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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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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4月6日
    
    送出日期:2021年4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恒生医疗保健(QDII-ETF)基金代码 513060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不适用 境外托管人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3-18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03-29
    
    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1-03-18
    
    基金经理 万琼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3-01
    
    场内简称 恒生医疗
    
    扩位简称 恒生医疗ETF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其他概况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四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
    
    投资范围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未来如果证券投资
    
    基金成为互联互通机制标的,则本基金可直接参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1、组合复制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2、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4、融资及转融通
    
    主要投资策略 证券出借;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6、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7、存托凭证
    
    投资策略。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后)。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此外,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
    
    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费为准。
    
    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赎回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0.50%
    
    托管费 固定比例0.15%
    
    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基金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
    
    实际发生的费用(含out-of-pocket fee);《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
    
    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
    
    其他费用 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基
    
    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
    
    的费用;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
    
    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
    
    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期货、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成本、费用以及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股、增发、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变更编制方法、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而产生的跟踪偏离风险。
    
    5、ETF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时,如果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人,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场内份额赎回失败的情形。
    
    10、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ETF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香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香港地区投资受到香港地区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1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
    
    1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8、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投资中可能会出现各类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汇率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19、投资风险
    
    包括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投资风险、新股申购投资风险、股票期权风险、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
    
    20、自动清算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21、其他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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