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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6-07-19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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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20018,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 2 年。第 5 个保本期自 2014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止。

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期满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 6 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 5 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 6 个保

本期。

鉴于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到期并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实际情况,依据《国泰金鹿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存续”、 “担保”等内容进行

了修订,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对《基金合同》附件“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进行了更新,对涉及

上述相关内容的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中同步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同时,《基金合同》也根据法

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具体修订如下: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全文 媒体 媒介 根据《运作办法》的表述

调整进行修改

全文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机构更名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金运作管理办法》自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证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本基金适用《关于保本基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金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前言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根据《指导意见》第 2 条

(二)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 进行的补充

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根据《运作办法》第 4 条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进行的补充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 整,更新该释义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的修订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整,补充该释义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整,补充该释义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担保人:对于本基金的第 5 个保本期,指重庆市三峡担 担保人:对于本基金的第 6 个保本期,指重庆三峡担保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保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中涉及的本

3

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

表述均相应调整为“第6

个保本期”

二、释义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的保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的保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本及担保事宜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第 5 个保本期的担 本及担保事宜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第 6 个保本期的担

保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泰金鹿保 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泰金鹿

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四、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的第五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并于 补充本基金第五个保本

20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针对本基金转入第六个保本期的 期的存续情况

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第五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

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的生效日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运作起始日。前述修

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根据《运作办法》第41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修改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的,按其规定办理。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

事人及权利义 息

(一)基金管理

七、基金合同当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

事人及权利义 息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

5

人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

24 号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

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八、基金份额持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 根据《运作办法》第43条

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组成。 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补充

八、基金份额持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根据《运作办法》第43条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补充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四)召集方式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八、基金份额持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根据《基金法》第86条补

7

有人大会 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充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若到会者在

(六)开会方式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8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八、基金份额持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

有人大会 进行的修改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七)议事内容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与程序 案; 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十天公布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十天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持 (2)一般决议 (2)一般决议 根据《基金法》第86条补

有人大会 充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八)表决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

八、基金份额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

有人大会 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修改

(十)生效与公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

告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案后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基金法》第86条修

九、基金管理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3)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改

人、基金托管人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 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

的更换条件和

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程序

体上公告。 告。

(二)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人和基金托管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人的更换程序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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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根据《基金法》第102条

的注册登记 记录十五年以上;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修改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三)注册登记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履行如下

职责:

十四、担保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更新担保机构基本信息

(一)担保人的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与担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保额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30 日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30 日

1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整 注册资本:叁拾陆亿元整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 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 457.09 亿元,不超过其 2013 年度经 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4,014,947,392.99 元)的 25 倍。 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959.38 亿元,不超

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109.29 亿元,分别为国泰基金 过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25 倍,其中为

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39.16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兴业全球 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84.16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15.03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鹏华 不超过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10 倍。本基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18.76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南方 第 6 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24.37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建信 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12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11.97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

十四、担保 (二)第 5 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第 6 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保证合同》全文

(二)《保证合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

摘录

同》的主要内容 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 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当事人 1、《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注: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注:

即本基金的担保人,下同)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 即本基金的担保人,下同)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

认、接受和同意。 认、接受和同意。

2、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 2.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

额。 额。

2.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 2.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

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 5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 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13

加上其在第 5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 加上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

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 2.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

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 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50 亿元。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20 亿元。

2.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 2.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

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5 个保本期 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6 个保本期

开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开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 4 个保本期转入第 5 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 5 个保本期转入第 6 个保

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 5 个保本期 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 6 个保本

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 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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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 4 个保 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 5 个

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5 个保本期并且在第 5 个保本期内 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6 个保本期并且在第 6 个保本期

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 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3、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方式 4、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的连带责任保证。

5、除外责任 5、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 5 个保本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在第 5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上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

本金额; 本金额;

15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

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5 个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

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5 个 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

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

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

第 5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 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

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 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

16

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5 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

责任的。 责任的。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

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诉方承担。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

者在第 4 个保本期转入第 5 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 者在第 5 个保本期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

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第 4 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5 个保本期的行为视为同意上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行为视为同意上

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本 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第 5 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 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7

全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在当期保本 及全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在当期保

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十五、基金的投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根据《运作办法》32条修

资 订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7)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根据《运作办法》有关问

资产的 200%;

题的规定进行的修订

二十、基金合同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的变更、终止与 修改

基金财产的清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监会备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见之日起生效。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一)基金合同

18

的变更 媒介公告。

19

二、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运作起始日,具体

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在其网站(www.gtfund.com)发布的《国泰金鹿保

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 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将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

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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