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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国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9-29 0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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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六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言......................................................................................................................................... 2

二、 释义......................................................................................................................................... 2

三、 风险揭示 ................................................................................................................................. 8

四、 基金的投资 ........................................................................................................................... 12

五、 基金的业绩 ........................................................................................................................... 25

六、 基金管理人 ........................................................................................................................... 26

七、 基金的募集 ........................................................................................................................... 37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9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七、 基金托管人 ........................................................................................................................... 70

十八、 境外托管人 ........................................................................................................................... 75

十九、 相关服务机构 ....................................................................................................................... 7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4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47

i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955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

与道德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

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4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

止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以及《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2

招募说明书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国

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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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

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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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

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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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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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

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

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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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

一、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其中海外

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

风险。

1、 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

结构和经济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

险,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

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

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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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

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

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

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

生的风险。

7、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

的违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

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的风险。

10、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

初级产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

经济、区域通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

的费率、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

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9

招募说明书

二、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

券或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

能破产、违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

外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 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

操作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

不科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

的风险。

4、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

的风险暴露。

5、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

异,对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 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

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

续支持和服务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7、 业务连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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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

核心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 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

流失、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

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四、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

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

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

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

特定事件、或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

映较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

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中小盘上市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另一方面,中小盘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和水平一

般情况下不如大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中小盘股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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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从历

史上看,香港市场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要弱于大盘股票,个别股票在某些

特定时期内的成交量较低。

4、中小盘与大盘股票走势产生分化的风险

经济周期、宏观政策、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

投资者偏好和情绪等因素,影响不同市值和行业股票的走势,从而可能导

致中小盘股票和大盘股票的走势产生分化。在一定时期内,中小盘股票的

走势要强于大盘股票,而在另外的时期内,大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中小盘

股票。投资者不能根据短期的市场走势就简单的认为中小盘股票的表现一

定会强于大盘股票,而应该根据投资价值分析,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退市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监管制度与国内市场有一定区别,香港市场监管层对于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状况、合规情况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当上市公司不满足

相关要求时,将面临退市风险。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

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含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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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

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

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精选香港市场中具有中国概念的优质股票进行

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中小盘股票成长空间大,且往往存

在估值洼地,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和预测,来确定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并决定基金

在权益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由于中小盘股票市值小、流动性

低,中小盘股票受到的关注程度低,往往存在估值洼地。基于这一思路,

13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选股上力图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的基本面研究发掘中小盘

股票中的具有价值优势的股票。

(1) 定性研究:

本基金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以下特质:良好的商业模式、良好

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的公司管理层、透明的财务制度、较好的资产质量

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

速增长的能力等。

(2) 定量研究: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

选。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

率、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同时,运用P/E、P/B、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分析

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3、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

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

券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

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

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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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态势、证券市场情况和行业景气度水平;

3、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行业地位以及估值水平。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单位,基金经理组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授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1、在公司研究团队与外部研究单位的支持下,基金经理组基于对未来市场

趋势、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拟定

投资策略报告,针对资产与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

比例、个股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与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六、 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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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16

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

融产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7

招募说明书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款

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18

招募说明书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

19

招募说明书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收益率×80%+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Hong Kong 3-Month Interbank Offer Rate)×20%。

MSCI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是由MSCI编制的反映在香港上市的

中国内地中小企业整体状况的指数。该指数将香港上市的中资和中国概念

的H股、红筹股和民企股按照市值从大到小排序,选取市值排名在70%到99%

之间的股票作为成份股。该指数成份股均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包括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即H股)以及不在中国境内设立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公

司:1、红筹股(Red-Chip),即直接或间接被中国国家、省或地方政府拥

有的组织和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2、民企股(P-Chip),即满足下列条件

中多数条件的上市公司:(1)被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2)

上市公司超过80%的收入来自中国境内;(3)上市公司超过60%的资产在中

国境内。

未来,如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

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MSCI 中国指数编制者

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 MSCI 中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中国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

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20

招募说明书

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94,609,159.35 71.63

其中:普通股 1,052,002,483.84 68.84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42,606,675.51 2.79

