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有关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在中国内地进行分红的补充提示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有关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在中国内地进行分红的补充提示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年度分红
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 2020 年度第[ 6 ]次分红
本次分红的基金份
额类别
BM2 人民币
份额
BM2 港元份

BM2 美元份

BM3O 人民
币份额
BM3O 澳元
份额
本次分红的基金
份额类别的交易
代码
968083 968086 968080 968084 968087
本次分红的基金
份额类别每份额
的分红金额(单
位:元/份基金
份额)
人民币:
0.0415
港元:
0.0431
美元:
0.0431
人民币:
0.0691
澳元:
0.0419
注 : 有 关 本 次 分 红 的 全 部 信 息 投 资 人 可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hsbcjt.cn/)登载的基金分红文件。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中国内地权益登
记日 2020 年 10 月 30 日
中国内地除息日 2020 年 10 月 30 日
中国内地现金红
利发放日
BM2 人民币
份额
2020 年 11
月 13 日
BM2 港元份

2020 年 11
月 13 日
BM2 美元份

2020 年 11
月 13 日
BM3O 人民
币份额
2020 年 11
月 13 日
BM3O 澳元
份额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次分红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全体份额持有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 [2015]
125 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
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
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
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
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
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 [2015] 125 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地代理人就本次分红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额应为内地个
人投资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约为人民币 0.0083 元
(交易代码 [968083]) 、 港 币 0.0086 元 ( 交 易 代 码
[968086])、美元 0.0086 元(交易代码 [968080])、人民币
0.0138 元(交易代码[968084])和澳元 0.0084 元(交易代码
[968087])。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将所有内地个人投
资者分红红利总金额统一扣税后再进行税后红利的明细分摊
处理,因此依照前述每份基金份额类别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的金额而计算所得的投资人所持份额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
金额与投资人实际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可能存在尾
差。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3.1 中国内地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中国内
地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 此次分红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3 咨询办法:
(1)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86) 021-
20376888。
(3)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sbcjt.cn/
风险提示:
1. 本文件所载的任何与基金分红有关的金额内容均来自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
能保证或负责相关金额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
就此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注意。
3.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
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
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
4. 本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
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并未对本基金的风
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受香港证监会监管,为本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资格,为本香港
互认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
5.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
资产品或服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