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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美丽中国混合A,富国美丽中国混合C: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一年第二号)

证券之星 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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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0二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82 号)。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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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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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美
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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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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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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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三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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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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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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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1 年 04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8%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8%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8%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一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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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
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
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
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
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
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
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
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
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
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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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
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
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
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
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
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
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
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
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
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
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
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
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
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
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
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
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545 人,其中 74%以上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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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
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
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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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
代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
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
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
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
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
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
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产品总监兼资深产品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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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张啸伟,硕士,自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湘财证券任基础化工研究员;
自 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招商证券任化工研究员;自 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自 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富国天合稳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6 月起任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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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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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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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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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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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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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88 只,QDII 基金 4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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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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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刘连舸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周慕冰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李庆萍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董文标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李国华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人代表:黄志伟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10 号
  法人代表:江建法
  联系人员:沈斯诺
  客服电话:95343
  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
  (1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1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18)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 A 座)
  法人代表:陈孝周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陆贇
   客服电话: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ncbchina.cn
   (19)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人代表:廖宜建
   联系人员:周海平
   客服电话:400-820-8828,+86 (0)21 38888828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2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2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
   法人代表:冷飞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2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2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2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员:韩爱彬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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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3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人代表:于海锋
联系人员: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站:www.puyifund.com
(3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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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https://www.igesafe.com/
(4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周斌
联系人员:马鹏程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wm.com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4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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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
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张琪
  联系人员: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4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4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46)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 1106 室
  法人代表:彭维熙
  联系人员:彭维熙
  客服电话:400-099-3333
  公司网站:www.jhjz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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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鲍东华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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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5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5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5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5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法人代表:赖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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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5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5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5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5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人代表:李赛
联系人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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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站:www.hongtaiwealth.com
   (5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法人代表:王广学
   联系人员: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http://www.cfc108.com
   (60)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法人代表:吴红松
   联系人员:俞永捷
   客服电话:86-21-38917000
   公司网站:www.htfutures.com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2)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6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6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陈共炎
联系人员: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7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李新华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7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黄炎勋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廖庆轩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人代表:罗钦城
    联系人员: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7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7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俞仕新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zxzqsd.com.cn
(7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员: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7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8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8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周军
   联系人员: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8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峰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9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9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员:郑琢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9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9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9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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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
   (9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9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人代表:陈宏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9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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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9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9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0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周姝豆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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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27

    法人代表:宋卫东
    联系人员:龙莹
    客服电话:9560110
    公司网站:www.huajinsc.cn
    (10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0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0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0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负责人:韩炯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582 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 803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25,266,602.3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 26,624.87 份,两项合计共 225,293,227.2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2016 年 5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并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招募说明书(更新)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
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2)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的投资者,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 元
   申购份额=1,997,602.88/1.040=1,920,772.00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 41,6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时间为 0.5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
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1)美丽中国主题的界定
  “美丽中国”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作为执政理念提出,报告指出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
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
永续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上,
              “美丽中国”又被纳入“十三五”规划,首次被
纳入五年计划。因此,受相关政策利好的行业及公司将成为良好的投资标的。
  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紧密相连,建设美丽中国,核心就是要按照生态文明要
求,通过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五位一体的建设,实现人民对“美好生
活”的追求,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根据十八大报告,美丽中国的内涵主要
包括美丽家园、美好生活以及永续发展三个方面:
势,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长期政
策,建设美丽家园(地绿、天蓝、水净)。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展是涉及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概念,以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
环境为基础,以经济的永续发展为前提,并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
  根据美丽中国的概念和内涵,本基金管理人从美丽家园、美好生活以及永续
发展三个维度来界定美丽中国主题的投资范围:
设、生态修复、园林绿化、园林装饰、污染防治、资源节约、资源管理等为主营
业务,提供相关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
发展等的环保行业或企业,所属行业包括公用事业、建筑装饰、建筑材料。
全等与保障居民美好生活、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相关的基础行业与企业,主要消费
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交通运输
等,可选消费包括电子、医药生物、房地产、商业贸易、休闲服务、计算机、传
媒、通信、银行、非银行金融、汽车等,国防安全所属行业包括国防军工。
服务、新模式等能够推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相关行业和企业,所属行业包括电
气设备、化工、机械设备等。
  未来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美丽中国
主题股票的识别及认定。本基金将根据以上几方面指标制定并适时调整股票配置
策略。
  (2)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美丽中国主题相关各行业的特征,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行业
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
投资价值。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采取定性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运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资源优势、产品优势、政策
优势等;
  ②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
及成熟程度,是否具有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③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
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
等。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包括:
  ①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②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
益/利润总额等;
  ③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
和总市值等。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1)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
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
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
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
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3)、
           (20)、
               (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债综合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4,459,251,941.56                    81.90
       其中:债券               180,137,000.00                    3.3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82,827,154.75               51.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601,582.00                 0.2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522.5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518,436.91                 0.40
H    住宿和餐饮业                                    2,386.5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9,822,131.01                 4.43
J    金融业                                 883,690,848.90                16.32
K    房地产业                                381,008,962.77                 7.0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4,752,849.80                 2.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66.4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59,251,941.56               82.35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137,000.00                  3.3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工商银行”的发行主体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
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对公司做出罚款合计 270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7
号);由于存在:未按规定将案件风险事件确认为案件并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关键岗位未进行实质性轮岗;法人账户日间透支业务存在资金用途管理的风险漏
洞等 23 项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
公司做出罚款 5470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71 号)。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宁波银行”的发行主体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授信业务未履行关系人回避制度、
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宁波银保监局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对公司做
出罚款 30 万元,并责令公司对贷后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
政处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48 号);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相
关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及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的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予以警告、暂
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 2 个月,暂停业务期间,宁波银行不得担任债务融资
工具簿记管理人的自律处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 年第 18 次自律处
分会议审议决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8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美丽中国混合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富国美丽中国混合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美丽中国混合 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起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美丽中国混合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及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三、 基金费用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
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金融衍生品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等。因此,股市、债市
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引起的风险。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
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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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
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
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
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
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
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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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说明书(更新)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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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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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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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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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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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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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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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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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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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3)、
           (20)
              、(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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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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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财产。
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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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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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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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10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11 日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21
     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22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关于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证券时报               2020 年 10 月 12
     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10 月 13
     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盈信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12 月 21
     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 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 2021 年 1 月 26
     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1 年 3 月 5 日
     最低定投金额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由中国银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1 年 3 月 6 日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部分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1 年 3 月 24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1 年 4 月 20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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