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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观点:中国版CDR出炉利好新经济板块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3-31 1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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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3月3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了试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对此,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在追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当下,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企业将迎来发展契机。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这次意见出台的背景是,我国经济通过改革转型,新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占比逐年提高,但新经济企业在A股中占比较少。目前在A股资本市场上,仍然是以金融、地产、石油、石化、周期、消费等传统行业为主。

杨德龙表示,从大的方向来看,新经济板块将来肯定会成为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而一些独角兽企业回国内上市,势必会改变A股现有的市值结构,新经济板块的占比会大大提升。他预计,以后A股接近四分之一的市值,或都是一些科技股为代表的新经济板块。

杨德龙提醒,这些“独角兽”回归之后,可能会形成比较强的“吸金效应”,大量的资金向优势的龙头企业集中。他同时指出,投资新经济的公司和传统行业的方法是有所不同的,第一,要选择绝对的龙头,因为新兴行业往往存在“赢者通吃”的情况。第二,要用公司的成长性判断公司价值。可能一些代表新经济的公司,现有业务还无法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未来的业绩会大概率释放出来。估值方法上,也不能局限于用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的方法,还要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方式。

多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大力发展创新型企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之一,优质的中小创公司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新经济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科技龙头公司有望逐步释放出业绩,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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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谈CDR上市新政五大看点:须让境内外投资者权益相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这为我国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那么这份文件里都有哪些干货值得关注?

看点一:七大新经济领域位列试点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七大新经济领域成为试点重点行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七大领域中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有望入选试点企业。

意见还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指标门槛。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看点二:创新企业登陆A股路径丰富

如何让那些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优质创新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归路径。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此外,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看点三:成立专门委员会认定试点企业

如何选取试点企业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

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多个因素进行评判。

对于纳入试点的企业,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看点四:尚未盈利的试点创新企业也能上市

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企业发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规模的研发和市场投入,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很多出于亏损状态,并不符合有关盈利的发行上市条件要求。

“而这次改革,就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看点五:必须让境内外投资者权益相当

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发行存托凭证(CDR)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此外,意见规定,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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