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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7-11-06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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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20日证

监许可【2017】18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通过把握债券

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

章节)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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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

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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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备案 ..........................................................................................................................34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36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风险揭示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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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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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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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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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40、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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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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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4、摆动定价: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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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4 个专业

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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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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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

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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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

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

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

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

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吴文明先生,曾就职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加入银华基金,曾

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担任“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担任“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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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兴华营业部总

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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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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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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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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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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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

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

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

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

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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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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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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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在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

排名第 33 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

名第 195 位;在 2016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59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

英国《银行家 》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行品

牌 500 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大幅上升 15 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

蝉联中国银行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并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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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中资银行奖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 ”、

“卓越创新银行奖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 ”、“最佳责任企业 ”等多项殊荣。

(二)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8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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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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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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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地址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

生利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办公地址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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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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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20日证监许可【2017】1861号准予募

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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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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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

整,并进行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

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

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

3、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

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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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18%

认购费 50 万元≤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

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认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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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率为0.60%,假设这4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

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0.60%)=397,614.31元

认购费用=400,000.00-397,614.31=2385.69元

认购份额=(397,614.31+90.00)/1.00=397,704.31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397,704.31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

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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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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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终止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化,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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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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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

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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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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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

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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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

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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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赎回费率

7 天≤Y<30 天 1.00%

Y≥30 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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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00/(1+0.60%)=596,421.47 元

申购费用=600,000.00-596,421.47=3,578.53 元

申购份额=596,421.47/1.0600=562,661.76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562,661.76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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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1.00%=114.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0=11,365.2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 2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65.20 元。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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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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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予以接受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不含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

限要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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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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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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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

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

取优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

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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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

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

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

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

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

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

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

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

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

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

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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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

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

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

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

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逆回购策略

在基金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审慎并尽可能充分的考虑逆回购资产的流动性,通过合理的

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来控制其流动性风险;同时通过审慎的选择交易对手,通过分散化

和交易对手的准入和额度管理(包括而不限于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

力调查以及杠杆水平尽职调查等方式)尽可能化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

规定。

(2)宏观经济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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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

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

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

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权威性。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能够综合反映债券市

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2、样本覆盖广泛,编制方法合理。该指数样本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债、地方

企业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中央企业债等债券。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

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3、指数公布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综上所述,中债综合指数(全价)可以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

险收益偏好。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全价)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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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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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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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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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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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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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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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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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

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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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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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

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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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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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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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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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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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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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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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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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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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70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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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9、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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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

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

或赎回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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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不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

表决直接终止。

4、定制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和

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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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

报。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

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于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

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

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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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

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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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

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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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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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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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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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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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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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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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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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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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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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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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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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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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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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

的规定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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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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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

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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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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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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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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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鉴于同业存单发行银行外部评级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取得等客观原因,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更新。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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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

交易方式及其结算方式等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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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

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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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100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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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

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

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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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

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6、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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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纷

纷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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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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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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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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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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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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