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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锋混合: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之星 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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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本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全球化发展为视角,发掘具有领先优势和投
资价值的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
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T 日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
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的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的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
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的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金托管人;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核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的服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全球化发展为视角,发掘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获
得稳定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
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和控制市场风险的情况下,取得稳定的、优于业绩基准
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
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债券的比
例为 0-35%,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   投资理念
  专业的投资分析与投资管理是分散和驾驭风险的手段,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
是安全运营取得稳定收益的保障。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大量潜在的投资机会。基金管理人将借
助专业的研究支持,深入挖掘各投资品种的潜在价值,在承担和控制市场风险的
同时使本基金获得较业绩基准更高的投资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在资产类别配置层面,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
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动态调整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注重
有中国比较优势和有国际化发展基础的优势行业的研究和投资;在个股选择层
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持续性的定量分析,挖掘具有中
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获取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投资理念体现对核心
价值和中长期投资价值的分析,
  股票与债券间的比例配置问题事实上是股票投资的时机选择问题。针对股
票投资的时机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及其对
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并在对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
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决定基金的股票仓位比例,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
产的配置比例。
  价值化投资理念是建立在股票估值基础上的股票投资策略。上市公司的价
值理论上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即:资产的价值、盈利能力、盈利的增长能力。而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价值更多地是由它的持续盈利能力所决定的。
  结合投资价值分析的模型和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诺安基金公司开发
了包括关键因素选股和核心竞争力分析在内的持续性盈利分析的模型,通过对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净利润、销售管理费用、应收账款、库存周转、坏账计提、
累计订单和资本研发支出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如:通货
膨胀、政府调控等,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进行分析,并进而对上市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判断归类,从中筛选和构建有核心投资价值的股票库。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国正处于一个快速上升的经济周
期,一些具有中国比较优势和全球化发展基础的企业将有望在今后几年中脱颖而
出,成长为跨国经营的国际化公司,并进而继续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一支重
要力量。这是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多年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的可预见的必然结
果,也是世界上诸多的国家和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实践所验证了的。纵然我国股票
市场将有一个从初步发展走向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期间具有领先优势的企业的国
际化发展却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将是中国经济实力上升的重要标志。这
些企业投资价值的不断显现,将最终使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与我国经济持续
快速发展的现实紧密地联系到一起,并必将为投资者带来超额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在以上两层投资价值分析的基础上,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全
球化发展为视角,发掘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争取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
本投资收益。基金将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发掘有潜质的国际化发展的领先企业:1)
国际化投资和跨国经营分析;2)通过国际贸易、并购与投资获得全球资源和市
场优势;3)在与国际企业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实际上现在我国的一些企业已
经凭借独特的领先优势开始或者具备了跨国经营的能力,它们遍布于能源、纺织、
传统工业和制造业、通信、家电、电子元器件、机械和汽车零部件等广泛的行业
中。
  对于符合投资标准的股票,基金将做进一步的估值分析。PEG 是基金估值
分析的重要指标,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基金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例如,有线
电视网络行业基金管理人会使用 EV/EBITDA 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PEG 中
的 P/E 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 G 根据未来 3 年的预
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 越低越好。同时基金还要对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行
业竞争结构在内的行业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分析的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
而是会融入到对 PEG 的估计中。在股票价值分析选股过程中,会对行业的整体
库存情况、应收账款变化以及产品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经过以上三层的筛选,基金将从目前的上市公司中筛选出 10%的优质领先
企业,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
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
后,最终形成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股票组合构建流程如下:
       基金组合                 深入调研
                            基金经理时机选择
               构造投资组合
       核心股票库
                            PEG,P/E,P/B,DCF,
                            EV/EBITDA,行业特质分析
               股票估值分析
       领先股票库
                            国际化投资和跨国经营,
               中国领先企业分析     获得全球资源和市场优
                            势,竞争比较优势
       备选股票库
               价值分析选股       关键因素,核心竞争力分
                            析
       全体股票群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
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估值策略,并配合可能出现的其他投
资机会。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资的前提;
   资决策的基础;
(二)投资决策程序
  构的研究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
  等决策支持。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经理、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的股票或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7、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者的利益。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基金合同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
合同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基金合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基金合同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时,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时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免责: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合同、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
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时,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时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
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债券的比
例为 0-35%,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7)、
         (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二〇〇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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