2 基金投资 2,408,784.83 0.1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041.19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5,041.19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3,679,677.27 26.42

8 其他资产 27,455,422.88 1.80

21

招募说明书

注:截止 6 月 30 日,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渠道持仓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119,294,461.40 元, 占净值比例是 7.93%。

2、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067,729,448.44 71.01

美国 26,879,710.91 1.79

合计 1,094,609,159.35 72.80

3、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业 311,064,372.13 20.69

金融 258,887,957.60 17.22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21,014,962.81 14.70

信息技术 136,772,618.08 9.10

医疗保健 72,908,625.19 4.85

原材料 38,673,694.68 2.57

公用事业 33,732,474.52 2.24

日常消费品 9,160,523.99 0.61

电信业务 7,240,764.25 0.48

能源 5,153,166.10 0.34

合计 1,094,609,159.35 72.80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证券 所在证券 所属国家 数量 公允

序号 产净值比

(英文) (中文) 代码 市场 (地区) (股) 价值

例(%)

TECHNOVATO

R 138760

1 科诺威德 1206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46,726,039.62 3.11

INTERNATIO 00

NAL LT

DAWNRAYS

835600

2 PHARMACEUT 东瑞制药 2348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42,278,405.32 2.81

0

ICAL HOLD

BEIJING

URBAN 106990

3 城建集团 1599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38,405,280.19 2.55

CONSTRUCTI 00

ON-H

HONG KONG

4 香港交易所 388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221388 35,496,486.74 2.36

EXCHANGES &

22

招募说明书

CLEAR

DONGJIANG

308482

5 ENVIRONMEN 东江环保 895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35,012,818.04 2.33

5

TAL-H

GUANGDONG

YUEYUN 929200

6 南粤物流 3399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34,545,932.33 2.30

TRANSPORTA 0

T

Concord New

931300

7 Energy 协合新能源 182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34,226,029.35 2.28

00

Group Ltd

MINTH GROUP 144600

8 敏实集团 425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30,958,113.14 2.06

LTD 0

NEXTEER

464600

9 AUTOMOTIVE 耐世特 1316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28,033,825.55 1.86

0

GROUP LTD

CHINA

INTERNATIO 中国国际金 253920

10 3908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 25,564,697.60 1.70

NAL 融有限公司 0

CAPITA-H

5、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权证 2983 HK 5,041.19 -

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元

基金 基金 管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作 公允价值

名称 类型 人 例(%)

23

招募说明书

YUEXIU 越秀房

REAL 开放 其它 托资产

1 2,408,784.83 0.16

ESTATE 式 基金 管理有

INVESTMEN 限公司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79,244.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14,271.50

3 应收股利 11,343,006.17

4 应收利息 70,013.04

5 应收申购款 2,848,887.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455,422.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24

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2.9.4-2012.12.31 12.50% 0.55% 19.91% 0.74% -7.41% -0.19%

2013.1.1-2013.12.31 39.11% 1.10% 7.39% 0.91% 31.72% 0.19%

2014.1.1-2014.12.31 8.18% 0.8% -2.93% 0.65% 11.11% 0.15%

2015.1.1-2015.12.31 6.91% 1.85% 5.56% 1.62% 1.35% 0.23%

2016.1.1-2016.6.30 -8.73% 1.21% -6.48% 1.05% -2.25% 0.16%

2012.9.4-2016.6.30 65.20% 1.26% 23.39% 1.10% 41.81% 0.1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5

招募说明书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2 年 9 月 4 日起

至 2013 年 3 月 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6

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6年9月4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

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

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

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

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

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

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

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

27

招募说明书

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

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

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

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

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

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

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

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

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

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

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340 人,其中 63.5%以上具有硕

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

分行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

28

招募说明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

册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

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

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

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

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国 际 业 务 全 球 总 裁 (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

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

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

划总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

29

招募说明书

证券部副经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

业部副经理、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

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

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

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

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

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万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

代表。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

30

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

究员。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助理、助理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

销中心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

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

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经理、督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31

招募说明书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 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

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硕士,曾任摩根史丹利研究部助理,里昂证券股票分析员,

摩根大通执行董事,美林证券高级董事;自 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7 月起任富国全球顶

