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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港深精选A,浙商沪港深精选C: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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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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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6《关于准予浙商沪港深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42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的产品。本基金将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
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
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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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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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06 月 02 日,其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
信息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1 年 1 季度报告,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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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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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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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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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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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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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等媒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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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
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
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
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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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
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托
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
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
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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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
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
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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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贾腾先生,1988年生,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2015年8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部部
总经理助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
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炜先生,1976年生,伦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2021年2月加入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1982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2015年4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
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担任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科技创
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
智多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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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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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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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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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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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
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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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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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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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
总资产 83,614.48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79%。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9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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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资》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贝奖”                               “中国最佳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托管银行奖”;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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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 年 7 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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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72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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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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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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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网址:www.cmbchina.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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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 www.noa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 www.5ifund.com
  (1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66-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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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回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1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 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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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叶雪飞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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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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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jinrong.suning.com
   (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hg/contact
   (2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jr.jd.com
   (2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2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联系方式: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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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网址: www.yibaijin.com
  (2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联系方式:400-0808-8208
  网站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2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联系方式:755-8946-0500
  网站网址: www.ifastps.com.cn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3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联系方式:400-819-9868
  网站网址:www.tdyhfund.com
  (3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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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联系方式:025-66046166
  网站网址:www.huilinbd.com
  (3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联系方式:4008-909-998
  网站网址: www.jnlc.com/
  (3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3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3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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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电话:95505-4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com
  (3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网址:www.cmbchina.com
  (3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
  电话:(010)63631519
  传真:(010)66573255
  (39)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http://www.ajzq.com
  (4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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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转 1 转 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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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42 号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止,募集期有效认
购份额及利息结转份额合计共 258,608,800.95 份,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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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
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
金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申购费率       100 万≤M<300 万            1.00%             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表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 日         1.50%          100%
A 类份额赎回费用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T≥360 日        0%          -
             表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比例
 C 类份额        T<7 日                1.50%          100%
 赎回费用
              T≥30 日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期大于 30 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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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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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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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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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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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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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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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握 A 股与港股市场互联互通的投资机会,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
挖掘长期业绩优秀、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智能投研平台,对宏观经济、政策面、资
金面、市场情绪等因素综合分析,对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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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收益特征进行前瞻性研究,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相对表现的预判,在严控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并适时调整基金资产中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动态
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遵循“行业景气度向上”的基本原则,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重
点配置港股上市公司。具体包括:
  (1)行业景气度跟踪
  本基金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智能投研平台对各个行业的现状及
边际变化进行跟踪,综合考虑大数据行业因子、行业财务因子和行业估值因子三
个指标,采用量化模型计算行业景气度。三个指标分别是:
市场类等大数据;
益率等指标;
企业价值之比等。
  其次,根据上述计算的行业景气度进行排名,选取景气度正向变化幅度居前
  (2)优质上市公司
  主要关注公司产品的议价能力、技术优势、创新能力、管理优势以及资源垄
断优势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主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透明、公司发展战略
是否合理有效、公司高管诚信记录、大股东是否有侵占小股东利益记录等。
  主要关注历史分红比例率、现金流量表健康程度,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
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质量。
  本基金将根据上述标准进行深入调研和研究,并考虑公司估值水平及长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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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潜力,挖掘出中长期具备超额收益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
变化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动进
行期限结构的调整。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
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
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
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
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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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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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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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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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75%+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5%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
生效。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的产品。本基金将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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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193,580,534.00       85.4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8,786,003.04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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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44,831,490.00         3.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3,617,493.04        7.4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基础材料          99,392,000.00             7.16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418,385,240.59             30.14
        C 消费者常用品         11,269,440.00             0.81
          D 能源           42,113,100.00             3.03
          E 金融           27,315,180.00             1.97
         F 医疗保健         102,351,100.00             7.37
          G 工业                 -                     -
         H 信息技术         158,327,090.37             11.40
         I 电信服务         178,602,490.00             12.86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52,207,400.00             3.76
           合计           1,089,963,040.96           78.5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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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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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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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浙商沪港深混合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2019.9.30
-2019.12.31
              -11.02%   2.37%    -12.24%    1.57%    1.22%      0.80%
-2020.3.31
-2020.6.30
-2020.9.30
-2020.12.31
-2021.3.31
                                浙商沪港深混合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9.9.30
-2019.12.31
              -11.12%   2.37%    -12.24%    1.57%   1.12%      0.80%
-2020.3.31
-2020.6.30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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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2021.3.3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指数收益率×75%+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5%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浙商沪港深混合 A
                                 浙商沪港深混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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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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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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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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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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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认利息收入。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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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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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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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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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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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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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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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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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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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用、基金托管费用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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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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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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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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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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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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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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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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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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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
政治环境、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
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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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十、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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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
为主,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
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
金与证券的转化。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基金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该比例
以上的赎回申请其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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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
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
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
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全规避股票市场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
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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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对其价值的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相应的估值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明显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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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
限制因素可能对本基金买入交易、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
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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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
通买入或卖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
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
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融资业务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失败或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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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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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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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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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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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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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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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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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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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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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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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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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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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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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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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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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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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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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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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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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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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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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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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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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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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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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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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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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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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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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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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
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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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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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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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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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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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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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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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
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
话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
和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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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时间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代销并开通定期定额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 信威” 股票估值方法
     调整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ST 信威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接口的公
     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
     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
     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
     告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换业
     务的公告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换业
     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不开
     放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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