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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鑫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

来源:巨潮网 2017-10-25 13: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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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6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6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76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79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11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2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0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8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87

第二十八部分 附件: 《保证合同》 ....................................... 188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并放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权利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2、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在本合同中如无特

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43、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4、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在该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

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 3 年,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其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

4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

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47、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

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49、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5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

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2、保本额:指本基金向适合于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的金额;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3、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

额: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5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54、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担保: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担

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6、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5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

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58、折算日: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

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

6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利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3、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若存在)

而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处的保本周期开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亦即该保本周期开始前最

近的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8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巍,男,中国籍,理学硕士,12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

业证书,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起在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工作,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任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7 日

11

起任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 31 日起任广发主题领先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5 月 29 日任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起任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1 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30 日起任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2017 年 9 月 15 日起任广发新兴成长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

任爽,女,中国籍,经济学硕士,9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1 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广发鑫益混合和广发鑫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广发鑫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起任广发安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益

投资一部负责人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谢军先

生、温秀娟女士、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部研究负责人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3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在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 位,按一

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在 2016 年

《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59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

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

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

第 21 位,大幅上升 15 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在

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

15

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年度最佳股份制银

行”、“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

“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83 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16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17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

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20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5)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21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2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23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5)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6)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7)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24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8)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3)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4)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26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5)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6)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7)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27

公司网站:www.fcsc.cn

(28)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9)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0) 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1)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28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2)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3)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29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5)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7)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8)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9)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1)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3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2)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4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32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6)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7)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33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48)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9)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1)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34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3)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4)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35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5)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6)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6

(5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1)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2)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3)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64)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38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6)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7)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39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8)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9)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0)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40

(71)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2)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3)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4)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5)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6)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7)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78)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9)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0)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43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81)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2)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83)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44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4)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86)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7)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45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8)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9)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0)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6

(91)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2)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3)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4)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47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5)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6)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7)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48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99)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00)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49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01)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02)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3)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50

(104)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05)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10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7)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51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08)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09)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0)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52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11)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1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3)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53

网址:www.jnbank.cc

(114)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15)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6)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17)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54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8)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19)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20)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55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2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22)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23)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56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2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2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6)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7)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28)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9)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30)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58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31)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3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59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34)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35)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36)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60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37)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3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39)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61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40)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3、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62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6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逆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

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67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1 年 2%

68

1 年 ≤ T <2 年 1.0%

T ≥2 年 0%

其中,1 年指 365 天。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69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16=48725.3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725.3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零 5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13=111,300.00 元

赎回费用=111,300.00×1.0%=1,113 元

净赎回金额=111,300.00-1,113=110,187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零 5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187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0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71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72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7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4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每一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 3 年

76

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其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仍为 3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

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广

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77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人,

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78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 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4、法定代表人:马力

5、成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8、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

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5年9月15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的在保余额为【224.03】亿元人民币元,其中为【3】只保本基金提供的担保,实际基金担

保责任金额合计为【34.5】亿元人民币。

10、公司基本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40.398】

亿元人民币元,净资产【26.6】亿元人民币。

11、其他:除传统担保业务外,首创担保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

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

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

资本市场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

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

79

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一

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

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100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采用集

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

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小

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

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证券、

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

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

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

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

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

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

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

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80

三、担保人出具《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

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之

差额部分。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

四、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尚未

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

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

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

82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

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

七、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

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

担保责任。

83

九、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17%年费率

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7%×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十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

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3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84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 3年,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 个工

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

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3年后的对

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5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

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

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

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86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一)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接受赎回和转换出申请。

3、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到期操作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

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87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元;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

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

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

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

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

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

有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

88

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

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

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

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

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

89

设立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或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可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90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

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

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

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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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广发

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广发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9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国债期货、、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风险,以保

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93

1、保本策略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为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该策略的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

一定比例划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

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除固定收益

类资产外的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工具,以提升基金投资者

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固定收益类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合理

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假设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的保本额度为: Vtur ,当前时点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时间长

度为 T 期,期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连续时间收益率为 r ,则本基金组合的价值底线为:

V Vtur e rT ,假设当前时刻(t)基金资产净值为 Vt ,则基金资产的安全垫为 Vt V

再假设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为 mt ,则期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额度为:

S t mt Vt V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额度为: Bt Vt S t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盈利状况,再结合国债、

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流动性、波动性、证券市场走势、

本基金业绩表现,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CPPI 策略示例:假设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 15 亿元,计算基金价值底线的贴现率取三年

期定存的年化收益率(假设为 2.3264%);保守起见,假设风险乘数 M 等于 1,则初始投资于

债券的金额为 14 亿元,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1 亿元;即便是投资于股票的 1 亿元全部损失,

那么,所投资的 14 亿元国债在 3 年之后本息总额就变成了 15 亿元,从而实现了保本的目标。

在实际投资中股票资产不可能亏损 100%,因此可选取合适的风险乘数对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

进行适当放大,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适当的超额收益。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该层

94

次以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权益类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固定收

益类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权益类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

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权益类资产组

合。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风险乘数对于确定权益类资产和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

势、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

价值底线,动态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

现不断对风险乘数的设置进行调整,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获取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非含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

按照剩余存续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匹配的原则,采取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

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在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周期

限匹配的前提下,根据久期、凸性、信用级别、到期收益率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

价值更高的债券。具体的策略主要包括:

1) 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

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

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

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债券信用风险评定将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

95

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结合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

