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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30 1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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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144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考虑到本基金在申赎、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本基金的费

率结构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

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

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

设定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

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

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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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

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登记

结算机构将报告证监会和申报记入证监会诚信系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止招书公告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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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7

七、基金的募集 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3

十、基金的投资 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基金的财产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8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十九、风险揭示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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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收益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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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收益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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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场内外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

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

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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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及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编写的《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指定:指基金持有人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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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代理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43、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5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

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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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9、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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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96%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2.53%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2.53%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9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

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

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

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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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李翔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学学士。现任

上海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历任文汇报经济部记者、副主任,文汇报专

刊部主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经济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

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

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

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

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出生,厦门大学经济学

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

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

(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

(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

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

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

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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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

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

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

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

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

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

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

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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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士。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鹏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寅喆女士,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法学学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2 年 5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 27 日至今任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

全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陈加荣先生,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2014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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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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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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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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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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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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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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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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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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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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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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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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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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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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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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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网上现金发售代销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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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4)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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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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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sc.cn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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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dxzq/index.html

1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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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main/index/index.shtml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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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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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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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56

传真: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客服电话:400-188-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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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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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3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7888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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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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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95523

网址:www.sywg.com

4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邮编:100088

电话:010-59366000

传真:010-59366281

客户服务/投诉热线:4006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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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投诉邮箱:tousu@sczq.com.cn

网址:www.sczq.com.cn

4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47)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5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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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5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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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联系人:李珍

注册资金:人民币 13.55 亿元

法人代表:吴永良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4001022011

56)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联系人:范守蔚

5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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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5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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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6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 0371)、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人: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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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汤骏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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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

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35% 0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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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2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9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公开发售,机构投

资者也可以通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进行认购。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公开发售,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将为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部分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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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0.01 元。

2、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

者,其拥有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

金。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四舍五入,由上述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期间,根据“上证基金通”业务规则,委托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将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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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面值揭示认购价格和计算认购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注册登记机构

将投资者已认购到的基金份额切换为按 0.01 元面值计算的基金份额。由于发售

面值与基金份额发生同比例反向变动,因此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认购揭示价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10,003 份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注册登记机构将已认购到的份额切换为按 0.01 元发售

面值计算的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账户上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300 份。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申报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申报金额为 100 元或其整数倍。

基金份额通过上证基金通发售的,单笔最高认购限额应不得超过上证基金通

规定的限额(99,999,900 元)。募集期间投资人单个账户累计最高认购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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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0 亿元(不含)。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交易级差及最高认

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0.01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72,924,525,100.00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545,100.00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27,04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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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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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

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申赎的清算交收及份额变更登记。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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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券商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

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 日起可以赎回,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交所发送的有效申购、

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

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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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T 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T 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

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T+1 日可提取使用。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

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

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相应赎回款,登记结算

机构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单笔申购最高金额为 10 亿元(不含)。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 100 亿元(不

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5、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每日设定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

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笔申购、

赎回申请上限。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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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八)对投资人收取的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按申

购或赎回金额向投资人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0.01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单位。

例 1: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0.01=5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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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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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笔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5、6、7 项暂停赎回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

并在基金管理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8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赎回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

方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

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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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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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基金持有人可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

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但不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

系统之间进行跨系统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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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以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分析

为基础,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构建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得稳

健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

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

键因素,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在分析宏

观经济趋势时,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二是通货膨胀率

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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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

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

素。在央行紧缩货币、提高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而央行放松

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总体

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

响。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货币

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并导致央行被动

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

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

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

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

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

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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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

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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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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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5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66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3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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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6,622,747,208.91 34.63

其中:债券 16,622,747,208.91 34.63

-

资产支持证券 -

8,424,938,507.38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18,875,698,626.68 39.32

合计

4 其他资产 4,076,134,718.03 8.49

5 合计 47,999,519,061.00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7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9,897,900.15 2.3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6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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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7.81 2.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23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9.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47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2.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47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8.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30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5.7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4.10 2.3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86,102,824.24 8.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86,102,824.24 8.2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668,592,050.69 18.1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468,052,333.98 12.91

8 其他 - -

9 合计 16,622,747,208.91 39.26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623,171,021.18 1.47

浮动利率债券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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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6 常熟农

