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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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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8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9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在债券型
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
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 C 类与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可能存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
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
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
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
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
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
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
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
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
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术
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
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
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
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
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汇优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吴敌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职)、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王予柯,任职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先生、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上 海 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1)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公司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5)公司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公司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7)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8)公司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公司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公司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联系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11)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2)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3)公司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人:丁奇文
  联系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14)公司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法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5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6)公司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联系电话:01085932884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7)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公司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0)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1)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联系电话:021-60818228
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2)公司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23)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联系电话:021-61162160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4)公司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B-1108
法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5)公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6)公司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联系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7)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人:王 滨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8)公司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9)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公司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2)公司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好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3)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4)公司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人:王耀球
   联系人:刘托福
   联系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陈继武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6)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7)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8)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9)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公司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法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41)公司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42)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法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3)公司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4)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5)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6)公司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联系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47)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8)公司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49)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0)公司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51)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人:沈如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3)公司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4)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5)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6)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7)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58)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9)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135107502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60)公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2)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人:顾敏
联系人:赵嘉懿
联系电话:18617181667
传真:0755-86951889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63)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64)公司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9 层
法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5)公司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网址:www.cfzq.com
(66)公司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5 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5 层
     法人:王荻
     联系人:胡越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7)公司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法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92031-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68)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69)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70)公司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71)公司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ttyfund.com
   (72)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法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3)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4)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5)公司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联系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76)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77)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8)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9)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80)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1)公司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2)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83)公司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84)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5)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86)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7)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8)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89)公司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0)公司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n
(91)公司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92)公司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93)公司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人:许欣
联系人:许先木
联系电话:4007009700
传真:021-33830351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94)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95)公司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61899154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6)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7)公司名称: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 号
     法人:刘海滨
     联系人:赵文元
     联系电话:0354-3366398    18635431255
     传真:0354-3366033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98)公司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gesafe.com
     (99)公司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 18 号院 18 号楼
法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0)公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9426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01)公司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02)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6-3015 室
法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wm.com
(103)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4)公司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人:尹兆君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5)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法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6)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7)公司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08)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9)公司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联系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网址:http://www.dayouf.com
(110)公司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人:李伏安
联系人:潘鹏程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11)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2)公司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人:李淑慧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13810222517
传真:010-56822000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3)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14)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人:吴小静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5)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6)公司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17)公司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 619 号
法人:刘羡庭
联系人:纪淑平
联系电话:13970072990
传真:0792-8325029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118)公司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 1503 室
法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19)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20)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21)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22)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7 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23)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24)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25)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26)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7)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28)公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9)公司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郝京春
联系人:刘思源
联系电话:0755-83007014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30)公司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3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32)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3)公司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4)公司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 15 层)
   法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电话:010-84084940
   网址:www.haofunds.com
   (135)公司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36)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37)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38)公司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39)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40)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1)公司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42)公司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服电话:010-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143)公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人:何之江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4)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5)公司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46)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2072 号 2 楼
  法人:彭维熙
  联系人:李光和
  联系电话:0755-36615050-5084
  客服电话:0755-81994266
  网址:www.jhjzfund.com
  (147)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8)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9)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0)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51)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52)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法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53)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4)公司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215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55)公司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法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56)公司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梁晓惠、杨琳
联系人:刘智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8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79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自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本基金募
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与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30 天                   1.0%
              T≥1 年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30 天                     2.0%
                     T≥1 年                      0
                             E 类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7 天                     1.5%
                    T≥30 天                      0
  其中,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160=48,725.3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725.3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E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1.0%=1,213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120,087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087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0%=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108,9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900 元。
  例 3: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E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E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假设赎回当日 E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 元。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求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
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
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债券、股票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一)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以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1)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为表述方便,本节以下统称为“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
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
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
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
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
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债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
其转股价值,对可转债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此外,本基金还将仔细研究挖掘可转债的条款价值,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修正转股价条款给予发
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
债按照约定价格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为可转债投资提供了一种安全边际;赎回条款给予发
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利,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本基
金将在深入分析可转债的各项条款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
略和融资需求等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判断把握发行人在条款使用上的态度,以进
一步挖掘和把握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传统可转债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分离为债券
部分与权证部分,分别独自进行交易。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将重
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
行管理,权证部分将结合其价值判断卖出或行使股票认购权。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
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首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
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其次,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
一步的精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管
理。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
资、优化组合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二)投资决策程序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券投资方案。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
益率×2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总体表现。
市场指数,其选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
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在债券型
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七、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2、12、19、20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九、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45,191,196.26            15.11
     其中:债券            235,079,150.37            78.5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625,954.46    15.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565,241.80     3.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191,196.26    19.7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方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处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处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应急管理厅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广发可转债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47.52%    0.91%    29.27%    0.60%   18.25%    0.31%
至今
   广发可转债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49.57%     0.91%       29.27%     0.60%       20.30%      0.31%
至今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0.66%       1.62%     -0.36%       0.58%     -0.30%      1.04%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4.74%       1.44%     0.41%     0.52%        4.33%   0.92%
至今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广发可转债债券 A:
广发可转债债券 C:
广发可转债债券 E: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公平性。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处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从本类别份
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F×0.2%÷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F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
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
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入侧袋
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失。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
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沪深两交易所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目前可转换债券市场投资
标的逐渐增多,债券余额逐渐扩充,同时受再融资政策的影响,后续可转债市场的规模有望
得到大幅增长。 在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的流动性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
持组合的持仓分散性和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不排除根据市场的可投资规模容
量,限制本基金的认购和申购,控制基金规模,以保证市场流动性能支持本基金的运作。因
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
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
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
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
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2)投资方法和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
险;(4)其他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
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权证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递减风险等。市场风险指标的证券
的价格波动使得权证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权证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
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
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时间价值递减是期权的内在特征之一,指随着行权日的来临,权证
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 则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 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 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
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
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程才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
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股票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权证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 项)之第 2)、12)、19)小项规定的情形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
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
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
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要求的,均视
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者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
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募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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