份额=10,301.48 / 1.163=8,857.67 份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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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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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申请人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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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13年12月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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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自2014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安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2014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6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2014年6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2014年9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2015年1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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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2015年5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中国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南京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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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2016年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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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的安全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预判,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

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

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

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

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降低组合下跌风险;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价格上

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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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

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

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

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

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

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

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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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日历效应等,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有存款

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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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

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73-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决策依据与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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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

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

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

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

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

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

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

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

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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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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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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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357,878,389.76 58.35

其中:债券 1,357,878,389.76 58.35

-

资产支持证券 -

718,462,557.69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8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243,579,225.90 10.47

合计

4 其他资产 7,030,193.59 0.30

5 合计 2,326,950,366.94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其中包含定期存款 213,000,000.00 元。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8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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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8.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7.1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7.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3.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3.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82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055,863.58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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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055,863.58 3.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39,974,112.58 27.5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27,848,413.60 27.02

8 其他 - -

9 合计 1,357,878,389.76 58.43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 -

浮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5 中信

1 111508219 1,500,000 149,961,372.01 6.45

CD219

16 光大

2 111617030 1,500,000 149,207,402.52 6.42

CD030

16 浙商

3 111613012 1,000,000 99,616,007.93 4.29

CD012

15 恒丰银

4 111519111 1,000,000 99,269,378.84 4.27

行 CD111

16 中化股

5 011699228 800,000 79,998,145.79 3.44

SCP007

16 浙能源

6 011699471 800,000 79,991,248.34 3.44

SCP002

16 中信建

7 071607001 800,000 79,986,440.38 3.44

投 CP001

16 国泰君

8 071602001 700,000 69,997,807.38 3.01

安 CP001

9 150413 15 农发 13 600,000 60,027,686.50 2.58

15 东航股

10 011534007 500,000 50,024,685.75 2.15

SCP007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5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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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

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也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情况。

8.3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960,306.41

4 应收申购款 1,069,887.1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030,193.59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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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A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1 月 26 日- 0.5429% 0.0030% 0.1332% 0.0000% 0.4097% 0.003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4.2026% 0.0069% 1.3500% 0.0000% 2.8526% 0.006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3.3361% 0.0100% 1.3500% 0.0000% 1.9861% 0.010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0.5730% 0.0024% 0.3357% 0.0000% 0.2373% 0.0024%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 8.8830% 0.0084% 3.1688% 0.0000% 5.7142% 0.0084%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从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

日分配、按日支付”。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B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1 月 26 日- 0.5663% 0.0031% 0.1332% 0.0000% 0.4331% 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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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4.4526% 0.0069% 1.3500% 0.0000% 3.1026% 0.006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3.5844% 0.0100% 1.3500% 0.0000% 2.2344% 0.010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0.6337% 0.0024% 0.3357% 0.0000% 0.2980% 0.0024%

2013 年 11 月 26 日- 9.4980% 0.0210% 3.1688% 0.0000% 6.3292% 0.0210%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从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

日分配、按日支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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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84-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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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86-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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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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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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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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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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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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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级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集中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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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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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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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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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级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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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i

365/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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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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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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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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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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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

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

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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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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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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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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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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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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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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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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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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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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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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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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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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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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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本数)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本数);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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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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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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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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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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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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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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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

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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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

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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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

(1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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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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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办法。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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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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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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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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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本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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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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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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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

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

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

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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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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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伯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金斧子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20 日发布《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快速赎回业务新增适用基金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奕丰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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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9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开源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大泰金石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关于“元旦”假期前

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京

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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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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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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