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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21 19: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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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08号)和2012年10月18日《关于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936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

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

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

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每个封闭期首日,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

损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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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 4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3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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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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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期:指基金运作期间前后两个封闭期之间,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期间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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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5、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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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

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

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

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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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

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

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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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源先生,双硕士,董事长。1988 年以来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

合规划司,后历任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海达保险

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

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及资本管理委员会主任。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2015 年 1 月起,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董事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董事。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招商证券(香

港)公司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2013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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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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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

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

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

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

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

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专职监事(总经理级)。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

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

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

司、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

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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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源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监会

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

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

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在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学习,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2007 年至 2009 年在北京大学在职学习,获金融学硕士学位。2008 年至 2010

年在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联合培训班学习,获 MBA 学位。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在深圳发展银行任债券交易员。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 5 月至 12 月在长城基金公司机

构理财部任投资经理。2009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投资经理 兼固定收益研究员 。 现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12 月 6 日-至今)、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

至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证金宝货币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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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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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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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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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每一个业务 部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门经理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 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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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 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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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

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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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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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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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3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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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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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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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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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1)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2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2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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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2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2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3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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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1)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32)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3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3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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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3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3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3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3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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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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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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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5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5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5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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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5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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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5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6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6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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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6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6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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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6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7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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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7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7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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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8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8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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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8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8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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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8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8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9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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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9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9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9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9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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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9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9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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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01)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0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0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0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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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0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0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0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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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年10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08号)和2012年10月18日《关于博时安

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936号)核

准募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06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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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8月1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2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为十个工作日,由于 2013年8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3年

8月12日至2013年8月23日的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年,即 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三、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改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本基金的份额数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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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

行调整。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折算比

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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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

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交易申请的,其交易申请将被拒绝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单笔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

为 100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单笔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追加购买最低

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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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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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

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M) A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 0

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90%;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50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0%)=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6=470,660.8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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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470,660.88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2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2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 1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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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1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行在外的 各类 别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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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

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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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终

止《基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间(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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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共同推出了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和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

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的原

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 “先进先出”的原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

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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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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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 和银行定

期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

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

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

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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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要的动态调整;此外,本基金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

放大收益。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

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及

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

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

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

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人的偿

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

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

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

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

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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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 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保 持基金组合良好 的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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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3;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每个封闭期首

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 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2、业绩比较基准中的“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与本基金每封闭满 1年开放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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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运作方式相匹配,其权重“ 150%”,与本基金通过信用管理,力争获得超越同期银行

存款利率,力争获得持续超额收益的投资目标一致。

综上所述,选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72,782,643.80 96.65

其中:债券 372,782,643.80 96.6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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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69,705.85 1.96

7 其他各项资产 5,348,055.56 1.39

8 合计 385,700,405.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26,135,214.00 10.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4,428,000.00 29.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4,428,000.00 29.35

4 企业债券 203,433,429.80 80.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8,786,000.00 27.13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2,782,643.80 147.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40205 14 国开 05(增 6) 500,000 55,150,000.00 21.75

2 1382083 13 西王 MTN2 300,000 29,163,000.00 11.50

3 010107 21 国债⑺ 249,620 26,135,214.00 10.31

4 1480262 14 太仓港债 200,000 21,082,000.00 8.31

5 122276 13 魏桥 01 200,000 20,964,000.00 8.2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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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589.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4,891.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73,574.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48,055.5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A 类: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1.35% 0.08% 4.50% 0.01% -3.15% 0.07%

2014.1.1-2014.12.31 11.49% 0.15% 4.46% 0.01% 7.03% 0.14%

2015.1.1-2015.3.31 0.09% 0.15% 0.99% 0.01% -0.90% 0.14%

2012.12.6-2015.3.31 13.21% 0.12% 10.26% 0.01% 2.95%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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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C 类: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0.94% 0.08% 4.50% 0.01% -3.56% 0.07%

2014.1.1-2014.12.31 11.04% 0.15% 4.46% 0.01% 6.58% 0.14%

2015.1.1-2015.3.31 0.09% 0.16% 0.99% 0.01% -0.90% 0.15%

2012.12.6-2015.3.31 12.30% 0.12% 10.26% 0.01% 2.04% 0.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6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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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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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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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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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或按照当次最低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

应分配金额低于 0.001元,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

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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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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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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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1、 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

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M) A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 0

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90%;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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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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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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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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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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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

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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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1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

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在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折算成1.000元。由于先折算后

开放,投资者可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时,未能及时查看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导致

赎回不净或赎回失败。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 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 冲击成本对 基金净资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5)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四)条

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持有人人数较少或持有情况较为集中等情形的,《基金合同》

将终止。

(6)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

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

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

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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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如下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内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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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本基金某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四)条约定的

终止情形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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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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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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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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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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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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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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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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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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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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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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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

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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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如下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内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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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本基金某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四)条约定的

终止情形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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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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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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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

期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3;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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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

期到期日的期限;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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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 限于可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

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

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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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因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无法取得的除外):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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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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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

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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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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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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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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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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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 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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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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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

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

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

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

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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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 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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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 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六) 2015 年 03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七) 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八) 2015 年 03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办理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九) 2015 年 01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 2015 年 01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 2015 年 01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十二) 2014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三) 2014 年 12 月 1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112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21日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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