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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混合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8-06 16: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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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09年11月6日《关于核准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9〕115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25日正式生

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12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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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42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51

九、基金的投资............................................................................................................................... 52

十、基金的业绩...............................................................................................................................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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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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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

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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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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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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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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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

万元(RMB210,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

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

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

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

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

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

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

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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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

南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1972 年 1 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

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

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名誉副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

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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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

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

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

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

部门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

产品运营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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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

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

计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

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

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

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韩冰,男,管理学硕士与工程专业硕士。 2006 年 7 月加入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任工程师,从事媒体资产管理的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研究员,从事 TMT 行业研究的工作,2013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

员,助理基金经理,从事 TMT 行业研究,并协助基金经理进行组合管理,现任招商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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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5 日至今)及招商移动互

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孙振峰,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1 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至今)及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力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周德昕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2 年 4 月 11 日;吴渭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吴昊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

及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

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

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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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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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

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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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

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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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

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

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

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

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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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

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

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

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

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

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

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

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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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

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5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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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

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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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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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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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A 座 16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10

联系人:王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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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3.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赵骞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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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8.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9.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10.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11.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2.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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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13.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14.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15.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16.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唐燕

17.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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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18.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19.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20.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21.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22.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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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23.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4.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25.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26.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27.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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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28.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9.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30.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31.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32.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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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33.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34.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35.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36.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7.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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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郭相兴

38.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39.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40.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41.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42.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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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329097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陈志军

43.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44.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联系人:徐锦福

45.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46.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47.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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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漫川

48.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49.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50.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51.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52.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53.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54.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5.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56.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琳琳

57.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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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58.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59.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60.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61.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62.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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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63.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64.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65.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66.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67.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吴尔晖

68.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69.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70.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71.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联系人:蔡宇洲

72.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73.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74. 代销机构:九州证券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聂晗

75.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76.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77.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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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78.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79.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80.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1.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82.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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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83.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84.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85.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86.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87.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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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88.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89.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90.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91.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92.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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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93.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94.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人代表: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95.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96.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97.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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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98.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99.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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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0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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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09〕115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到 12 月 22 日止,共募集 2,626,962,775.7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926

户。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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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

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

公告为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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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及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及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

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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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10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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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

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

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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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

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

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

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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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

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

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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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

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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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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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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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的中小企业,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企业盈利增长驱动股票价格增长,高成长性带来超额收益机会。

(三)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包括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中小盘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

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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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四)业绩比较基准

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和收益都相

对较高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

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

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

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走势的宏观经济因

素和市场因素,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做出全面的评估。随着市场风险相对

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本基金的宏观经济因素分析主要通过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汇

率、工业生产总值、失业率水平、消费总量、投资总量等宏观经济指标;存款准备金率、

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指标;以及政府购买水平、政府转移支付水平和税

率变动情况等财政政策的指标来进行。市场因素分析主要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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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表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历史比较、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等方面的分析来进行,从而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做出评估。

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我们主要使用联邦模型作为资产配置工具。

2、股票投资策略

(1)中小盘股票的界定

基金管理人每季末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照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累计流通

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部分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

通股本乘以股票的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

值计算股票流通市值。

若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的计算方法,本基金

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变更后的具体计算方法。

(2)中小盘股票的选股策略

本基金认为,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是决定其股票价格的最终因素,只

有当股票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为投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深入的公司研究

有机结合,并实时运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突出成长主题,选择发展战略清晰,商业模式简洁、

主营业务突出、公司治理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并且价值被低估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进行积极投资,以寻求超越基准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中小市值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发展战略清晰,商业模式简洁,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及质量

管理团队积极、进取、专业、执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管理规范

成长性较高且可持续,具有较好的增长纪录

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利用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评级

系统,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中小盘股票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按照如下标

准遴选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1)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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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公司过往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未来增长潜力的考察来分析衡

量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

a)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我们认为,企业过往的盈利状况和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

潜力。本基金利用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成长性。

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被认为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较高,能

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主要选取过去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的优质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

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持续成长获得能力提升。本基金主要选取过去两

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高成长上市公司。

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是衡量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

主要指标。本基金主要选取过去两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高成长上

市公司。

b)未来增长潜力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一般而言,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

来源于两个方面:短期增长和长期增长。短期增长是指公司的业务规模在未来一年内

将出现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在未来一年的增长也将远高于以往平均水平。长期增长是

指公司未来获得持续性的增长机会,企业利润的增长可持续到未来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上述两类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中小公司是本基金投资所关注的重点。

2)公司的盈利质量良好

本基金不仅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同时也关注公司盈利的质量,包括公

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扩

张方式等方面。在定量指标上,本基金采用价值创造率来考察上市公司盈利的质量。

价值创造率为正的公司,是创造股东价值的公司;反之,是毁坏价值的公司。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

极进取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管理层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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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力如何;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股

东利益的维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

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分析是判断中小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

4)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

路;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如何,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的营

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新、营销

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系、战略合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势等。

5)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一定

的竞争壁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

是否存在进一步延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

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其具备某一项或

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势,能维持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3)评估中小盘股票的估值水平

在完成对中小公司的定性定量分析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

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备选的中小盘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