1 111691990 村商行 5,000,000 498,904,144.56 1.18

CD021

2 150311 15 进出 11 4,500,000 449,890,682.03 1.06

3 150411 15 农发 11 4,000,000 400,260,082.30 0.95

4 150413 15 农发 13 4,000,000 399,955,481.45 0.94

5 160401 16 农发 01 3,900,000 389,336,915.43 0.92

6 150211 15 国开 11 3,500,000 350,162,795.17 0.83

15 首钢

7 041563006 3,400,000 340,601,319.35 0.80

CP001

16 常熟农

8 111691563 村商行 3,000,000 299,684,120.68 0.71

CD014

15 中冶

9 011524006 3,000,000 299,593,474.60 0.71

SCP006

10 150222 15 国开 22 3,000,000 299,399,191.80 0.71

1.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2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2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71%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70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2

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1.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444,506.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8,862,573.81

4 应收申购款 3,741,827,637.4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076,134,718.03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0.1194% 0.0008% 0.0105% 0.0000% 0.1089% 0.0008%

至 2012 年 12 月 3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7834% 0.0021% 0.3500% 0.0000% 3.4334% 0.002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7900% 0.0026% 0.3500% 0.0000% 3.4400% 0.002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7788% 0.0026% 0.3500% 0.0000% 2.4288% 0.002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 11.4597% 0.0028% 1.1523% 0.0000% 10.3074% 0.0028%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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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 B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12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

0.1355% 0.0003% 0.0105% 0.0000% 0.1250% 0.000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4.4004% 0.0022% 0.3500% 0.0000% 4.0504% 0.002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4.4110% 0.0027% 0.3500% 0.0000% 4.0610% 0.0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3.4016% 0.0028% 0.3500% 0.0000% 3.0516% 0.0028%

2012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

13.6629% 0.0029% 1.1523% 0.0000% 12.5106% 0.00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 A

添富快线A 基准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0000%

2013!/2!/9

2013!/7!/9

2014!/5!/5

2015!/3!/1

2015!/6!/9

2013!/3!/31

2013!/5!/20

2013!/8!/28

2013!/12!/6

2014!/1!/25

2014!/3!/16

2014!/6!/24

2014!/8!/13

2014!/10!/2

2015!/1!/10

2015!/4!/20

2015!/7!/29

2015!/9!/17

2015!/11!/6

2016!/2!/14

2015!/12!/26

2012!/12!/21

2013!/10!/17

2014!/11!/21

72

0.0000%

2.0000%

6.0000%

8.0000%

4.0000%

10.0000%

14.0000%

16.0000%

2012!/12!/21 12.0000%

2013!/2!/9

2013!/3!/31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013!/5!/20

2013!/7!/9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 B

2013!/8!/28

2013!/10!/17

2013!/12!/6

2014!/1!/25

2014!/3!/16

73

2014!/5!/5

添富快线B

2014!/6!/24

2014!/8!/13

2014!/10!/2

2014!/11!/21

基准

2015!/1!/10

2015!/3!/1

2015!/4!/20

2015!/6!/9

2015!/7!/29

2015!/9!/17

2015!/11!/6

2015!/12!/26

2016!/2!/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4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0.01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他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

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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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

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

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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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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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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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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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中同等级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

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基金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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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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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

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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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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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

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

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

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

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的年费率,按

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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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5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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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收益/当日基金

份额总额×1000000,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

87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7 365

Ri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1 )] 7 1}*100% ,其中,

i 1 1000000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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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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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90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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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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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因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

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以及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所以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因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可接受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

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笔赎回份额上限,所以投资者在进行赎回时,

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特殊情况下的申购赎回失败风险

当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

赎回,造成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4、场外赎回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

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

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

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故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投资者

基金份额虽已被注销但未能及时收到相应赎回款的情况。

5、T 日基金收益结转份额自 T+2 日可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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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于 T 日基金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于 T+1 日为投资者进行份额登记,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查询收益

结转明细,并可提交赎回申请。

6、基金份额强制赎回的风险

当销售机构违约导致未完成投资者申购款项的交收时,基金管理人强制赎回

并注销投资者所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

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

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8、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

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

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0、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

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

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

份额余额的可能。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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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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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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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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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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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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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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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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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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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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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增值服

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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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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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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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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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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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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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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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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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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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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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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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如

下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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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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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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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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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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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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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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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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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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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124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

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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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126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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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128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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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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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结算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登记结

算机构将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

理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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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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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序号 公告标题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2015年年度资产净值的 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公告

2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3-16

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网站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副总经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4-02

理) 网站

133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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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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