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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29 1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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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18日证监许可[2013]16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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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2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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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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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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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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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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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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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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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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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

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

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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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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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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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宇航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起任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0 日起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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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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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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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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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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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

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

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

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

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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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

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

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

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

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

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

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

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

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

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

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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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

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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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

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3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

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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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1960.97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

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

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

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

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

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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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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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

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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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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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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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 Licaike.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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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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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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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9)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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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3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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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4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33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5)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34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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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169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至 2013 年 6 月 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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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

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7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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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6 月 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242,732,887.08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622,070.50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6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243,354,957.58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39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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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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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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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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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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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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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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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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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8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9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0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消费升级过程中形成的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直

接受惠消费升级主题行业群组中的优势上市公司,同时兼顾消费升级间接

拉动行业群组中的投资机会,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0%,投资于同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本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消费升级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在专业分

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团队投资研究优势,深入挖掘消费升级所带来的投

资机会,积极把握投资标的的升值潜力。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消费升级对各个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51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动判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

收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的行业分类标准为广泛使用的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

基金在行业资产配置方面采取“核心-卫星”的策略,即将基金股票资产

分成两部分:核心行业资产部分和卫星行业资产部分,其中核心行业资产

在股票投资组合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卫星行业资产在股票投资组合中所占

比重较小,投资更加主动、灵活,以追求超额收益为目标。核心行业资产

与卫星行业资产的投资侧重点不同,能够有效地分散基金整体组合的风险,

从而实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1)核心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行业主要选择受消费升级直接拉动的行业群组。这些行

业包括:农林牧渔、信息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

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

饮旅游、信息服务、电子等。

(2)卫星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卫星行业主要选择受消费升级间接拉动的行业群组。消费升级

间接拉动的行业群组主要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

建材、机械设备、交运设备等。

(3)核心行业与卫星行业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参照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结合宏观经济分析的结

果,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来评判消费升级对不同行业的直接影响

及拉动程度,以及当期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程度,对核心行业与卫星行业的

选择进行评估及调整。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核心行业及卫

星行业中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同时结合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

值分析。

52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通过麦克尔波特竞争优势理论对核心与卫星行业中的上市公

司进行定性评判,主要选取具备一项或多项企业竞争优势要素的上市公司

作为重点的投资对象,企业竞争优势主要包括如下要素:

资源优势(拥有稀缺、垄断的自然资源或市场资源等);

技术优势(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壁垒较高、技术领先等);

规模优势(国内、外市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具有规模生产成本优

势等);

品牌优势(拥有世界品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行业知名度高等);

市场优势(国内外市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能够提供独特细分市场

产品,子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者、受非关税壁垒政策保护的行业等);

管理优势(如真正执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上市公司);

国际优势(具有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并且出口特有资源禀赋的优势行

业、对外开放较早并且关税壁垒较低的行业等);

股东优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力雄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

有较大潜在或现实支持力度等)。

(2)财务数据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财务数据的定

量分析。本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

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P)、销售收入/市值(S/P)、过去 2 年主

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选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4)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主要参照以上三个步骤,由核心行业与卫星行业

中所选择出的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

上市公司中对应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所组成。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53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4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其中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0%,投资于同消费升

级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5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国债券总

56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债券类资产、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75%;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2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

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

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

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

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

57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

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

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58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2,444,101.41 72.40

其中:股票 42,444,101.41 72.40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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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固定收益投资 45,999.70 0.08

其中:债券 45,999.70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90,154.78 24.03

8 其他资产 2,043,722.66 3.49

9 合计 58,623,978.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309,311.50 2.47

B 采矿业 1,893,498.44 3.57

C 制造业 23,257,515.56 43.9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3,220,816.76 6.08

E 建筑业 342,050.48 0.65

F 批发和零售业 1,124,693.24 2.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69,734.00 2.21

H 住宿和餐饮业 573,855.00 1.0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09,343.35 10.78

J 金融业 2,576,020.00 4.86

K 房地产业 1,016,331.08 1.9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0,932.00 0.4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444,101.41 80.1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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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600271 航天信息 41,535 2,417,337.00 4.56

2 300113 顺网科技 20,681 1,834,404.70 3.46

3 300296 利亚德 68,900 1,634,997.00 3.09

4 601555 东吴证券 113,200 1,518,012.00 2.87

5 002373 千方科技 32,900 1,084,713.00 2.05

6 300084 海默科技 104,300 1,058,645.00 2.00

7 601198 东兴证券 39,200 1,058,008.00 2.00

8 300255 常山药业 66,947 1,045,042.67 1.97

9 002286 保龄宝 60,300 1,041,381.00 1.97

10 600963 岳阳林纸 147,100 981,157.00 1.8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5,999.70 0.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999.70 0.0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 债券名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称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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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转

1 113010 460 45,999.70 0.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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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862.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91.28

5 应收申购款 1,988,868.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43,722.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

序 股票名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

股票代码 产净值比

号 称 (元) 情况说明

例(%)

航天信 重大资产

1 600271 2,417,337.00 4.56

息 重组

注:本基金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

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63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阶 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2013 年 6 月 14 日—2013

-0.10% 0.71% -3.05% 1.05% 2.95% -0.3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24.82% 1.02% 40.83% 0.91% -16.01% 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37.37% 2.19% 7.73% 1.86% 29.64% 0.33%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11.33% 2.29% -9.95% 1.82% -1.38% 0.47%

2013 年 6 月 14 日—2016 51.90% 1.62% 32.45% 1.43% 19.45% 0.19%

年 3 月 31 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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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5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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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67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68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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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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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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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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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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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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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5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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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77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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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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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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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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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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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

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

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具有对该

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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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

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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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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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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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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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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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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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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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

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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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指定报刊和/或

1 2016-05-25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指定报刊和/或

2 2016-05-25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公司网站

动的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指定报刊和/或

3 2016-04-15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司网站

公告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为旗下部分开放 指定报刊和/或

4 2016-02-05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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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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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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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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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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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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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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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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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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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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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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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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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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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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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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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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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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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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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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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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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琦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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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30%-90%,投资于同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本基金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其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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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0%,投资于同消费升

级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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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

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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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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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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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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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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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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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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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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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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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金融衍生品,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未上市金融衍

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

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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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如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已发现基金管

理人计算错误,但由于无法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协调一

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结果,基金托管人免责。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26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127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时,如

果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比较基准编制结果与基金托管人不一致,基金管理人

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础数据及编制结果,以便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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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129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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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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