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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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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0 年 11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简称  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
基金主代码  8720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发资管
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
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A
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
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870009  87201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 1 年。锁
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
理赎回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包括持有广发金管家法宝量化多策
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的份额以及集合合同生效后的申
购份额)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
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开放日或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
回业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开放
日。因不可抗力或本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无法在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的下一个开放日按时开放办理该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
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开放
日。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生效,对集合合同生效日登记
在册的份额,首个赎回起始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日常申购业务
2.1 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
现接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2.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
划财产; C 类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 万 1%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0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份额。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集合计划账户内剩余的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
机构可对该剩余的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设置 1 年锁定期限, 1 年后方可赎回。红利再投资取得的份额,
其锁定持有期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4.日常转换业务
4.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
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
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
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
遇非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
款日期视为本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 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
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计划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按照本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 日)的集合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
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6.2 场内销售机构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集合计划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
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
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
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 020)
95575,公司网站: www.gfa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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