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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8-03 18: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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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1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6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12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交易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整体资

质较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参与认购与转

让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

险;进而会对基金总体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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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 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4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 风险揭示 ................................................................................................................ 63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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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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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

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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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其他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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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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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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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

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6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

办公室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

副总经理,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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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

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融MBA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

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

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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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

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12年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陈玮(CHEN Guohui)先生,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高级交易员。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

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6月任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7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CHEN Guohui)先生,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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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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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不从事法律、行业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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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

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

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

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

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

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

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

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

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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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

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

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

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

控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

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

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

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

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

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

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

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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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

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

告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

程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

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

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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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6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

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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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29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

管规模 228.6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77 元,同比增长 45.16%,托管资产余额 8.45 万亿元,同

比增长 59.74%。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

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

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

管银行,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

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

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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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72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8.45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

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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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

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

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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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

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

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

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

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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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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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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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6)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 和广北

客服电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王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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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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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辛晨晨、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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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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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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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4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10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5,108 ,412 ,654.5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704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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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12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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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月1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3年1月11日刊登的《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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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份。投资人因赎回基金份额导致

其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将对该剩余

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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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申购费率 100 万≤M<200 万 0.50%

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0-29 0.75% 0.75%

赎回费率 30-364 0.1%

365-729 0.05% 0%

730 及以上 0%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的基金A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

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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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12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12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4.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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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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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

额持有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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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

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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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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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

各类债券品种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和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

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

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

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

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

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

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

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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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

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

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4. 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

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6个信用级别,其中,1-3级

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

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

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

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

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

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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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

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

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

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

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 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

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

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

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

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

进行适度投资。

(四) 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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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

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

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

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

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

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

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

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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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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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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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7月2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558,888,799.90 80.49

其中:债券 9,558,888,799.90 80.4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38,985,394.98 18.01

7 其他各项资产 177,515,033.81 1.49

8 合计 11,875,389,228.6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78,083,340.60 4.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9,203,000.00 2.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9,203,000.00 2.50

4 企业债券 2,420,701,459.30 26.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36,673,000.00 42.87

6 中期票据 2,398,618,000.00 26.1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5,610,000.00 2.13

9 其他 - -

10 合计 9,558,888,799.90 104.0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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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019520 15 国债 20 2,283,420 228,570,342.00 2.49

14 神 华

2 101461017 2,000,000 212,840,000.00 2.32

MTN002

3 122456 15 绿城 03 1,500,000 157,080,000.00 1.71

15 赣 高 速

4 101555023 1,500,000 153,795,000.00 1.67

MTN004

15 银 川 通 联

5 101564046 1,500,000 153,330,000.00 1.67

MTN00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011.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59,985.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7,255,2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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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189,801.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515,033.8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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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纯债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12 月 12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0.20% 0.04% 0.02% 0.02% 0.18% 0.0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0.30% 0.14% -3.75% 0.08% 3.45% 0.06%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1.31% 0.17% 6.54% 0.11% 4.77% 0.06%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45% 0.07% 4.19% 0.08% 4.26% -0.01%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0.76% 0.06% 0.31% 0.07% 0.45% -0.01%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6

21.52% 0.13% 7.19% 0.09% 14.33% 0.04%

年 3 月 31 日

中银纯债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12 月 12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0.20% 0.05% 0.02% 0.02% 0.18% 0.03%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0.70% 0.13% -3.75% 0.08% 3.05% 0.05%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0.35% 0.16% 6.54% 0.11% 3.81% 0.05%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11% 0.07% 4.19% 0.08% 3.92% -0.01%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0.97% 0.06% 0.31% 0.07% 0.66% -0.01%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6

19.85% 0.13% 7.19% 0.09% 12.66% 0.0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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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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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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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发送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51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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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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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

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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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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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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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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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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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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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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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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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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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

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

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

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

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

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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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七)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整体资

质较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参与认购与转

让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

险;进而会对基金总体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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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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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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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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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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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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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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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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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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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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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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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

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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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本数)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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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

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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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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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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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15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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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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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和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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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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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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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

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或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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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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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市场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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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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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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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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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91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头寸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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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如因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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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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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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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自2014年3月31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

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

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1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1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点击“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

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

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

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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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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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2、 2016 年 1 年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3、 2016 年 1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 2016 年 1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5、 2016 年 3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 2016 年 3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银行调

整基金定期定额申购限额的公告》

7、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

8、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摘要)》

9、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0、2016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

平台中国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公告》

11、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

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12、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

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13、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

平台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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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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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

放地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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