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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债A,富国可转债C: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一年第二号)

证券之星 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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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0】1452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更新基金的转换相关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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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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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作出的修订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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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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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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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
称“A 类份额”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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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规定媒介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要》及其更新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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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1 年 04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8%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8%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8%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一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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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
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
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
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
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
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
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
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
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
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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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
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
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
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
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
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
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
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
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
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
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
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
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
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
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
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
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545 人,其中 74%以上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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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
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
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招募说明书(更新)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
代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
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
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
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
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
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
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产品总监兼资深产品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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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明凯,硕士,自 2009 年 06 月至 2013 年 06 月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信用
研究员;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资深信用
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02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起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富国中债 1-5 年
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起任富国颐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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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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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的股票或者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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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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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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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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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
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
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06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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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周慕冰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刘连舸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李庆萍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陶以平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唐双宁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董文标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李国华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闫冰竹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吴建
联系人员:郑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邢增福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0577-96699 其它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2)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王建甫
联系人员:李亚洁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崔磊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员:何茂才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刘斌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2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9)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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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王莉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3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3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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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3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3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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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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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4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路瑶
    联系人员:侯英建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4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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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4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4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5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5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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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https://www.igesafe.com/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周斌
  联系人员:马鹏程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wm.com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5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5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
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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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56)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李振
联系人员:魏尧
客服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站:www.kstreasure.com
(5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5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5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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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6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6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6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鲍东华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6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6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6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7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7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7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73)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7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7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陈共炎
联系人员: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8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8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李新华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8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黄炎勋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廖庆轩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8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8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8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9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9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zxzqsd.com.cn
(9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9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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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9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9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9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姚志勇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9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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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0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01)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0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菅明军
联系人员:程月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0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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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0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钱俊文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0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0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0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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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0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峰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0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1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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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1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1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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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
   (11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钱于军
   联系人员: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11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1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人代表:陈宏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2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2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2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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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人代表:赵玺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12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周姝豆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12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2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2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2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0】1452 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4,344 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4,264,389,677.99 元,折合基金份额 4,264,389,677.99 份;
募 集 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 生的利息共计 757,252.10 人民币元, 折合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有资金认购富国可转换债券基金。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五、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
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投资人可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
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请;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
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或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时交纳申购费
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 A 类份
额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前端申购对通过
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以外的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的
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A 类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C 类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
四舍五入。
   (1)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是 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是 1.0%,申购时的 A 类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0,048.84 元。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 6: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20%,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20%=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25.00=12,475.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75.00 元。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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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基金资产净值。
困难。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情形时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
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与
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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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0.01 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5)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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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与拟转换基金、且已开通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机构,具
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换费率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5)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热
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6)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将“自上而下”宏
观分析与“自下而上”个券选配有效结合,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
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回购等;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存托
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但二级市场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仅限于传统可转债对应
的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强调自下而上,突出研究为本,讲求风险控制。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一方面通过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强调收
益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内含股票期权),分享
                            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
  (1)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
风险收益特征,进而在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
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自上而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
源、市场流动性、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含传统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普通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证券化产品三个子市场,其中可转债根据其市场转换溢价率及其价格相对标的
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将进一步划分为偏股型、平衡型和偏债型进行优化配置。
  (3)自下而上的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挑选个券和个股。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债
券的估值水平、剩余期限、正股基本面、信用风险程度等作为个券是否能够纳入
投资组合的主要考量指标;同时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进一步考虑正股基本面
与可转债估值水平的配比、普通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等因素;并且根
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行业地位领先、成长前景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优质
品种。
  ①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I.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
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招募说明书(更新)
  (i)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债即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
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所不具
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
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
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该等于作为普通公
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采用定性分析(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市场开拓、创新能力
    等)与定量分析(P/B、P/E、PEG、DCF、DDM、NAV 等)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同时考虑证券市场的环境,并在对应可
    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动。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容易过度悲观,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可能被市场低估,表现为可转债的债券溢价率很低。本基金将在信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买入债券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并坚持长期持有,以
    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
    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修正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
    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有时甚至能
    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
    人的权利,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回售价格是判断可转债安全边际的
    重要因素之一;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利,如
    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各项
    条款博弈给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当可转债的
    转换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利价
    差;反之,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当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可转债未来的转换溢价率有比较明确的趋势判断时,该种套利策略同样
    适用。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
    对比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以增强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
    征和属性,可转债的走势随市场环境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正相关或相对
    独立的规律,它在大概率上适用于所有可转债,仅在少数情况下受可转
    债的个性影响而不适用。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各个阶段的特征,并
    结合个券的具体情况,适时运用分阶段投资策略。
  (ii)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即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一种附
认股权证的公司债,上市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分离交易可转债是
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传统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上市后债券与期权
将各自单独交易。尽管如此,分离交易后的纯债和认股权证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
传统可转债的部分特征,甚至分离后的纯债和标的股票组合在一起也可以构造出
类可转债品种,因为实践证明,不论是认股权证还是标的股票,与传统可转债内
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以采取与传统可转债类似的投资策略。此外,也可以通过
调整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来组合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
转债产品,从而应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本基金将对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
间的最佳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II.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
态跟踪,在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
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i)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ii)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iii)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iv)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v)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此外,对于内嵌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
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III.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
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
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② 股票投资策略
  I.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的品种仅限于与可转债相关的股票,包括
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自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通过可转债发行议案之日起,该股票可进入本基金股
票库;自可转债摘牌日或上市公司公告取消可转债议案之日起,本基金必须在
  本基金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与可转债的研究和投资紧密相联,重点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行业地位领先、成长前景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股票品种,以及有利于可转债
套利、纯债和标的股票构造类可转债组合等投资策略的执行的股票品种。
  此外,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标的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及存续的各个阶段呈现出的
不同特征,积极参与标的股票在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借鉴国外的投资
管理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采用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i)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
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ii)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iii)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II.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掘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
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申
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流通之日起 6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③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④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与纯债组合构造类可转债产品,其次
是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向集中交易职能部门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职能部门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
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
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I.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II.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III.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IV.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 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 8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
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377,773,214.74                        9.75
       其中:债券             3,318,164,442.44                       85.6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2,379,039.50                  2.18
C     制造业                       194,152,678.24                  5.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6,304,000.00                2.6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937,497.00                0.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7,773,214.74               11.38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492,000.00                  0.29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可转换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富国可转换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可转换债券 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起至 2011 年 6 月 7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可转换债券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双方
约定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
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
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招募说明书(更新)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产价值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本基金主要利
用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将“自上而下”宏观分析与“自下而
上”个券选配有效结合,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
成本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 投资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招募说明书(更新)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
而言更为复杂,忽视这些条款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
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
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c.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d.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依法提起诉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规则;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运用基金财产;
准的其他费用;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基金融资、融券;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分配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法律行为;
变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割事宜;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赎回款项;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配;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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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A、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B、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公布计票结果。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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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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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回购等;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存托
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但二级市场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仅限于传统可转债对应
的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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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3)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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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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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
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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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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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
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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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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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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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该等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D、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F、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
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进行基金清算。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 27 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关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6 月 22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可转换债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6 月 24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7 月 8 日
     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中 国 证 券 报              2020 年 7 月 10
     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9 月 21
     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盈信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12 月 21
     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由中国农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12 月 26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部分基金投资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1 年 3 月 5 日
     最低定投金额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2021 年 5 月 20
     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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