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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9-14 12: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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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22日证监许可〔2016〕58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

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界定的现代服务业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6

九、基金的投资.............................................................. 34

十、基金的财产.............................................................. 4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5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4

二十二、备查文件............................................................ 64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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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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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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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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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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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

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

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

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是资

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

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

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

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

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

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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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

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

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

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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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

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

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

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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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筱苓女士,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首席交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核心价值混合基金、工银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稳健成长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0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5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绝对收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0 日,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

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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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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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11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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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

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

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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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

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

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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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

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

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

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

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

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

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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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

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

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

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

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

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

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

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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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

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称

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银行业

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

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

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

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

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

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

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

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

已托管 9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386.24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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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

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

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

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

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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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

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

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

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

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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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联系电话:010-66583138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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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其他销售机构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学兵

电 话:010-59572001

传 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贾琛、朱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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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583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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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和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

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认购费率 3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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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

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金额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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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后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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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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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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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受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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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0%

申购费

3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计)。赎回

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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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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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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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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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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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现代服务业不仅在于满足因居民消费潜力释放而衍生出的较高层次消费需求,而且包

含对传统服务业的更新与改造。本基金在合理配置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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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上述两个领域内具有爆发性增长机遇的投资标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

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现代服务业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

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

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将基

金资产在各类型证券上进行灵活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

市场下行周期中,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

化,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现代服务业主题界定与行业选择策略

(1)现代服务业主题界定与行业选择

本基金所界定的现代服务业主题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因经济逐步发展所引致的居民

财富的增加、人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从而带动消费潜力大幅释放,此时现代服务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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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较高层次消费需求,其中包含医疗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娱乐、教

育培训、理财等服务内容,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述领域所出现的爆发性增长机会。

其次,现代服务业还包含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突破点,在原有服

务业态基础上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服务内涵。尤其在当下“互联网+”引

发经济社会行业变革的当口,互联网与传统服务行业在价值链各个环节进行融合,并以此

丰富与革新现代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其中包括:电子商务(不限于 B2B、B2C、C2C 等

各类型电商平台,并覆盖各类别 O2O 新型商业模式)、网络通信、数据增值服务、新媒体、

电子政务、智能交通、智能家居、互联网餐饮、智能安防、智能物流、粉丝经济、互联网

地产等,均为相关服务行业在应用信息互联网技术后催生的新生业态,也是本基金所界定

现代服务业范畴内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

随着消费水平及服务理念的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后续衍生出的新型服务

类别或具备爆发式增长潜质的服务内容均属于本基金界定的现代服务业范畴。

本基金所指的与现代服务业主题相关的证券即为符合上述内容所界定的股票、债券等

证券。

(2)个股投资策略

在现代服务业主题界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关注具备爆发式增长潜质或能够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提升服务品质、引导新型服务

理念或创造性挖掘新生代服务需求的上市公司,通过进一步对估值水平的评估,最终选择

优质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其中,针对现代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其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① 公司注重运用自身技术优势与政策支持资源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有能力构建服务一

体化生态圈,从而在竞合业务领域形成品牌优势,具有市场壁垒;

② 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特殊定位与突出优势,注重结合市场特定需求,提供灵活、定制

化的特色服务等,形成差异化竞争;

③ 公司注重运用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就已有服务进行品质升级,注重以客户需求为核心

开展全方位需求挖掘,注重提升客户体验;

④ 公司的盈利模式方面:结合上述竞争优势,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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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⑤ 公司治理评估方面: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特征:

i.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ii.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iii.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iv.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v.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

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

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

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

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

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

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

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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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

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

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

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

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

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

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

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

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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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

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

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

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

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用于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

行状况。根据证监会行业界定及沪深 300 指数最新权重,其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

服务、保险业、计算机及通信服务、交通及物流相关基础设施、医疗服务、软件及信息技

术服务、食品饮料、新闻媒体出版以及服装等内容,较好反映 A 股现代服务业主题股票的

总趋势。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

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的目的是反映我们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我们债券市场

价格变动的“指示器”。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55%和 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6、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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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现代服

务业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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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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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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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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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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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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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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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之“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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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仲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

户费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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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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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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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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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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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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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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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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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

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

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

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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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现代服务业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3、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本基金具有以下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

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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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

流动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

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

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资产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4、国债期货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国债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主要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

动。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主要指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

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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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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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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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61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

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司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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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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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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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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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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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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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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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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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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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基

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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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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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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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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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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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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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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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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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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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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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现代

服务业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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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首次投资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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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对

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如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关职责无过错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的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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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回函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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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复核。首次投

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同时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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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

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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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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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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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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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

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

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

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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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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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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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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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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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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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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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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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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