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 PEG、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实践证

明,这些相对估值指标在股票的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有效性更高。

(4)模拟组合构建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

致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

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经济周期、

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进行组合的行业调整的时候,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

期、市场运行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

长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完成对组

合行业配置的调整。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采用行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指标对组合的行业配置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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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5)组合实施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和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

的股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

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

据通胀预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

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

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

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

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股票投资部及固定收益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

资的个股和个券,研究员构建股票模拟组合和债券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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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

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

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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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1)-(10)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

关限制性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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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87,335,529.43 85.29

其中:股票 187,335,529.43 85.2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006,607.06 14.57

8 其他资产 297,094.60 0.14

9 合计 219,639,231.0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666,392.17 11.35

B 采矿业 3,948,456.00 1.89

C 制造业 86,031,877.16 41.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119.2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6,091,444.25 2.9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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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036,203.30 12.48

J 金融业 32,690,523.55 15.67

K 房地产业 2,842,961.00 1.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007,552.80 2.8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7,335,529.43 89.8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638 万方发展 252,025 6,091,444.25 2.92

2 300498 温氏股份 117,701 6,055,716.45 2.90

3 300130 新国都 180,400 5,659,148.00 2.71

4 002195 二三四五 199,980 5,381,461.80 2.58

5 300141 和顺电气 223,100 5,372,248.00 2.58

6 002364 中恒电气 220,800 5,301,408.00 2.54

7 600570 恒生电子 90,300 5,268,102.00 2.53

8 601601 中国太保 195,700 5,133,211.00 2.46

9 002234 民和股份 176,471 5,117,659.00 2.45

10 002065 东华软件 271,800 5,104,404.00 2.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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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恒生电子(股票代码 600570)存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告,恒生网络因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具有开立

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交易委托和查询交易信息等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提供相关

服务,并获取非法收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受到证监会拟对恒生网络及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 132,852,384.06 元,并处以

398,557,152.18 元罚款;对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总经理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30 万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公司盈利改

善,经过与管理层的交流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

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

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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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9,563.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27.47

5 应收申购款 30,703.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094.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000638 万方发展 6,091,444.25 2.92 重大事项

2 002065 东华软件 5,104,404.00 2.45 重大事项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09.12.25-2009.12.31 0.50% 0.14% 2.44% 0.42% -1.94% -0.28%

2010.01.01-2010.12.31 8.06% 1.17% 2.25% 1.33% 5.81% -0.16%

2011.01.01-2011.12.31 -24.95% 1.10% -24.14% 1.13% -0.81% -0.03%

2012.01.01-2012.12.31 3.80% 1.18% 4.71% 1.13% -0.91% 0.05%

2013.01.01-2013.12.31 21.87% 1.40% 7.36% 1.09% 14.51% 0.31%

2014.01.01-2014.12.31 24.64% 1.34% 35.94% 0.91% -11.30% 0.43%

2015.01.01-2015.12.31 44.20% 2.90% 31.26% 2.12% 12.94% 0.78%

2016.01.01-2016.03.31 -24.18% 2.80% -13.69% 2.43% -10.49% 0.37%

自基金成立起至2016.03.31 40.50% 1.70% 37.59% 1.40% 2.91% 0.30%

本基金合同成立日期为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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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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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

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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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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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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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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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

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

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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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

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

案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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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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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

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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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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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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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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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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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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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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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

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

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

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

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

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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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

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

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

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

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

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

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

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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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

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

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四)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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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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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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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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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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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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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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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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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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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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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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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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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开会应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仍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

件,才能视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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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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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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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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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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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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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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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

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包括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盘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

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

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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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基金管理人每季末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照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累计流通市

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部分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

股本乘以股票的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

股票流通市值。

若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的计算方法,本基金将

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变更后的具体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基本面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发展战略清晰,商业模式简洁,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及质量

管理团队积极、进取、专业、执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管理规范

成长性较高且可持续,具有较好的增长纪录

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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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i)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l)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

n)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 a-k 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

性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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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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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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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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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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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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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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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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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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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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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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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

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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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

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

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

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

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

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

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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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

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

行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东莞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17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

基金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6/16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

基金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6/1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大连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5/31

5、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24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5/16

7、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通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3

8、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3

9、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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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4/26

11、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4/21

12、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钱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1

1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4/15

1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4/7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4/6

16、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4/1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6/3/31

18、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3/26

19、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3/26

20、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14

2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或转换转入旗下部分基金

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3/10

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3/1

2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3/1

2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2/26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2/17

26、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2016/2/5

27、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2016/2/5

2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9

2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6/1/29

1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1/22

31、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包商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

32、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

33、关于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6/1/20

3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1/13

3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1/12

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1/8

37、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8

3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1 月 7 日指数熔断触发旗下公募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

告 2016/1/7

3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1/6

4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1/5

4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金开放时间

的公告 2016/1/4

4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1 月 4 日指数熔断触发旗下公募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

告 2016/1/4

4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对旗下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的公

告 2015/12/31

4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

动的公告 2015/12/31

45、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公募基金组合、定投产品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31

4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浙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0

4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6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9

1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

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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