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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8月)

来源:巨潮网 2016-08-09 15: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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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10 号)和 2014 年 6 月 18 日《关于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 549 号)进

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

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

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则造成持有份

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等等。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7

十、基金的转换 .................................................... 43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4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风险揭示 ....................................................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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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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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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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2、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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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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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

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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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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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

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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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

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2 月 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任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增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袁方女士、王晓晨女士、胡剑先

生、张清华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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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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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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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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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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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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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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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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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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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发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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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3)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4)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 www.dzbchina.com

(5)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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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7)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8)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9)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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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10)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11)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潘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公司网站: http://www.lcrcbank.com/

(12)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13)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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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 青岛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公司网站: www.qrcb.com.cn

(15)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 www.qzccbank.com

(16)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17)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21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18)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19)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联系人:常奕潍

电话:0877-2060607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http://www.yxccb.com.cn

(2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21)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22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 www.cczq.com

(22)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24)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25)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芬

23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6)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27)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29)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24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30)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1)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2)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33) 大智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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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34)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35) 东海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qh168.com.cn

(36)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37) 徽商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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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李斌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站:www.hsqh.net

(38)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39) 积木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40)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41) 久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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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 www.jfcta.com

(42)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43)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a.leadfund.com.cn

(44)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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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45)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6)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7)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48)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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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49)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50)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51)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52)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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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3) 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54)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55)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56)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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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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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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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份 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暂不开通份额类别之间的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务规则

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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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4]610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4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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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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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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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

购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

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 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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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1.00=10,000.00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

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

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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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

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前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前

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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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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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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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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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

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某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

次性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到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转换金额不得少于

500 万元。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

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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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2.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10,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2.0 %÷(1+2.0%)=196.08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03.92÷1.020=9611.69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

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

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

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

券型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

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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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龙

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ETF 联接基金、

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裕如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常

态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丝路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享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财混合型基金、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换转出或部分转换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换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换转出

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换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含转换转入)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含转换转入)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含转换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含转换转入)金

额上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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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出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8、9、10 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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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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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

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

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本基

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

大额存单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结合利

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

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从市场上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券中筛选

投资备选券,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从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中,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本基

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组合进行债券回购投资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根究资金面走势等因素,选择回购的品

种和期限。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衍生产品等其他金融工具的动向。当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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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如中国证监会对该比例限制有其

他规定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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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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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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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固定收益投资 270,077,076.72 38.79

其中:债券 270,077,076.72 38.7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5,850,389.01 59.73

4 其他资产 10,281,137.79 1.48

5 合计 696,208,603.5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5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0,159,541.76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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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1.40 18.8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8.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6.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15.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5.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7.47 18.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10,893.55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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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10,893.55 5.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9,920,461.26 23.96

6 中期票据 50,253,126.25 8.61

7 同业存单 49,892,595.66 8.54

8 其他 - -

9 合计 270,077,076.72 46.2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 111516195 15 上海银行 CD195 500,000 49,892,595.66 8.54

2 1182324 11 河钢 MTN3 300,000 30,342,531.29 5.20

3 011599463 15 太不锈 SCP002 300,000 29,984,406.62 5.13

4 041551026 15 粤温氏 CP001 200,000 20,023,233.26 3.43

5 150206 15 国开 06 200,000 20,005,198.68 3.43

6 011599683 15 鲁能源 SCP004 200,000 20,004,972.67 3.43

7 011599712 15 山钢 SCP006 200,000 19,922,945.03 3.41

8 1182406 11 淮南矿 MTN1 200,000 19,910,594.96 3.41

9 150413 15 农发 13 100,000 10,005,694.87 1.71

10 041551016 15 瓮福 CP001 100,000 9,998,441.20 1.71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41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05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78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64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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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15 太不锈 SCP002(代码:011599463)为天天增利货币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证券之

一。根据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8 日发布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出具的并环日罚字[2015]001 号及并环日罚字[2015]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的环境

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共计 165 万元。

本基金投资 15 太不锈 SCP002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 15 太不锈 SCP002 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805,925.74

4 应收申购款 4,475,212.0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0,281,1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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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6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4 年 12 月 2.0809% 0.0023% 0.7150% 0.0000% 1.3659% 0.0023%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3.9002% 0.0053% 1.3781% 0.0000% 2.5221% 0.0053%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5 年 12 月 6.0623% 0.0045% 2.1030% 0.0000% 3.9593% 0.0045%

31 日

2、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4 年 12 月 2.2055% 0.0023% 0.7150% 0.0000% 1.4905% 0.0023%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4.1497% 0.0053% 1.3781% 0.0000% 2.7716% 0.0053%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5 年 12 月 6.4467% 0.0045% 2.1030% 0.0000% 4.3437% 0.0045%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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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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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可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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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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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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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

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 15 日(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将另行公告)例行对累计实现

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

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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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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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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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和“十、基金的转换”中的“(五)基金转换费率”、“(六)基金

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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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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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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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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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

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7 365

R

[ i )]7

(1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

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

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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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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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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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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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标的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是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但在特殊

情况下,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银行存款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特殊市场情况

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四)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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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

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本基金将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收益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如

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

险。

3、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投资者面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4、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技术因素的风险

投资人可通过直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申购、

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可能由于技术因素而产生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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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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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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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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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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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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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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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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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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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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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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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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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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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

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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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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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

调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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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如中国证监会对该比例限制有其

他规定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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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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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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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

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

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

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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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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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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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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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

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如中国证监会对该比例限制有其

他规定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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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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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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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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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

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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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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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

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

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

计算和披露。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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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可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估值

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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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

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

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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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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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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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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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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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新兰德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

2015-12-31

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参加深圳新兰德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销售机构

2016-01-11

的公告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2016-01-28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经北证为销售机构、

2016-01-28

参加中经北证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销售机构、

2016-01-28

参加中证金牛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2016-01-28

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销售机构、

2016-03-08

参加富济财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青岛农商银行为销售

2016-03-09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销售机构、

2016-03-28

参加创金启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

2016-04-08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为

2016-04-08

销售机构、参加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销售机构、

2016-04-21

参加中正达广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锦州银行为销售机构

2016-04-22

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情况

2016-04-30

变更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04-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04-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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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云南红塔银行为销售

2016-05-09

机构、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徽商期货为销售机构、

2016-05-18

参加徽商期货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率优

2016-05-20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智慧为销售机构、参

2016-05-20

加大智慧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销售机构

2016-05-20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川财证券为销售机构、

2016-05-27

参加川财证券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连银行为销售机构、

2016-05-31

参加大连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鼎信汇金为销售机构、

2016-06-01

参加鼎信汇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为

2016-06-23

销售机构、参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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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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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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