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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9-30 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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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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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29】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2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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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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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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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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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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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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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联系人:周慧

电话:021-20376868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

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行长(正职待遇)。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

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山西信托董事长。现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宏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长治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晋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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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

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巴西)

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

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

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

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

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商学院 EMBA 项目副院长、金

融学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

(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

(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黄碧娟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汇丰集团银团贷款经理、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大

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政

总裁、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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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

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

票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

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

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托副处

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

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

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庆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曾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法国巴黎银行

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副总监。现任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智造先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彧先生,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专业学士学位,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审计经理、摩根士丹利房

地产基金投资经理。 2008 年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国际业务,先后任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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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业务部副总监及国际业务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栋,总经理;曹庆,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智造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郑宇尘,固定收益部总监;丘栋荣,股票投资部总监兼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

敏,研究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

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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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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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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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

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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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044.17 亿元。2016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190.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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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

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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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

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

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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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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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王晶晶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诸慧菁

电话:021-20376868

2、其他销售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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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仅代销本基金 A 类份额)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 800-830-2880(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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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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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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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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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yzq.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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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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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58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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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人: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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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2929 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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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 1.2%

100 ≤ A <500 1.0%

500 ≤A <1000 0.6%

A ≥1000 每笔 1000 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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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 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 2: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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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A、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分别适用以下原则: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00 元。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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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时报告中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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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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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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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A、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分别适用以下原则: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

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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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100 ≤ A <500 1.2%

500 ≤A <1000 0.8%

A ≥1000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

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 ≤ N <30 天 0.75%

30 天 ≤N<6 个月 0.50%

6 个月 ≤N<1 年 0.25%

N≥1 年 0.15%

注:1 个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30 天 0.50%

30 天 ≤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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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A 类份额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C 类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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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 9,615.38 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5%=15.75 元

赎回金额=10,500-15.75=10,484.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4.25 元。

例 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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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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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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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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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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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握沪港通及后续资本市场开放政策带来的机会,挖掘 A 股及港股

市场的优质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个股,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

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投

资。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根

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

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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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地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考虑国内与海外宏观经济、流动性、企业盈利、估值与 A/H 股价

差、国际资本流动、动量指标、市场情绪、政府政策等因素),动态调整两地股票资产的配

置比例。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沪港深三市涵盖的上市公司采用“成长性-估值指标”二维估值模型、并从公

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具体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

括:

1)“成长性-估值指标”是一个二维的概念(毛利率、净利率、ROE 等指标为代表的成

长性维度与 PE、PB 等指标为代表的估值维度),其分别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力求在这两个维度中选出高成长性下具有低估值属性的投资标的。在实际投资操

作中,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参照单一指标,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

筛选出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2)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

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

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

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

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

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声誉记录

管理层战略

管理层稳定性

盈利的可预见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利用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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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

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

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

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

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

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债券)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

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

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

值判断。对于可转换债券,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

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

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

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

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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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

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

低于 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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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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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 恒生指数收益率×45% +同业

存款利率(税后)×1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

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

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

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现金

管理部分则采用同业存款利率(税后)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具代表性、更能为市场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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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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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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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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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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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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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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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按估值方法第 8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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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各基金

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

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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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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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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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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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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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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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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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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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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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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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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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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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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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

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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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

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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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

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

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

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

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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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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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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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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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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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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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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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基金账户确认书一般在客户开户确认成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送。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

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对账单的寄送方式为邮寄方

式。如投资人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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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8: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利用自己的网站(www.hsbcjt.cn)及客服电话 021-20376888 为

基金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交易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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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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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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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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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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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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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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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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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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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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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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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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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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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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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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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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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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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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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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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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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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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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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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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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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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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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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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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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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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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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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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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2、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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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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