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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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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1 月 2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简称 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
基金主代码 8500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海通
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海通海
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01-27
赎回起始日 2021-01-27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01-27
下属分级基金的简称 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 A 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代码 850003 85500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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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
划”)合同生效时新设 A 类份额/C 类份额未开始销售,自 2021 年 1 月 27 日(含)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C 类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每份 A 类份额/C 类份额均设
定六个月的锁定持有期,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
有期首日起(含)才能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A 类份额/C 类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规则详见《资产管理合同》。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管理人办理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C 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份额/C 类份额均设置六个月的锁定持有期。对
于每份 A 类份额/C 类份额,锁定持有期指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C 类份额而言,下同)、A 类份额/C 类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A 类份额/C 类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
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含,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日、A 类份额/C 类份额申购申请日或 A 类份额/C 类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六个
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含)之间的期间,若该月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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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集合计划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的 50%(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集
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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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
1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申购费用主
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类费用。
(2)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年
费率为0.3%的销售服务费。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销售费率。
3.2.2 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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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集
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
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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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份额/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份额
持有人赎回A类份额/ C类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销售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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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
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
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
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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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
遇非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
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
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
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在此办
理A类份额和C类份额相关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公司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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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
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规定网站
上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海通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
自2021年1月14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自2021年1月27日起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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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
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仔细阅读《海通
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海升六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
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
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www.htsamc.com)或拨打管理人的
客服热线95553。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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