司)债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各类属债券(国债、央票、金融债、信用债)的流动

性状况、以及基金申购与赎回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中各类属债券的比例。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

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

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

上涨空间。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

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和公司基本面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和个

股精选的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限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

为主要原则,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

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96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

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

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

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大额存单、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7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8

(五)业绩比较基准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 3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选择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1)与本

基金的保本期期限相近。本基金的保本期为 3 年,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

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相

比较,可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2)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

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

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99

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

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首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

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100

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

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其次,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

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

结构进行评价。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101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

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

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102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

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3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104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中证全债

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以综合反映沪深证

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该指数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起发布。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易于广

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105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106

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0,934,536.23 6.70

其中:股票 120,934,536.23 6.70

2 固定收益投资 1,365,344,449.60 75.61

其中:债券 1,365,344,449.60 75.6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6 314,864,229.21 17.44

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4,632,184.33 0.26

8 合计 1,805,775,399.3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07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8,959,680.00 0.50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58,207,859.89 3.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7,806,600.00 0.4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450,680.00 0.4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094,618.19 0.45

J 金融业 21,023,106.15 1.17

K 房地产业 9,391,992.00 0.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0,934,536.23 6.7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10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59,200 12,858,912.00 0.71

2 000651 格力电器 267,700 11,021,209.00 0.61

3 002138 顺络电子 516,800 9,602,144.00 0.53

4 600741 华域汽车 392,100 9,504,504.00 0.53

5 600519 贵州茅台 20,100 9,484,185.00 0.53

6 001979 招商蛇口 439,700 9,391,992.00 0.52

7 600259 广晟有色 229,500 8,959,680.00 0.50

8 600362 江西铜业 515,600 8,693,016.00 0.48

9 000858 五 粮 液 148,000 8,237,680.00 0.46

10 601601 中国太保 241,045 8,164,194.15 0.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53,000.00 5.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853,000.00 5.5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3,775,449.60 0.77

8 同业存单 1,251,716,000.00 69.56

109

9 其他 - -

10 合计 1,365,344,449.60 75.8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例(%)

17 民生银行

1 111715190 3,000,000 296,730,000.00 16.49

CD190

17 宁波银行

2 111799954 3,000,000 296,670,000.00 16.49

CD112

17 浦发银行

3 111709255 3,000,000 293,490,000.00 16.31

CD255

17 招商银行

4 111707139 2,000,000 197,800,000.00 10.99

CD139

17 浙商银行

5 111713048 1,000,000 97,810,000.00 5.44

CD04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056.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74,084.65

5 应收申购款 7,042.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32,184.3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120001 16 以岭 EB 1,169,151.00 0.0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6.3.2

1-2016.1 1.00% 0.05% 2.18% 0.00% -1.18% 0.05%

2.31

2017.1.1

-2017.6. 2.38% 0.08% 1.38% 0.00% 1.00% 0.08%

3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3.40% 0.06% 3.57% 0.00% -0.17% 0.06%

至今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12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11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11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尚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的公开发行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115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16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117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18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20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2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若基金因转型管理

费率改变,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交费率变更提示函。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即保本

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及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

期(即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免

收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122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即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

工作日))及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期(即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免收托管费。由管理人书面向托管人出具过渡期免

收托管费的提示函。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23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2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约定了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2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过渡期的起止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

129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130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131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33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

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134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特有的风险包括:

(1)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因为权益类资产投资不当带来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影响基金

资产的增值;或风险乘数波动过大而使基金业绩波动较大;

(2)本基金的本金保障条款存在前提条件——持有到保本期结束,在此期间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基金合同承诺的保底金额,若在此期间赎回将不享受保底金额的保障。

(3)为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基金运作中可能会对部分无权益类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的

策略;若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可能因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带来损失。

(4)本基金过渡期内可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该

区间内无法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相应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入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35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3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3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39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40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41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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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43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44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广发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7)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145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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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4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149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150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15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每一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 3 年

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其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仍为 3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

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广

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152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 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4、法定代表人:马力

5、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8、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

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在保余额为【224.03】亿元人民币元,其中为【3】只保本基金提供的担保,实际基金

153

担保责任金额合计为【34.5】亿元人民币。

10、公司基本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40.398】

亿元人民币元,净资产【26.6】亿元人民币。

11、其他:除传统担保业务外,首创担保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

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

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

资本市场 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

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

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一

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

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采用

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

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小

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

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证券、

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

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

154

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

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

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

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

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

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人出具《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之

差额部分。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四)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

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155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

156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

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

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

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

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七)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

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157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

担担保责任。

(九)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7%年费

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7%×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158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5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160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国债期货、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

超过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161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

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大额存单、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62

的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6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164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于保本周期内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前,应就相

关托管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165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166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

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167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6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169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170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

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

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171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

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72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173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174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175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

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76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177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78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7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0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181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8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通过大有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7月27日起通过中信期货销售以下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兴

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183

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睿吉

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道琼斯美国石

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

告,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9日起通过中原银行销售以下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主题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16日起通过苏宁基金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

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

184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85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8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187

第二十八部分 附件: 《保证合同》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

188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邮编:510308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010-58528448 邮编: 100031

鉴于: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稳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

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

189

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为 3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 3 年,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

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

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190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

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

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

191

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

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

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

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

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192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担保人保证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资质要求,否则担保人须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担保人因不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资质要求而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损失过程的各项

费用。

3、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4、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5、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6、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

署书面保证合同。

7、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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