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国中小

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起任富国沪

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任兼

任海外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

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2

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33

招募说明书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4

招募说明书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35

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36

招募说明书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

37

招募说明书

可[2012]955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情况: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发

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 249,984,421.82 元,

折合 249,984,421.82 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

币 14,870.25 元,折合 14,870.25 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

共计人民币 249,999,292.07 元,折合 249,999,292.07 份基金份额。本次

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计 1,649 户。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为 8,896.06

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

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38

招募说明书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

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39

招募说明书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

40

招募说明书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

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

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单个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

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

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前端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后端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1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

端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

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42

招募说明书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

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

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

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43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目前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1)如申购金额小于 500 万,则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 96,875.29份

2)如申购金额大于500万(含500万),则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

44

招募说明书

即每笔1000元。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17 = 9,831,858.41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

或转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10,000×0.5% = 50.85元

赎回金额 = 1.017×10,000-50.85 = 10,119.15元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

端申购费。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

准执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45

招募说明书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或转换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

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6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第(8)项和第(9)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47

招募说明书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48

招募说明书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49

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

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按

50

招募说明书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51

招募说明书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52

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53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

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

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54

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5

招募说明书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

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即期

汇率以估值日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6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57

招募说明书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58

招募说明书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59

招募说明书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60

招募说明书

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61

招募说明书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62

招募说明书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3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64

招募说明书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65

招募说明书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

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6

招募说明书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67

招募说明书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8

招募说明书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69

招募说明书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70

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71

招募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

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72

招募说明书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73

招募说明书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

74

招募说明书

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十八、 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就本招募说明书发出日期)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裁:王冬胜

联系人:张新

电话: 00852 3941 0317

email:joannaxzhang@hsbc.com.hk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 960.52 亿港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6.2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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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汇丰集团是全球最大规模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在欧洲、亚太

区、美洲、中东及非洲等 72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约 6,100 个办事处。

集团透过四个客户群及环球业务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计有:零售银

行及财富管理业务、工商业务、企业银行、投资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私

人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是汇丰集团的始创成员,于 1865 年 3 月及 4 月

先后在香港和上海成立。该行是汇丰集团在亚太区的旗舰,也是香港最大

的本地注册银行。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于伦敦、香港、纽约、巴黎与百慕达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东约 213,000 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

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

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

有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

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

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

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

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

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

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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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九、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77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78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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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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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81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82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83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84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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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86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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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3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88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89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90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4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4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法人代表: 程宜荪

91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4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4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92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5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法人代表: 薛峰

93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94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5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5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5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95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5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6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61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96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6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6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6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97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6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__

( 6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

北二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李昭琛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_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98

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99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100

招募说明书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01

招募说明书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2

招募说明书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03

招募说明书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104

招募说明书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105

招募说明书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

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06

招募说明书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

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107

招募说明书

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108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109

招募说明书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

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110

招募说明书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111

招募说明书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112

招募说明书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113

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14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115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

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含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

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

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投资限制

116

招募说明书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17

招募说明书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

融产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118

招募说明书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款

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19

招募说明书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0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121

招募说明书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122

招募说明书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123

招募说明书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124

招募说明书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债券、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

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在香

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股票名单进行

该项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26

招募说明书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

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127

招募说明书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

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28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129

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

产品。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

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130

招募说明书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

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

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131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本节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

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

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

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

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

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

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

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

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

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

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2

招募说明书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

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

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

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

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

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133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

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

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

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

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

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

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134

招募说明书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

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

则而定)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

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

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

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

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

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

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135

招募说明书

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

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

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

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

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

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

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

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以外、非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36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

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

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

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

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

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

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

137

招募说明书

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

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

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机关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

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错

误偏差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138

招募说明书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139

招募说明书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40

招募说明书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方法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

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41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

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达成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142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

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3

招募说明书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

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

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

交易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144

招募说明书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

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

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

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户服务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

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145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

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6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办理电话交易业务的公

告》。

2、2016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发布《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官方店关闭认申购业务的公告》。

3、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6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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