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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茂债券: 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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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5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正式
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
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05 月 15 日,其中涉及侧袋机制修改的内容截止日为
止日为 2021 年 0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操作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价值总和
过程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
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 年 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及第四届管理委员
会主任。自 2021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
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财务官。自 2016 年 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现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 年 10 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 年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 2015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自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
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
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杜培俊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民生银行石材产业金融事业部、
市场业务部客户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2018 年 03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级信用研究员。现任职于固定收益研究部,
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2021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茂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诚债券基
金经理,2021 年 03 月担任鹏华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
理,2021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3 月担任鹏华尊信 3 个月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
经理,杜培俊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鹏华优质回报两年定开混合、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鹏华价值共赢两年持有期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成长价值混合、鹏华产业精选、鹏华匠心精选混合、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混合、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
选混合、鹏华汇智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
华养老 2035 混合(FOF)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
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
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
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
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
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
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
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0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05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
设有 34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
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
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
超 7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 年,本行在英国
《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
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
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
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助理;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
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年 6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
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
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
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1 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202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0.97 万亿
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
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
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
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1)银行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王德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肖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份,利息结转份额 93,887.85 份,合计 500,484,970.89 份,募集户数为 34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8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Y≥1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1%=10.68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10.68=10,669.3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资金流动性
和收益率水平,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同时辅之以信用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
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
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
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
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
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久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
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
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目标久期”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
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
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
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
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
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
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
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
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
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
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
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04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1 年 03 月 31 日止。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183,406,500.00          94.75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注:无。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419,000.00          7.55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MTN001
                             MTN001
                             MTN001
                 MTN006
注:无。
注:无。
注:无。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
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
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家开发银行
     一、处罚事由
项:
     (1)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
     (2)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
     (3)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4)设置不合理存款考核要求,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5)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6)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
     (7)违规进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
  (8)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
  (9)扶贫贷款存贷挂钩;
  (10)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
  (11)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监管要求;
  (12)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业借款业务管理;
  (13)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管理;
  (14)风险隔离不到位,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
  (15)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
  (16)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
  (17)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18)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
  (19)收取财务顾问费质价不符;
  (20)利用银团贷款承诺费浮利分费;
  (21)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
  (22)未如实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台账
  (23)案件信息迟报、瞒报;
  (24)对以往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
  二、处罚机构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银保
监会决定对国开行处以 4880 万元罚款。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
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
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1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准差 2   收益率 3
同生效日)至 -0.66%        0.12%    0.03%    0.15%   -0.69%   -0.03%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0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1 15.85%    0.06%     17.36%   0.12%   -1.51%   -0.06%
年 03 月 31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性。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错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
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
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
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利率
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
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等。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
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于 5000 万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终止基金合同;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含 10%);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一)通过;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
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资金流动性
和收益率水平,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于 5000 万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二级资本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
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
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选择存款银
行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
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
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即鹏
华 A 加钱包 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5 月 18 日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5 月 18 日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5 月 18 日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        《证券时报》        2020 年 5 月 18 日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蒙商银行        《证券时报》、《中国证   2020 年 5 月 23 日
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日 报》
摘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   《证券时报》        2020 年 7 月 17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7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7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7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   《证券时报》        2020 年 7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7 月 22 日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7 月 22 日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7 月 22 日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       《证券时报》        2020 年 7 月 22 日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8 月 3 日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8 月 3 日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8 月 3 日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券时报》        2020 年 8 月 3 日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中期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   2020 年 8 月 31 日
报告提示性公告                     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9 月 18 日
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9 月 18 日
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9 月 18 日
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       《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18 日
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9 月 22 日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9 月 22 日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9 月 22 日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       《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22 日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9 月 29 日
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9 月 29 日
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9 月 29 日
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         《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29 日
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   《证券时报》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         《证券时报》        2020 年 11 月 7 日
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证券时报》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华羿恒信基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华羿恒信基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华羿恒信基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华羿恒信基         《证券时报》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         《证券时报》、《中国证   2020 年 12 月 29 日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上 海 证 券 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 券 日 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券时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证 券 日 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 券 日 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证券时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券时报》    2021 年 1 月 4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4   《证券时报》    2021 年 1 月 18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4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4   《证券时报》    2021 年 1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4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22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4   《证 券 日 报》    2021 年 1 月 22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21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21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2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中基金资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3 月 9 日
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转换旗下
公募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中基金资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3 月 9 日
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转换旗下
公募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中基金资       《证 券 日 报》        2021 年 3 月 9 日
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转换旗下
公募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中基金资       《证券时报》        2021 年 3 月 9 日
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转换旗下
公募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相关业务费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3 月 22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相关业务费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3 月 22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相关业务费       《证券时报》、《证券日   2021 年 3 月 22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
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21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3 月 30 日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3 月 30 日
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   2021 年 3 月 30 日
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 券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       《证券时报》、《上海证   2021 年 3 月 30 日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       券报》、《证 券 日 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4 月 1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4 月 1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 券 日 报》        2021 年 4 月 1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证券时报》        2021 年 4 月 1 日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4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       《证券时报》、《中国证   2021 年 4 月 19 日
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券报》、《上海证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 券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 《证券时报》、《中国证                    2021 年 4 月 19 日
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的公告               报》、《证 券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 1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4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 1 《中 国 证 券 报》                   2021 年 4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 1 《证 券 日 报》                    2021 年 4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 1 《证券时报》                    2021 年 4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珠 《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5 月 14 日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珠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                    2021 年 5 月 14 日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日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珠 《证券时报》                         2021 年 5 月 14 日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0 年 05 月 16 日至 2021 年 05 月 15 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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