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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盛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10-14 1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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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13日《关于准予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06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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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备案................................................................ 2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八、风险揭示..............................................................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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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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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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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

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

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

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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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同时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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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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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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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1972 年 1 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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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

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

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

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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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邓栋,男,工学硕士。

2008 年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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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

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监兼行政负责人、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丰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及招商丰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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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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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

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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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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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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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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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

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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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

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

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7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突破 4.8 万亿元

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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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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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76

联系人:曾沂慧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16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78

联系人: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10

联系人:莫然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3单元3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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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3、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

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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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106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

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

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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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

行,代销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展。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确认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1000 万 0.8%

M≥1000 万 5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

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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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

购费率为 0.8%,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4=793.66 元

认购份额=(100,000-793.66+10.00)/1.00=99,216.34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216.3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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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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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

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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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

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

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

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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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

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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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留存份额不足

10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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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0 万 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连续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1.5%

T≥1 年 0.0%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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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15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150/(1+1.0%)=99,158.41 元

申购份额=99,158.41/1.2000=82,632.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15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2,632.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15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15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458.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 年,对应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680 = 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 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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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

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

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

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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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赎回价格以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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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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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某一类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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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指标、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我国资本市场

的运行状况等深入研究,判断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短期利率走势、债券市场预期风险

水平和相对收益率。结合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

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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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的整体规划,灵活调整股票资产的仓位。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1)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

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

票进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

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评估上

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

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指标分析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

吸引力。

(2)公司质量评估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

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上市

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备选投资标的。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相对价值判

断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公司债等特殊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

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

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

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匹配最佳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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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以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的目的。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而当

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

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

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

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本基金

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

下,主要配置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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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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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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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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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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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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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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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按照上

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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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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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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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年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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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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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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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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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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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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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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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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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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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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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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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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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

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100%,在开放期内,在投资管理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

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4、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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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

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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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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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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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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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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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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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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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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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若发生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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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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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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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方式可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等,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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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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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年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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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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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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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95%;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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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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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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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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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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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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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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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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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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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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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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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进行结算。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1.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1.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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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该名单如有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2.2.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2.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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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

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3.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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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2 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4.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4.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4.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4.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4.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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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4.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4.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5.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5.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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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

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5.1.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5.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5.2.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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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3 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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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5.3.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5.3.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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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3.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4 基金账册的建立

5.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5.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5.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

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5.5.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1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

5.5.4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5.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5.5.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登记机构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6.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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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6.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

文件。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7.2 基金财产的清算

7.2.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2.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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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2.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2.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2.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2.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8.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8.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

承担。

8.3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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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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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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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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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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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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